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规定分为4类动火。1类动火作业为运行的燃气管道、设备带气动火作业;2类动火作业为燃气管道、设备经过隔断、置换等安全措施处理后实施的动火作业;3类动火作业为防火防爆区内非燃气管道、设备区域的动火作业;4类动火作业为非防火防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1、2、3类动火,或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受控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许可证》,方可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4类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其安全作业措施的落实。
3、《动火申请许可证》应详细载明动火单位、动火时间、动火地点、作业对象、作业方式、作业人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监护人和相关审核签发人等内容。
4、填写《动火申请许可证》时,动火施工方责任人、工艺运营方责任人、监护人、审核人应同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和动火安全技术规定,共同确定动火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现场施工方监护人和工艺运营方监护人。监护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5、《动火申请许可证》由各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安全监察部审核签发生效。
6、现场作业人员等责任人应按《动火申请许可证》书面规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防范措施和动火条件,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中,必须按照中燃“三不动火”规定执行,同时贯彻“谁作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落实各方责任。
8、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后,经安全防火单位的相关人员检查后,不留任何事故隐患,方能撤离现场。
9、《动火申请许可证》仅用于同一施工地点,动火时间当日当时有效,涂改无效。《动火申请许可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24小时。
10、《动火申请许可证》应一联两份,施工现场一份,安全监察部一份。施工现场必须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置于现场明显位置,以便参照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11、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或落实其他安全措施。
12、动火各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严禁不按《动火申请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和程序作业。
(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
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现场运营作业人员: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和协助监护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申请许可证》、动火安全技术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申请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申请许可证》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申请许可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3、动火作业安全技术和其他规程要求参照《城市天然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定》5.3项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4、动火作业应编制和使用《动火申请许可证》作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