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故意毁坏财物罪1万7千元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http://www.jsxsls.com/119.html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刑初字第168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盛某,男,1995年3月10日,汉族,无业。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在本市玄武区华泰苑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停放在门口停车场内王某的奔驰越野车(牌号为京P×××××)的引擎盖、左侧前、后车门、左侧车身后部的表面油漆面划坏,后被保安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7890元。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在本市玄武区华泰苑门口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停放在此的王某的奔驰越野车(车牌号为京P×××××)的引擎盖、左侧前、后车门、左侧车身后部的表面油漆面划坏,后被保安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7890元。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汽车维修报价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
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