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与"中国道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那就是: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本文所称的“中国道路”。 “中国道路”的伟大实践,催生了宪法修正案,而宪法修正案也正是对“中国道路”的法律确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中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对社会主义建设规 律、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是宪法不断修改完善的源头活水。 一、对“中国道路”的基本认识 “中国道路”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的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发展的独特道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道路”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形成和发展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方面,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道路方面,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到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的政治制度,认识到必须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基本的政治制度;在探索执政规律方面,提出了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等等。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不渝的是探索中国发展道路,一以贯之的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彪炳于世的是创造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模式的发展道路。“中国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高理论成果和最丰富的实践成果。 由此,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风云变幻的世界舞台上,不断创造出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出“中国崛起”的奇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开创的“中国道路”铸就了“中国辉煌”。 二、宪法修正案对“中国道路”的法律确认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依法执政乃至依宪执政成为党在新时期具有鲜明特点的理念提升。2004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治国理念充分体现在对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的科学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6日)。充分体现在对宪法发展的科学认识:“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 因此,1982年宪法颁布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四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修改。这四次修宪,使“中国道路”所形成和发展的科学理论成果与成功治国经验被载入宪法,在现行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确认。宪法修正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了“中国道路”: (一)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中国道路”的概括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载明了“中国道路”。 宪法修正案载明“中国道路”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中国道路”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指明了“中国道路”的历史方位,“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中国道路”的总依据。它指明了“中国道路”的发展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道路”的发展路径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道路”发展的方式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国道路”发展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道路”的发展力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治国方略。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指明了“中国道路”是依法治国的道路。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伟大宣言。 (三)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经济体制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了“中国道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中国道路”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国家维护各种市场主体权益的道路。宪法修正案规定保护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伟大转折。相应地,由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四)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体制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不可或缺。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确认了“中国道路”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协商制度。 (五)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宪法修正案根据国家民主政治生活实践对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六)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是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发展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示“中国道路”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尊重和保护人权并发展人权的道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保障人权,发展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更是宪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