003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
王景慧教授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分清保护层次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是当前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诸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除认识上的偏差外,仍然有保护的层次不清、保护方法不当的问题。
1、第一层次是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的名称。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护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所有的保护措施都应该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我认为,把“信息”的概念引入文物古迹保护的有三层意思:第一,信息具有全息性,人们应该全方位、多视角地去认识。同一个文物,不同专业的人会不同角度去研究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丰富多彩。所以,保护也应该是全息性的。第二,信息的内容有广泛性。不只文物本身有丰富的信息,文物的历史环境也饱含历史信息,它们与文物具有同样的价值,要充分认识环境信息的重要性。第三,对信息的认识和发掘有无穷性。随着对文献资料的掌握越来越全面,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对已有的信息会有不断有新发现,新认识,对信息的认识和解译是无穷的。从信息的角度来认识文物、保护文物,对由此衍生出来的保护方法才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目前对文物价值的损害大量是反映在对文物环境的破坏上。所以《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的保护范围之外,再划定一个“建设控制地带”,通过城市规划对这个地带的建设加以控制,包括控制新建筑的功能、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不只是为突出文物建筑的观赏价值,还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可以完整体现文物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可以让人们认识文物建筑原来的设计匠心和艺术效果,还可以让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当时的历史事件。古人在处理建筑与自然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理论与手法,突出地表现在“风水”上,这也需要保护周围的环境。此外,中国的建筑与诗文有着密切的联系,建筑因诗文而名噪,诗文因建筑而流传,为了欣赏诗文的艺术意境也必须保存文物的历史环境景物。保护历史环境要切忌单纯美化环境,有不少地方好心好意地美化了环境却丢掉了历史,这是应该引以为训的。
保护文物要注意保护近、现代的建筑,建设部2004年3月还专门的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保护的重点是这些优秀建筑的立面和风貌,其中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条件的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上海等地也在地方性法规中,专门确定了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名目,作出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满足了这些建筑继续使用的需要。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方法的扩大和补充,是一种新的发展,这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多种类型是有利的。
2、第二个层次是保护历史街区。1986年国务院规定,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应予以保护,划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街区(村、镇)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法》中还说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定。这样,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是:“城市中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这个写法突出了传统风貌和一定的规模,体现了它与“文物保护单位”在层次上的差别。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是一般名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法定保护的名称。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第一是保护真实历史遗存,这和文物古迹类似;第二是保护外观整体风貌,这与文物古迹有差别,它意味着内部可以改造更新,也意味着保护的重点不只是建筑物,还包括影响环境风貌多重内容;第三是维护并发扬原有的使用功能,这点是最重要的,也是有困难的,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物质躯壳,还应包含它们承栽的社会、文化活动,保持活力,延续生活。
保护历史街区的方法:第一,保护外貌,改造内部。这里的建筑不必像对待文物建筑一样的“原汁原味”,所谓“整旧如旧”也只限于建筑物的外表,室内可以更新,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第二是积极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但影响到保护的积极性,而且势必导致街区的窒息和进一步损坏。三是采取逐步整治的方法,切忌大拆大建。这一方面为了从容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为精心施工,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
针对当前大量历史街区被破坏的状况,2003年11月建设部公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划出保护界线,称为“紫线”。《办法》规定了紫线要包括保护的核心地段和外围建设控制区,紫线范围内确定的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建筑物的新建和改建不得
影响该区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破坏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树木。
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能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其保护整治是不能要求就地平衡资金。一些城市的经验证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即使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若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作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按规划实施。历史文物保护区内整治不可大拆大建,要采取逐步改善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这样做还可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公司运作,渐进改善”的方式,作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2003年11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对抢救保护一大批村、镇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重要意义。在这批名单中,有的“历史文化名村”同时也是文物保护单位,这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历史文化名村(镇)是属保护历史遗产的第二层次,按这个层次的保护原则和方法去作。请注意,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中也有一些村落,但它们的的正式名称是“某某村古建筑群”,而不是称“某某村”,我认为它的意思是指该村中的若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这些之外的建筑应属建设控制地带,如该村同时也是历史文化名村,那么对整体环境,包括道路、水井、古树等,则应按历史文化街区的方法进行保护。
3、第三个层次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护文物十分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城是一般名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法定保护的名称。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在市区范围内应拥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若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原批准机关应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确实不能挽救的,则撤消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思想起源于五十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他说:“北京古城的价值不仅在于个别建筑类型和个别艺术杰作,最重要性的还在于各个建筑物的全部配合,他们与北京的全盘计划、整个布局的关系,在于这些建筑的位置和街道系统的相辅相成,在于全部部署的壮严秩序,在于形成了宏壮而又美丽的整体环境”。我国有许多古城同样有壮美的空间秩序和整体环境,对它们若不从城市总体上采取措施是难以达到有效保护的。这就产生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积极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它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我们可以看出,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是属第一、二层次的,历史文化名城特有的内容就是第二、三句话。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提出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深入挖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精神财富流传下去,既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作为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近年的保护规划中除上述共性内容以外,有的历史文化名城根据自己的特点,加上了保护名胜风景、保护与历史相关的自然环境景观,还有的地方增加了保护“历史风貌区”的概念,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从整体风貌的真实性上看已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准,但弃之不管又太可惜,所以,提出一个新的保护概念,其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的所占比例小些,有更多的改建、重建,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种实事求是的做法将保护的层次予以丰富、充实,应该认为是可行的。
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从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和要旨。只有从全局角度寻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途径,才可以既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又为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创造条件。
这些措施包括确定适合于保护历史古城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和发展方向,保护古城,开发新区;改善古城功能,保护古城空间形态,保护重要景观间的视廊,给文物古迹以突出的展现。此外还要制定地方的保护条例及相应的法规等。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之中,仍有许多地方不属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这里仍要进行城市建设,对这里的要求只是延续风貌特色。在历史文化名城的非历史传统地区,即城市新区,新的建设本不必受到诸多限制,但做为一个城市整体,还应该创造自已的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对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应该尊重历史传统,延续历史传统,建设与历史相联系的美好城市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