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综合办公业务使用协议(样本)
XX电信综合办公业务应用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地址:
邮编:
为了充分发挥甲方在信息化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协助甲方拓展政务信息化应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的综合办公业务(通过EMA设备实现移动办公,流程审判,邮件推送,信息发布等功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利用乙方通信网络的资源优势,建设甲方的综合移动办公应用平台,为使甲方移动办公应用平台快速建立,乙方向甲方提供综合办公业务所用EMA设备壹台,通讯能力(短信、彩信,wap功能)及其相关服务, EMA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协议终止时,乙方收回EMA设备。
2、甲方综合移动办公应用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在乙方登记注册的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端口,提供特定的服务代码 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
4、甲方利用综合办公业务提供的服务功能为政府内部管理进行信息发布,以及甲方为服务于自身客户而进行信息发布和信息服务,但用户需为在甲方移动应用系统中登记注册的移动电话用户。
5、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综合办公业务实现以下功能:
公示栏:实现领导接收、查看重要通知内容; 公文处理:实现领导查看、办理传阅、办理待阅、办理待批接收发文;
移动邮件:收件箱:实现领导接收、查看邮件;发件箱:实现领导查看、发送已发
并保存邮件;
注:如需实现其他功能,需与乙方另行协定开发。
第二条 平台使用费用支付内容及方式
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综合移动办公业务平台所需的EMA设备壹台,以实现现行政务OA系统平台与综合移动办公平台的对接。
2、甲方为能正常使用乙方的综合办公应用平台业务,必需在乙方处注册一定数量的天
冀手机,需开通的业务为CDMA 1X 无线宽带业务和手机VPDN业务,资费收取为 (参见文件“关于印发《集团无线宽带(C+W)及VPDN行业应用业务营销方案(暂行)》的通知”)
3、综合移动办公应用平台现暂时免费提供给甲方,如进行资费收取则资费收取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商谈。
4、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短信服务端口发送的移动信息费用收取标准为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在使用综合办公业务期间,负责EMA设备其后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并保证办公系统设备的安全,因甲方原因造成EMA设备毁损的,甲方应予赔偿。
2、甲方可以在乙方授权下负责连接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的业务前置机的开发调试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损害乙方已提供给甲方正在使用系统的正常运营,甲方所开发业务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
3、甲方应对通过EMA设备系统发送给注册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滞后或其他原因给注册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注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4、甲方应确保所有注册用户是自愿接受甲方服务的,甲方对自愿接受服务的注册用户设立准确的注册用户名单。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端口向注册用户名单以外的移动用户发送短消息,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向注册用户名单以外的用户发送协议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信息。如甲方违反本条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引起的与客户间的一切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5、甲方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注册用户投诉和提供业务咨询,维持畅通的投诉渠道。
6、甲方作为信息源接入乙方的短信网关(短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一)。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其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障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到乙方所经营的移动电话用户的传输通畅和数据包路由的准确性、及时性,并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承担因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给甲方或注册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数据传输、控制方面进行对甲方信息服务有影响的变动时须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甲方。如因上述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而给客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对于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3、乙方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提供综合办公应用平台系统和EMA设备的开发、建设、维护及业务咨询,并妥善处理注册用户向乙方提出的投诉,维持畅通的投诉和咨询渠道。
4、乙方保留其对所提供的服务或软硬件使用品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所有权,与甲方
的合作不视为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转移、许可、默许等。
第五条 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即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对方提出纠正违约行为的要求后,违约方在十天内仍不能纠正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应赔偿乙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承担的行政罚款和用户索赔、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并应赔偿乙方的声誉损失,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1、2、3项的规定,应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承担的行政罚款和用户索赔,并应赔偿甲方的声誉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甲方在使用综合办公应用平台和短信平台时,所进行的业务操作和发送的短信息等发送不成功、丢失、迟延、错误等,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由甲方端口发送的短消息发生超出注册用户名单、协议业务范围或非指定服务代码等错误时,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或根据其他合理原因,乙方对用户停机造成用户无法接受到甲方信息的,乙方不承担对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2、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5、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双方相互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作项目开发以外的用途,否则须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为正常履行合同所需的除外。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除非双方在协议期满前60天期间内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壹年,以后依此类推。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8、因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应交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对于双方均是终局的。
9、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授权代表人:日期: 年 日 月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中国电信互联(CDMA1X)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SMGP系统、ISAG系统)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互联(CDMA1X)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SMGP系统、ISAG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互联(CDMA1X)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SMGP系统、ISAG系统)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互联(CDMA1X)或短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SMGP系统、ISAG系统)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信息源责任单位不得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的代收费业务,一经发现核实,24小时内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并停止一切结算。
违反上述规定,***电信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所有业务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