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示意图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示意图
中日第三次东海油气田局长级谈判(9月30日至10月1日)结束了,日方第一次提出所谓“共同开发案”,但双方的分歧未见缩小。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
日方提出“共同开发”
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亲赴东京,代表中国参加了这次谈判。日本方面的参加人员则有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和日本资源能源厅长官小平信因。会谈结束后,佐佐江贤一郎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这次会谈始终是坦率、认真、严肃并具有建设性的。在会谈中,针对燃眉之急的(东海)开发问题,我们一直要求中国停止开发,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我们还提出了日中共同开发方案。对此,中国方面表示会认真考虑我们的要求,并在下次北京会谈中给出答复。”10月2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向《读卖新闻》透露,日方提出的共同开发范围包括在东海中间线以西、中方正在采掘的春晓、断桥、天外天和龙井四个油气田,并提出中日间召开部长级会谈,敲定中日的共同开发。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对外披露合作计划的具体内容,舆论为之哗然。
实际要插足中方油气田
中方在谈判中表示,“共同开发”的范围应是东海中间线以东的区域,不包括中国正在开采的几大油气田。更何况,中国一向坚持东海划界应遵循大陆架原则,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所谓中间线是日方片面划定的,中国并没有承认。但中国为避免争端,所建油气田均在中间线西侧,这部分地区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从2005年3月起,中日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进行了三次协商。前两次局长级谈判,日本方面都要求中国停止单方面的开采,并向日本提供东海油气田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与油气开采相关的数据,但中方拒绝了日方的无理要求。在第二次协商中,中方首次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方案。但双方均坚持既有立场,没有汇合点。这次会谈,日方也提出了“共同开发”,但和中方的共同开发范围却大相径庭。日方所谓的共同开发案,实际上还是要插足中方的油气田,“分一杯羹”。
日本掀起“东海辩论”
东海问题如箭在弦,日本各大媒体也给予高度重视。朝日电视台还在10月2日举办了专题讨论,节目邀请中川昭一及有关著名专家进行座谈,争论十分激烈。主张对华温和派提出,对一个地区的海洋资源进行勘探,是要经过多年的努力,花费很大的资金和精力的,因此,勘探资料属于机密中的机密,日本方面要求中国提交有关东海的资源资料是“十分失礼”,也是有悖常识的。主张对华强硬派则称,中国既然不承认中间线的划分,那么东海还是属于有争议地区,所以咬定,如果中国真有谈判诚意,就必须中止开发。
中川昭一在电视节目中还说,中国军队在东海地区不仅派遣了驱逐舰,还出现过一次“将炮口朝向日本”的事件;并称这是一种“恐吓行为”,让日本受到了威压。实际上,中国军舰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军事演习;出现在东海油气田附近,也只是一种巧合。
不过,日本多数媒体对谈判寄予积极评价,以日中致力“共同开发”为主题进行报道。《读卖新闻》还提出:“日中是否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将东海地区由‘对立之海’变成‘协力之海’?”
解读日本的强硬和“积极”
从此次谈判看出,日本的强硬立场没有多大变化,但姿态却变得相对“积极”,不仅第一次提出了“共同开发”的建议,中川昭一还主动提议进行部长级会谈。这里包含有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10月春晓油气田将正式投产,日本急于有所“突破”。日本在东海开采油气资源,若输往本土,费用将极其庞大,所以,对日本而言,与中国共同开采,将生产的油气运往中国是比较现实的做法。但双方的合作开发一直提不上日程,眼看着中国的东海油气田即将投产,日本陷入了焦虑状态,因此针对中国的开发案抛出了自己的“对案”。
其二,中川昭一想有所成就。日方在东海问题上“一路强硬”,其中有国家利益的因素,但也有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的“私心”。据称,中川昭一对安倍晋三凭借对朝鲜强硬,在民众中支持率直线上升非常羡慕,因此在东海问题上也表现出“坚决”的态度,迎合国内民族主义势力,为其政治前途捞分。对中川而言,眼下的政治目标就是争取成为小泉的接班人。小泉将在明年秋天正式交班,并放话说接班人“有五六个选择对象。”谁会雀屏中选,很可能在11月的内阁改组中初见端倪。因此中川就是想借东海问题增加他的声望,为其最终“中选”增添砝码。
其三,日本习惯以强硬的举措作为谈判的先声。9月24日,日本政府提出委托帝国石油公司进行东海开采的方案,向该公司提供财政支援,并且派出海上保安厅舰只保护帝国石油公司的试开采。同时日本渲染中国军舰出现在东海油田等,都是为了制造紧张气氛,为抬高要价做准备。
东海不仅仅意味着能源
东海在前几年并不是中日双方的关注焦点,日本有官方背景的银行还曾出资帮助中国公司进行石油勘探。但在具有防卫厅背景的日本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的鼓动下,东海问题竟一路扩展成为中日关系的焦点问题,这其中突显日本某些人的战略野心。
第一,投棋布子,构筑阻碍中国海军突破第一岛链的“封锁线”。日本的外交如同下围棋,在几个看似不相联系的动作的背后,实际上往往潜藏着重要的目的。近几年,日本加强了对钓鱼岛的控制,通过美日“2+2”安保声明暴露其干涉台湾问题的野心,在东海挑起事端,都是为了构筑一道自台湾至其本岛的封锁线,“困龙于浅滩”,谋求遏制中国影响力突破近海。第二,以“合作”求划界,谋求在东海的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日本一开始并没有把能源放在第一位,而是将战略利益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在东海划界问题上,除了双方坚持的“大陆架”原则和“中间线原则”之间的差异,钓鱼岛问题更是矛盾的焦点。日本幻想着能通过东海划界,一并将钓鱼岛占为己有,这显然比区区几个油田的利益要大得多了。
中川昭一10月4日表示,日本已提议于10月19日重开中日东海问题谈判。由于中日双方坚持的“共同开发案”主张迥异,可以预计这第四次谈判将又是一场“唇枪舌剑”。日本著名学者、东京大学教授田中明彦指出,现在正是日本改善对亚洲外交,多倾听中韩声音的时候了。在东海问题上,日本应该放弃不现实的强硬立场,和中国进行真诚的对话,谋求问题的解决
( 6)中日东海油气田争端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起因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
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不到400海里,为此,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
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由于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中方一直没有承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
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
“沿岸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
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架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不但以油气资源为焦点.而且涉及钓鱼岛归属问题。日本企图以“中间线”为依据占据钓鱼岛及其所属海洋国土面积。 围绕东海油气开发,中日摩擦迅速升温,日本东海试采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目前在中日东海问题磋商中,双方在东海油气开发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只是强调要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25日,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为团长的中方代表团和以日本外务省亚大局局长薮中三十二为团长的日方代表团在北京举行东海问题磋商。
另据中新网报道,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客观存在,此次磋商双方将针对东海形势以及双方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在当天的会谈中,双方阐述了各自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和关切,认为中日尚未就东海进行划界,两国在划界问题上存在分歧,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谈判求得公平解决。
对于目前中日围绕油气勘探开发出现的纠纷,双方同意继续通过磋商和对话寻求解决。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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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油气之争步向何方 如何解决对中日意义深远
在中日特殊关系的背景下,如果东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反之,则可能成为中日之间又一个长期难解之结
7月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当日,日本租用一条挪威科考船,在东海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以东的中日争议海域,开始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中国在东海勘探开采油气资源,为时已久,日本方面突然发难却自今年始。5月27日。一位《东京新闻》的记者和一位日本大学教授乘飞机对中日东海争议海域尤其是春晓油气田附近进行了考察。随后,包括《读卖新闻》、《朝日新闻》在内的诸多日本主要媒体开始发难,声称中国侵害了日本的海底权益,并指责日本政府软弱。
半月之内,东海海底资源之争两次上升到政府的层面。6月22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青岛同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举行会谈时,建议两国共同开发海上天然气。也就是说,中方仍然坚持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然而,川口表示担心中国可能“侵害”了日本的海底资源权益,要求中国提供“春晓油气田”等中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的一系列海底油气田的具体位置、掘井深度以及其他试验开采数据等有关的详细资料。
“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为中外合资,其中就有著名的壳牌公司的股份。去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还曾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参与此项开发的各方代表,媒体报道颇多。日本若有异议,当时为何沉默?
也有人指出,日本租用科考船进行调查一事发生在中日关系史有重大意义的7月7日,表明日本政府的立场已趋强硬。
在日本科考两天之后,韩国媒体爆出:韩国石油公社租用另一艘挪威船只,也对黄海大陆架油气资源进行了考察。韩国的介入使得这一带海域问题更加复杂化。
矛盾为何升级?
对于中国而言,虽然与从南海到东海,与多个国家都有领海争议,但关于中日领海争议的解决,此前长期并未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因为中国的陆上边界尚未完全与邻国谈判完毕,并且,相对于陆权,国民对海权的意识有些淡薄。
事实上,中国早在70年代就已开始了对东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其中,去年完成了一期工程的平湖油气田每天为上海的80万户居民供气,在华东电力空前紧张的今日更显珍贵。
东海蕴藏油气资源,日本并非直到今日方知,但却一直没有过开采的举动。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开发处的刘奎对本刊说,今年日本立场转变之前的10年内,中方在东海的油气开发没有受到干扰。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吴强指出,因为历史问题,日本一直未在东海问题上采取主动。
但是,在右翼势力占据日本政坛上风的今天,历史渐行渐远,日本政府、学界和媒体的声音已经趋于统一——东海油气资源,不可放弃。
双方的争议,在于各自对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东海最宽的海域,不过360海里。如果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东海至少有40海里宽的争议海域。 与日方坚持的“中间线”原则不同,中方坚持的大陆架自然延伸法则。二者的标准不一,造成至少相当于3个浙江省面积的海域的争执。尤其是在海底蕴藏丰富油气资源的海域,争执尤其尖锐。
其实,这一事件的背后,无非是国家利益的争夺。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使原本存在的分歧更加扩大化。
中日之争渔翁得利
《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说,中俄有关“安大线”的合作意向,已于6月30日正式终止。当日,中国驻俄罗斯大使刘古昌与俄工业和能源部部长赫里斯坚科进行了会谈。在讨论中俄能源合作等问题时,赫里斯坚科正式宣布俄政府决定放弃安大线计划。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连同日本主张的安纳线(即北线)也一起否决了。
众所周知,“安大线”的搁浅,与日本的竞争密切相关。问题是,日本在这场竞争中逐渐占得上风之后,俄方曾抬高了“安纳线”的价格,从100亿美元到130亿美元。
如果说在日本介入“安大线”之前,中方掌有相当主动的话,现在的主导权却把握在了俄国人手里。中日鹬蚌相争,却各有重大损失。这值得中日两国冷静反思。
显而易见的是,作为近邻,同为资源依赖型国家,加强合作比加强竞争于双方均更有益。
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周永生对本刊说,类似的观点,双方都有学者提出。但在政府的实际操作层面上,却难以实现。 3年之前,日本“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曾提交一份报告,认为应从亚洲的整体环境考虑日本的能源安全保障问题。报告认为,到2020年,亚洲地区的能源需求将占世界总需求的1/3。如果日本、中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为争夺石油而发生纠纷,对谁都不利。
他们提出,应创建一个亚洲共同的石油储备体制,而这个石油储备体制的构筑,必须要有中国的参与。
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专家对本刊说,日本在打造东亚经济共同体时也曾邀请中国参加;中国在与东盟举行谈判之前也希望日本与中国共同参与。结果却是,中日分别与东盟签署了相关的经济协议。
寻求有示范意义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历史上来看,边界问题的解决,贯穿着两条不成文的原则:其一、国力可以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其二、边界争端的解决,都是在争议双方关系良好之时。这些,可以在中俄、中印、中越等边界问题的谈判中得到印证。
尽管中日双方民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育交流达到前所未有之紧密,中日两国政府的高层交往却已被双方冷冻。
小泉纯一郎未以日本首相的身份访华已有3年之久,而胡锦涛和温家宝在分别当选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之后也再未接受过日本的访问邀请。
参与了“春晓油气田”勘探开发的原中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总工程师张抗教授认为,中日媒体都有危险的情绪。
来自历史的情结和来自现实的舆论压力,给中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谈判以解决东海油气田争端,都带来了极大难度。这是不同于中国与邻国的陆上边界争议之处。
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对外关系研究室主任金熙德研究员指出,领土、领海、资源,因为“寸土寸金”,双方可以回旋的余地很小。
但在中俄边界问题上,俄罗斯总统普京曾经表示,与中国的边界谈判问题的解决,需要双方作出“某种妥协”,在协商的基础上、照顾到两国的利益作出共同的决定是重要的。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实践都是有的”。也正基于这样的思路,双方最终于2002年12月确定了解决领土问题的原则。
由于上述争议的解决过程与结果,并未过多向外界披露,舆论和民意的反应较为平稳。同时,中俄双方从政府到民间的友好态势,也为争议解决提供了宽松环境。
但是,吴强认为,中日争议的解决难题就在于,双方都在几乎透明的环境下来交涉,由于民意的牵制,要想顺利地取得共识“简直是不可能的事”。这就注定,在中日之间,类似于东海油气争端这样的纠纷,可能是旷日持久的。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邱震海认为,解决此类争端的渠道不过三种:武力、和平的双边谈判和国际仲裁(通过联合国或国际法庭)。 当前的国际环境,武力当然不是解决之道,而通过国际法庭也伤和气。日本已在向联合国申请要扩展它的大陆架,联合国是不是会允诺日本的这个要求,世人拭目以待。剩下的,只有和平双边谈判一途。这也是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提出的主张。而这需要智慧、耐心,更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同时,需要两国民间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相对宽容的环境。
同时应该看到,虽然存在着巨大难度,在中日之间特殊的关系下,如果东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反之,则可能成为中日之间又一个长期难解之结。中国《新闻周刊》
在2004年9月7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表示,中方在东海地区所进行的一些开发完全是在中国的近海,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以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主张为由,要求提供数据和资料是毫无道理的。
有记者问道,日方对中国最近开始在东海开发天然气问题有不同立场,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反复向中方提出交涉,同时要求中方提供合适的信息,但好像中方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请介绍中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孔泉表示,实际上关于东海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进行过划界工作。日本方面曾经提出过一条中间线,但这只是日本单方面的主张,既没有经过双方接触,也没有经过双方谈判,中方从来没有承认,而且也不会承认。
孔泉还表示,我们认为双方关于东海问题的争端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双方都有利。
东海油气田“无风起浪” 中日资源争夺再度交锋
继"安大线"与"安纳线"之争之后,中日两国在油气资源上再次面临交锋。这一次矛盾的焦点集中到了东海油气田的开发权。中海油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申明,在中方专属经济区内的油气开发业务并未受到来自日方压力的干扰,目前操作正在有序进行。
东海油气田事件升级
此次争端源自日方一些主流媒体突然滋事,就中日两国的东海分界线问题以及其中涉及到的油气资源开发大做文章。据日方媒体的报道,称今年5月下旬,日方突然发现中国已经着手在东海建造春晓油气田的开采设施,而该油气田的位置距离所谓的"中间线"只有5公里。 此后,争端开始出现升级的态势,据新华社报道,迫于国内媒体的压力,日本政府转变了原先没有将所谓"日中中间线"以及中国在沿线开采油气等问题作为向中国交涉的正式议题的态度,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参加在马尼拉举行的国际会议期间,向中国发改委副主任张国保正式提出,要求提供中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遭到了中方的严正拒绝;6月10日,日本执政自民党提出了《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建议日政府设置以首相为首的"海洋权益阁僚相关会议",制订战略性海洋资源保护政策;尽早在东海海域"日中中间线"日本一侧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勘探和调查;授予民间企业在这一地区的矿产开采权;尽早解决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日中分界线"问题。第二天,日本政府正式决定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6月22日中国外长李肇星会见日本外相川口顺子时建议,两国共同开发海上天然气。面对中国的建议,日方提出要求中国提供"春晓油气田"等中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的一系列油气田的具体位置、掘井深度以及其他试验开采数据等有关的详细资源,并表示担心中国"侵害"日本的海底资源权益。日本产经大臣则在国内回应中国政府的建议称"我们对中国政府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国际能源专家表示,日本政府正式以强硬态度介入东海油气田事件,这既是日本本国出于自身能源战略利益考虑下作出的反应,同时又再度显示出日本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需要。
"中间线"与春晓油气田
日本媒体与政府强调的所谓"日中中间线",其实是日方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中海油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是这样,中国目前从事开采的油气田全部在没有争议的、日本方面也认可的所谓"日中中间线"中方一侧。该位人士对于日本媒体为何在近期突然发动对春晓油气田开采的所谓"警惕"感到难以理解。
据了解,对春晓油气田的勘探工作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启动,春晓油气田属当时的新星石油公司自营。后根据国务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海油享有中国海上油气资源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春晓油气田开发一度停下,而后来,新星石油也被中石化整体收购。
中海油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8月,中海油、中石化与壳牌、优尼科公司就共同勘探、开发和销售中国东海地区的天然气、原油和凝析油资源达成协议,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隆重的签约仪式。合作协议包括5个合同区,它们分别为春晓、宝云亭、27/05、12/21和20/14,其中包括3个勘探合同区和2个开发合同区,位于东海西湖凹陷区域内,总面积为2.2万平方公里,处于距上海东南方向约500公里的东海大陆架上。中海油与中石化分别享有该项目30%的权益,壳牌与优尼科各拥有其中20%的权益。中海油担任上述5个合同区块的作业者。而两家外资公司将承担勘探阶段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援用当时中海油就该项目的表述是:"5个合同区面积较大并且已获得多个发现,但勘探程度较低,富有潜力。同时,西湖凹陷靠近正在迅速发展的华东能源市场,这对合同各方而言都意味着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投资机遇。"其中,春晓成为石油合同中第一个投入开发的项目,预计将于2005年中期投产。
东海天然气资源值得期待
中海油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在东海油气田的勘探开发操作没有受到来自日本方面压力的干扰,一切都在按照进程照常进行。该位人士继续表示,东海油气田大部分目前尚处在开发阶段,其净探明储量及产量在中海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均很有限。
在中海油2003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在生产和开发的主要油气田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公开资料显示,中海油目前在5个区域进行分区作业,它们分别为中国近海的渤海、南海西部、南海东部、东海以及印度尼西亚。其中,截至2003年底,中海油在东海海域这一区块拥有净探明储量59.8百万桶油当量,约占总净探明储量的2.8%。目前东海区块中的在生产油气田为平湖气田,其余尚处于在开发阶段。2003年平湖的平均日产量为4908桶油当量,约占总产量的1.4%。目前,中海油在该海域拥有56个区块的勘探许可证,外国合作伙伴拥有1个区域的勘探许可证。
据了解,为中海油的油气产量及净探明储量贡献最大的区块目前依然是渤海湾区块,截至2003年底,该区块净探明储量占总净探明储量的50.9%,产量占总产量的38.5%;南海西部区块净探明储量占总净探明储量的28.2%,产量占总产量的23.6%;南海东部区块净探明储量占总净探明储量的11.6%,产量占总产量的20.5%;海外作业区域即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拥有的净探明储量占总净探明储量的6.4%,产量占总量的16.1%。东海区块与上述几大作业区块相比,其规模尚处于起步阶段。
但是根据公开数据分析,东海区块的净产量增长速度与幅度反映出其拥有相当的潜力。仅依据中海油拥有的30%权益来看,东海区块的净产量与净探明储量从1999年至2003年均有大幅上升,其中尤以天然气净产量与净探明储量的增长更为迅猛。资料显示,从1999年至2003年,中海油在东海区块的天然气净产量分别为4.5、7.8、9.8、12.4、14.2百万立方英尺/天,增长显著;净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从1999年的672亿立方英尺增长为2003年的2753亿立方英尺。
而据有关部门称,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能源,预计到2020年,全国的需求量将达到2000亿立方米。由于需求高于供给增长,预计到2020年,中国市场天然气供求缺口将达800亿立方米。日前澳大利亚农业资源经济局研究预测:亚太地区在未来十年内对液态天然气(LNG)需求量将加倍,从目前的每年7500万吨增加到15000万吨,而这一需求增加将主要来自中国。/童颖
中日双方积极推进能源合作,将对整个东北亚的稳定起建设性作用
6月21日,前来中国青岛参加亚洲合作外长会议和中日韩外长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利用会议间隙同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进行了会晤。
《财经时报》获悉,中日外长双边会晤涉及中日间一个重要议题——东海油气田开发。在会晤中,川口外相对中国“擅自”开发东海“春晓”油气田提出“严厉指责”,认为中方在东海地区探勘石油有“超越中线”的嫌疑,损及日本权益,要求中方提供有关矿区设置的资料。
李肇星外长则回应指出:“中日双方在边界划定上存在着分歧,这是不争的事实,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对此事予以妥善解决。”他同时提议,东海的石油勘探可由中日两国合作共同开发。
《东京新闻》点火
据国家海洋局人士介绍,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东海大陆架位于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中国东海油气勘探取得很好业绩,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平湖、春晓、残雪、断桥、天外天等7个油气田和一批含油气构造。
东海油气田的发现也引起了日本的关注。去年,日本原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曾在一篇题为《调查大陆架是国家的百年大计资源大国日本不是梦》的文章里举例说,东海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320年的锰、1300年的钴、100年的镍、100年的天然气以及其他矿物资源和渔业资源。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介绍,今年5月,日本《东京新闻》记者和日本某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对中国东海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所谓“调查”。
此后,他们就开始在《东京新闻》上连续刊出《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报道和述评。 这些文章指中国“春晓”天然气田的位置距离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两国东海“中间线”只有5公里,惊呼“中国在向东海扩张”、“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
一时间,东海能源开发问题成了日媒体争相爆炒的焦点,有的日本媒体甚至还批评日本政府反应迟钝,“有损国家利益”。同时,日本政界中的一些势力也参与进来,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小泉政府不仅很快决定成立一个由他亲自挂帅的委员会——“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以制订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施,而且还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交涉,日本外相川口顺子向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就此事提出交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日方要求无理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财经时报》,“这次引起争议的春晓油气田,距离日方所划定的中间线5公里,日方担心中国的开采将会导致‘属于日本的油气资源被中国所掠夺’”,“从我们专家的角度,日方的要求是无理的,因为在国际惯例中,海上经济区是按照大陆架的延伸作为依据的,因此,专家们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谈判的余地。”
据介绍,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本目前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为日本东部、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之鸟礁以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竹岛(韩国称独岛)周围的9个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依据日本的“中间线”划分法与依据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定的日本专属经济区的面积,差了约30万平方公里,约相当于3个中国浙江省的面积。
而据香港媒体披露,春晓天然气田距离浙江宁波市东南350公里的东海西湖凹陷区域内,由四个气田组成,总面积达2.2万平方公里,日方估计该处蕴藏的石油和天然气有70多亿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于2001年中首先合作开发;2003年8月,壳牌及Unocal石油公司加入共同开发,估计该项目将于明年6月开始供气浙江、上海等地,每年天然气输送量可达25亿立方米。
报道称,中国同欧美石油开发公司去年签订的联合开发东海的合同,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避免争端”的条款,中国确定在“中间线”的己侧5公里处进行开采,根本没有触及争议区域。
日本的《东京新闻》认为,由于中方拉进美、英的石化企业参股开发,令日本政府在此问题上可能得不到美国的支持。
共同开发
日本曾经提出,如果中方不中断在春晓地区的开采工作,日本也将派船前往东海地区,自行开采当地的天然气资源。
而在青岛中日外长会谈中,中国外长李肇星提议,在双方谈判解决领土争端的同时,可以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来解决目前的争端。 但此后不到24小时,日本政府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6月23日在东京记者会上表示,经济产业省将动用海上保安厅的直升飞机到东海中日经济海域的分界线附近勘查中国春晓天然气田开采状况,海上保安厅和资源能源厅的专家们也将随机前往勘察,希望确认在中日东海分界线附近究竟有些什么设施。
目前,由于东亚地区国家在能源供给上的竞争,已经使中日两国在能源进口方面付出了沉重代价。现在东亚国家进口石油,交易价格要比其他地区高出1-2美元,这个差价也因此被称为“亚洲溢价”。
一位中国专家评论认为,中日必须在能源问题上加强合作,避免分歧,否则将对双方都没有什么好处。
而美国著名能源问题专家K·E·卡尔德,曾把从东北部富有能源的萨哈林,穿过朝鲜,经日本到中国缺乏能源的福建和广东省,称为“东北亚弧形危机地带”。他认为,由于地缘政治结构和自然资源的差别,能源对这一敏感地带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能源可能造成大国对抗从而加剧地区紧张;另一方面,通过重要的新形式的合作,各国之间的矛盾可得到化解。积极推进能源合作,将对整个东北亚的稳定起建设性作用”。
三、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解决的可能方案
诚如中国所一再倡议的,谈判协商是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唯一出路。谈判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确定的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法律义务。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谈判义务是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承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47]谈判不应仅是形式上的交换意见,而应诚实进行。诚实谈判就是在谈判时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权利,承认分歧的
客观存在,友好协商,以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为目标。根据《海洋法公约》,中日协商解决油气争端有两个一般方案可备选择。
(一)划定边界通过协议划定边界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解决权利重叠区域的通常途径,它能提供稳定、清楚的海上管辖权界线和创造安全的资源开发投资环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本次油气争端和国际石油价格的飙升无疑为两个石油消费大国谋求最终达成东海划界协定提供了契机。这个协定除了确定一条边界线外,还应将跨界资源的某种合作机制作为其组成部分。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资借鉴。一种是英国与挪威式的“单一地质构造”条款,即:“如果任何单一石油地质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全部或部分地开采,经与许可证持有人协商后,缔约国应谋求就关于最有效地开发这种构造或油田的方式以及按比例分配此种开发所得收益的方法达成协定”。另一种是伊朗式的,即在距离边界线一定范围内禁止钻井与开发合作。如伊朗与巴林《大陆架划界协定》第2条规定:“如果任何单一石油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该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通过方向钻井全部或部分地开采,那么:(1)在边界线的任何一侧不得钻井,任何生产区域与该边界线的距离不少于125米,除非得到双方政府的相互同意;(2)如果出现本条款考虑到的情况,双方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就有关在边界线两侧可以进行合作或联合开发作业的方式达成协定。”但是,划界谈判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日,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目的。这对极为复杂的东海划界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尽管划界是理想的办法,却无助于现实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临时安排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是《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要求的。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真诚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实际可行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可考虑如下形式:
1.冻结资源调查、勘探或开发活动
换言之,争端双方在协定期内都不得在重叠区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这种方法可以暂时保持重叠区域的和平局面,但无助于对海底油气构造的了解、确定矿藏位置或获得资源开发的利益。
2.暂定措施区域
这是许多划界协定和资源管理协定采用的一种临时安排。它是将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为“暂缓区”,并建立该区域的某种合作机制。中日可仿照美国与墨西哥2000年《关于西墨西哥湾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条约》拟订的合作模式,将争议海域宣布为暂定措施区域。在该区域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授权或许可钻探或开发大陆架的石油或天然气。为有助于确定区域内矿藏的可能存在和分布,双方应依其国内法律规章便利于对方获得允许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研究的请求,并应分享其所拥有的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当所获取的资料能使一方知道油藏的可能存在或跨越暂定区域以外时,它应通知另一方。双方为此应定期会晤,以确认这种储藏、定位和判明其地质地球物理特征。双方应尽力达成有效和公平利用该区域储藏的协定。在收到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书面请求的一定期间内,双方应协商讨论有关储藏的问题。一方应将其在暂定区域附近自己一侧水域进行油气勘探或开发的决定或活动通知对方。每一方应确保它授权进行区域活动的实体遵守协定的规定。合作型暂定区域应该是中日双方容易接受的,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第7条设立了暂定措施水域。这种安排的不足是合作层次不高,不利于勘探或开发海底资源,并可能增大以后划界的难度。
3.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是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它是世界上各个海域的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地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其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基础,也不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国际法理支持共同开发的解决方法。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杰瑟普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中强调:“在争议但尚未划界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48]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同样肯定了共同开发的方法。专案法官埃文森在其不同意见中说,共同开发是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一个公平的替代方法。[49]如果重叠区域蕴藏储量丰富的石油资源,上述方法无法及时地将潜在石油转化为现实财富。而与上述临时解决方法相比,共同开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共同开发是双赢的。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或立场,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毫不迟延地、有效地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使它们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它既能维护各自对共同开发区的管理与控制,又能提供安全的石油投资、开发环境。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共同开发是日本可以接受的最现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实际上,日本政府并没有明确拒绝中方的共同开发提议。[50]日本外相还表示:“不希望东海成为争端之海,希望成中日友谊之海”。日本有些舆论也认为共同开发是一个现实的解决之策。[51]而且,日本在东海有与韩国共同开发的实践与经验,中日曾经就东海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了讨论。[52]在政治上,共同开发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只要日本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是完全可以达成协定的。中日共同开发可参照《帝汶缺口条约》和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的模式来避免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进行共同开发。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线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该区进一步分为A、B、C三个小区。中日两国中间线与距离中国海岸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之间的区域为A区,它是真正意义的共同开发区。A区的西面是B区,位于中间线与日本200海里线之间。C区位于中国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至冲绳海槽中轴线之间。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与石油勘探开发制度。在A区,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两国共同管理,适用统一的石油开采规章、开发方式(如产品分成合同或租让合同)和税收政策,并平均分享开发收益。为此目的,双方可设立部长理事会和联合管理局两个机构。部长理事会由两国指定的同等数目的部长组成,代表两国监督A区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A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联合
管理局向部长理事会负责,根据两国法律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能力,对A区内日常石油开采活动和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如签订、修改、终止合同、分配收益、提供建议、颁布规章、取得和处理动产及不动产、提起诉讼或应诉等。B区和C区分别由中国和日本管理,执行各自的石油开采、管理制度;双方应就自己管理区域有关石油合同的订立、批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项通告对方,并应将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如10%或20%。
四、结论
东海油气争端是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具体表现。日本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中国在没有争议的海域从事近海油气作业是行使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双方尚未就争议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有充分理由拒绝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鉴于东海划界的复杂性,临时安排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勘探、开采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合作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帝汶缺口条约》和英国与阿根廷处理马尔维纳斯群岛的模式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中日两国应该继续磋商,达成此类协定,实现双赢。
摘要: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关键词:东海油气争端 中间线 临时安排 共同开发
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①逐步升级的反应。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②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③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④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2004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⑤
二、中日双方的权利基础与油气调查、开采活动的法律性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在东海就掀起了“海底石油之战”。1974年,日本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争议海域与韩国订立共同开发协定,遭到中国的抗议。⑥长期以来,日本无视东海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这是中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在客观了解、正确分析这场争端时,需要明确、澄清几个概念,了解分歧之所在。
(一)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⑦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中日两国作为东海的相向邻国,各自对其邻近海域的权利不容否认,而且两国都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日本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或在某种条件下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但日本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有效对抗中国的权利主张与近海活动。就专属经济区而言,东海的宽度不足400海里,因此两国的权利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叠的,这自然存在划分专属经济区界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虽然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可以来源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按《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中有关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来行使。这意味着,有关近海底油气活动的法律基础应主要依据于大陆架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固有权利的依据在于大陆架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指出:“国际法将大陆架归属于沿海国而赋予法律权利是基于这一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为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即其在海下的扩展。”⑧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⑨自然延伸标准的地位变化受到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出现的“已被接受的新趋势”的影响,并反映在《海洋法公约》上:第76条第1款将距离概念引入了大陆架权利基础的范畴中。即使如此,该条款仍将自然延伸放在首位,而对距离标准附加了“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限制条件。第76条第1款之所以作出这种安排,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1950年弗朗索瓦报告员和国际法委员会所作的保留已不再具有合理基础。自然延伸概念以及将该概念等同于大陆架已不再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根源。因为这一“不合理的不公正”由于200海里海底的专属经济区概念的确立以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开发的收益分享制度的建立而得到平衡。二是地质、地貌意义上的自然延伸概念已不再像从前那样成为国家占领的优先手段。⑩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11]
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的仲裁裁决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12]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13]杜比也承认,“200海里标准只起辅助作用”。[14]
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15]
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也认为距离是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然而,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国际法院早在作出该结论之前就指出,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不同的。没有专属经济区的地方可以有大陆架,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大陆架,就不可能有专属经济区。尽管“出于法律和实际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既适用于大陆架,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是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定义。”
[16] 这里“部分地”的措辞明显地承认自然延伸的优先地位。这种解释是符合逻辑的,因为保持与先前判例的一致性是国际法院一贯的做法。可以肯定,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不可能彻底修正它在3年前所作的推论。而且,国际法院的上述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17]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当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这正如莱高尔特和汉基所说:“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自然延伸的存在一旦确立,适用同一标准测算这种延伸是从海岸而不是从200海里界限处开始的„„在200海里以内和以外有着单一的大陆架制度,不管《海洋法公约》适用于200海里以外有何特殊规定”。[18]再者,自然延伸与海底地理、地质和地貌特征相关,它呈现出大陆架与沿海国之间的实际联系。而距离标准纯粹是一个人为的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习惯法的性质。[19]
中国和日本的海洋立法各自主张自然延伸和20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都于法有据,无可厚非。但是,当两国的这种单方面主张在东海导致权利冲突时,中国的自然延伸毋庸置疑地优越于日本的200海里距离。国内外海洋地质学者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我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东海大陆架边缘和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的物质类同,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则与琉球群岛有着紧密的联系。而海槽本身属于陆壳向洋壳的过渡带,其地貌既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单元。[20]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艾默里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 [21] 日本学者也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22]
所以有学者指出:“显而易见,冲绳海槽构成日本海底结构的自然边界。”[23]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二)中间线
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中日双方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家间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协议达成或由第三方解决的,而不能仅仅依照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无视其他国家的法律立场自行决定一条国际海洋边界是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国际法院在英国-挪威渔业案中指出:“海域划界总是国际性的。它不仅仅取决于沿海国的意志„„与其他国家划界的有效性取决于国际法。”[24]因此,“海洋划界是一个法律-政治过程”,海洋边界是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25]而非平分有关海域。因为平均分享的观念与所有有关大陆架法律规则的最根本原则相冲突。[26]如果海上划界犹如一分为二那样简单,大量未定海洋边界就不会仍然存在。中间线甚至不是东海划界之前的一条临时管辖线。中国过去没有承认过所谓的东海“中间线”,将来也不可能承认。中国一贯主张,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中国没有必须接受中间线的法律义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法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中国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就如格林菲尔德所评论的,《海洋法公约》的这种模糊立场进一步削弱了日本在东海主张适用中间线原则的效力。 [27] 而且,中间线原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因为如果不顾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把中间线作为一项绝对原则来适用,就可能造成将一国自然延伸的区域分配给另一个国家的不公平情况。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认为,在订立《日内瓦公约》时,并不存在等距离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28]国际法院的这一论断为其后判例所一再重申、援引。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29]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英法海峡案的裁决指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决定等距离或任何其他划界方法适当性的主要是地理情况。” [30] 缅因湾案的判决甚至认为“地理特征是划界过程的核心”。[31]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的一个重要情况。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冲绳及先岛群岛的东海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在北纬3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32]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在与中日海岸关系极为相似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双方海岸线长度的巨大差异(8:1)成为国际法院调整虚拟中间线的一个相关因素。[33]国外学者也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海岸线长度之间的显著差异,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相关因素。” [34]
冲绳海槽同样也是构成不适用中间线的另一个重要相关情况。国际判例法承认,如果划界区域在地质或地貌上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本质地质连续性的、显著的、持久的断裂或间断构造(如海槽、海沟或凹陷),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大陆架,或两个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时,那么划界就必须遵循此断裂所显示出的界线。[35]冲绳海槽就具有这种性质。与判例中没有赋予划界效力的那些不显著的、微小的地质地貌构造相比,冲绳海槽尤为显著。它形似新月,向东南凸出,南北长约1200公里,宽约140-200公里,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槽底长约840公里,宽约36-120公里;北浅(700米)南深(大于1000米),最深处2719米。
[36]戈尔迪明言道,冲绳海槽不同于挪威海槽,“北海海床地质上的整体性把挪威海槽和分割日本诸岛与东中国海下面的大陆架的冲绳海槽区别开来”。[37]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相似。 [38] 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有关协定承认帝汶海槽的重要作用。在1972年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两国的边界线划在距离中间线更靠近帝汶海槽中轴线的地方,澳大利亚获得争端区域面积的80%.1989年《帝汶缺口条约》设立的合作区位于海槽中轴线以北与印度尼西亚200海里主张以南的海域。[39]即使在日韩共同开发协定中,冲绳海槽也被日本接受为一个相关因素,因为共同开发区完全在中间线的日本一侧,更靠近日本海岸。因此,冲绳海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严格限制中间线的一个公平考虑因素。格林菲尔德表示:“琉球群岛下面和周围区域的地质,尤其显著的是非常重要的冲绳海槽,使日本要求平分中国海大陆架的资格受到质疑”。[40]朴春浩也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产生日本对东海较大范围的海底区域的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4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的中间线主张还是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背离的。《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是洋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在国家实践与司法判例上,无人居住的洋中小岛在划界中通常被忽视。加之,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普遍一致的理论观点。李韦清认为:“钓鱼岛群岛的领有权给主权国带来的只不过是12海里领海”。[42]诺德霍尔特指出:“不论钓鱼岛获得何种领土地位,它对决定东中国海大陆架边界线的影响如果不是没有的话,也将是很小的”。
[43] 格林菲尔德也认为,钓鱼岛(即使日本有主权)完全位于琉球群岛一般走向线以外,因此不能用作中国与日本间大陆架划界的基线的任何部分。[44]日本学者同样倾向于不应赋予钓鱼岛划界效力。如中内清文说:“尖阁群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看来很清楚的一点是,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把尖阁群岛用作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 [45]
(三)结论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东海“中间线”纯属子虚乌有,完全是日本的一厢情愿;中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固有的主权权利:“中间线”以东至冲绳海槽的权益归属不容否认。“春晓”油气田位于“中间线”以西约5公里的中国一侧,开发该油气田是中国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日本海洋权益的问题。该油气田不可能有跨界的情况,因为界线并不存在,所以中方开发这个油气田将不可避免地“吸”走日方一侧资源的说法系强词夺理。即使油气田跨越“中间线”,越过的那部分储藏也并非日本所有。就如上面提到的,“中间线”以东是争议海域,而且中国的权利基础优越于日本的权利基础。因此,在双方没有就争端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拒绝提供有关油气开发资料和数据合法合理,继续在没有争议的本国近海进行建造油气开采设施和铺设管道等作业活动更无可指责。相反,日本在争议海域的单方面资源调查甚或勘探活动不为国际法所允许,以此要挟中国满足其无理要求或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的活动更是背离了和平解决争端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双方都主张权利的区域,日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面行为侵犯了中方的权利。这种损害对方权利的单方面行为普遍受到禁止。国际法院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指出,在单方面开发将对有关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对有关海床或底土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情况下,国际法支持禁止单方面开发的义务。[46]日本采取的竞争性行动只能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对双方都无益处。
三、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解决的可能方案
诚如中国所一再倡议的,谈判协商是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唯一出路。谈判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确定的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法律义务。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谈判义务是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承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47]谈判不应仅是形式上的交换意见,而应诚实进行。诚实谈判就是在谈判时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权利,承认分歧的客观存在,友好协商,以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为目标。根据《海洋法公约》,中日协商解决油气争端有两个一般方案可备选择。
(一)划定边界通过协议划定边界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解决权利重叠区域的通常途径,它能提供稳定、清楚的海上管辖权界线和创造安全的资源开发投资环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本次油气争端和国际石油价格的飙升无疑为两个石油消费大国谋求最终达成东海划界协定提供了契机。这个协定除了确定一条边界线外,还应将跨界资源的某种合作机制作为其组成部分。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资借鉴。一种是英国与挪威式的“单一地质构造”条款,即:“如果任何单一石油地质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全部或部分地开采,经与许可证持有人协商后,缔约国应谋求就关于最有效地开发这种构造或油田的方式以及按比例分配此种开发所得收益的方法达成协定”。另一种是伊朗式的,即在距离边界线一定范围内禁止钻井与开发合作。如伊朗与巴林《大陆架划界协定》第2条规定:“如果任何单一石油构造或油田„„跨越了边界线„„而这种构造或油田位于该边界线一侧的部分可以从边界线的另一侧通过方向钻井全部或部分地开采,那么:(1)在边界线的任何一侧不得钻井,任何生产区域与该边界线的距离不少于125米,除非得到双方政府的相互同意;(2)如果出现本条款考虑到的情况,双方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就有关在边界线两侧可以进行合作或联合开发作业的方式达成协定。”但是,划界谈判往往需要耗费相当时日,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目的。这对极为复杂的东海划界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尽管划界是理想的办法,却无助于现实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临时安排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是《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要求的。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真诚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实际可行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可考虑如下形式:
1.冻结资源调查、勘探或开发活动
换言之,争端双方在协定期内都不得在重叠区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这种方法可以暂时保持重叠区域的和平局面,但无助于对海底油气构造的了解、确定矿藏位置或获得资源开发的利益。
2.暂定措施区域
这是许多划界协定和资源管理协定采用的一种临时安排。它是将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为“暂缓区”,并建立该区域的某种合作机制。中日可仿照美国与墨西哥2000年《关于西墨西哥湾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条约》拟订的合作模式,将争议海域宣布为暂定措施区域。在该区域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授权或许可钻探或开发大陆架的石油或天然气。为有助于确定区域内矿藏的可能存在和分布,双方应依其国内法律规章便利于对方获得允许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研究的请求,并应分享其所拥有的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当所获取的资料能使一方知道油藏的可能存在或跨越暂定区域以外时,它应通知另一方。双方为此应定期会晤,以确认这种储藏、定位和判明其地质地球物理特征。双方应尽力达成有效和公平利用该区域储藏的协定。在收到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书面请求的一定期间内,双方应协商讨论有关储藏的问题。一方应将其在暂定区域附近自己一侧水域进行油气勘探或开发的决定或活动通知对方。每一方应确保它授权进行区域活动的实体遵守协定的规定。合作型暂定区域应该是中日双方容易接受的,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第7条设立了暂定措施水域。这种安排的不足是合作层次不高,不利于勘探或开发海底资源,并可能增大以后划界的难度。
3.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是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它是世界上各个海域的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地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其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基础,也不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国际法理支持共同开发的解决方法。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杰瑟普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中强调:“在争议但尚未划界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48]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同样肯定了共同开发的方法。专案法官埃文森在其不同意见中说,共同开发是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一个公平的替代方法。[49]如果重叠区域蕴藏储量丰富的石油资源,上述方法无法及时地将潜在石油转化为现实财富。而与上述临时解决方法相比,共同开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共同开发是双赢的。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或立场,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毫不迟延地、有效地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使它们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它既能维护各自对共同开发区的管理与控制,又能提供安全的石油投资、开发环境。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共同开发是日本可以接受的最现实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实际上,日本政府并没有明确拒绝中方的共同开发提议。[50]日本外相还表示:“不希望东海成为争端之海,希望成中日友谊之海”。日本有些舆论也认为共同开发是一个现实的解决之策。[51]而且,日本在东海有与韩国共同开发的实践与经验,中日曾经就东海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了讨论。[52]在政治上,共同开发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只要日本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是完全可以达成协定的。中日共同开发可参照《帝汶缺口条约》和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的模式来避免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进行共同开发。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线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该区进一步分为a、b、c三个小区。中日两国中间线与距离中国海岸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之间的区域为a区,它是真正意义的共同开发区。a区的西面是b区,位于中间线与日本200海里线之间。c区位于中国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至冲绳海槽中轴线之间。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与石油勘探开发制度。在a区,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两国共同管理,适用统一的石油开采规章、开发方式(如产品分成合同或租让合同)和税收政策,并平均分享开发收益。为此目的,双方可设立部长理事会和联合管理局两个机构。部长理事会由两国指定的同等数目的部长组成,代表两国监督a区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a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联合
管理局向部长理事会负责,根据两国法律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能力,对a区内日常石油开采活动和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如签订、修改、终止合同、分配收益、提供建议、颁布规章、取得和处理动产及不动产、提起诉讼或应诉等。b区和c区分别由中国和日本管理,执行各自的石油开采、管理制度;双方应就自己管理区域有关石油合同的订立、批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项通告对方,并应将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如10%或20%.
四、结论
东海油气争端是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具体表现。日本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中国在没有争议的海域从事近海油气作业是行使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双方尚未就争议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有充分理由拒绝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鉴于东海划界的复杂性,临时安排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勘探、开采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合作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的临时安排。共同开
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帝汶缺口条约》和英国与阿根廷处理马尔维纳斯群岛的模式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中日两国应该继续磋商,达成此类协定,实现双赢。
三、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办法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
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16)
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