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
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各股室、食品药品监督所,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积极相应基层医药卫生综合体制改革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入推进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是保证基本药物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是当前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具体体现。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在我县深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逐步到位,我县‚规范药房‛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上级部门既定的目标,全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药房‛建设总体上达到了 ﹪和 ﹪。但各基层医疗内部实施绩效考核政策的差异,对药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少数达标的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出现管理滑坡现象,未按规定采购、验收、储存、养护和使用药械,甚至出现过期药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面对新形势,各医疗机构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功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深入推广‚规范药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着力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股室要针对部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出现松懈、滑坡现象,着力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再评价工作。要制定跟踪检查方案,联合组织卫生部门对挂牌的‚规范药房‛开展回头看,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转发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印发舒城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所提出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和‚卫生室、诊所‘规范药房’建设标准‛和‚卫生室、诊所‘规范药房’建设标准‛,重点检查‚规范药房‛的人员与管理、设施与设备、药械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内容。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资质、药品储存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药房‛要求的,坚决予以摘牌;对发现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和使用不合格药械等行为、管理混乱、难以保证用药用械安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按照《药品管理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予以查处。
三、继续深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 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要把‚规范药房‛建设纳入乡镇卫生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明确各乡镇卫生院一把手负总责,落实岗位责任,严格考核考评;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药械质量安全意识,业务能力、维护‚规范药房‛的自觉性和荣誉感。对未达到‚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要采取措施,加强引导,督促其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药械
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帮扶,切实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在创建‚规范药房‛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县内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动态达标率在80﹪以上、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达标率逐年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