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上岗证补充
1、地下开采(井工开采)主要环境影响
①对土地及植被的破坏:地上大量工程建设及设施占地造成的土地利用方式与格局的改变或破坏,征用土地及建设占地对地表植被的破坏。
②地下水资源受破坏问题:主要是采掘中的矿井疏干水问题,一方面是对疏干矿井水的利用;另一方面是疏干矿井水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地下水的水文特征、水系循环都会随之受到影响。
③景观生态影响问题:废石(包括煤炭开采出来的煤矸石)堆放对矿区景观会产生影响;废石或煤矸石堆放还会占用土地资源、破坏植被、污染土壤、容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煤矸石堆放自燃和粉尘污染,甚至矸石山爆炸问题。
④地表沉陷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对地表生态敏感目标的影响,由于地面沉陷造成地表植被、居民及文物的损坏;若处于山丘区,还可能因地表沉陷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相关地质灾害。
2、总纲HJ2.1-2011 中2.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HJ 19-2011 生态影响 导则
3.6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3.7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3.8一般区域: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说明:
1、同属A类敏感区和特殊生态敏感区的有: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2、同属B类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涸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尤其注意:天然林是一般区域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环境敏感区:
1 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 生态敏感区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类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院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两特殊、两区、两公园、两重要,两天然”
特殊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重要生态敏感区文本只提了8个,注: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两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两重要——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两天然——原始天然林;天然渔场。
有关生态评价的项目,考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等级划分及调级的条件,还有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注意级别划分的依据以及特殊情况。
析:根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级别划分为1、2、3级。经过对工程和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初步分析,选择1--3个方面的主要生态影响,依据下表列出的生态影响及生态因子变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工作级别划分,如果选择的生态影响多于1个,则依据其中评价级别高的影响确定工作级别。
2级以上项目的评价,要满足生态完整性的需要,对生态影响是否超越了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进行分析确定。
3级项目的评价可以从简,但也要对主要生态影响进行分析确定。
生态影响的变化程度应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式表述。难以定量的生态影响变化程度应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确定,也可通过历史图件的综合比较,采用背景比较分析方法确定。要分析原自然系统或次生系统的生产力是否降低,降低的范围和程度,作为判定的根据。
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的敏感程度,生态影响的空间分布情况等,对评价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CJ/T234-2006《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