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保护自我
珍爱生命 保护自我
天津三中 七年一班 张晓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
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
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
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
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
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
“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
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
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
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
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
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尽管法制已逐日严格,但依然存在不少青少年法罪的事实青少年犯罪,是
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
“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
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
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
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
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
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
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包括有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和司
法原因。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
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
乏等等,加上缺少父母关注,学校疏于管理甚至沾染上了一些恶俗的社会风气,
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导致一部分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
力,我们应当培养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同时也希望父母老师和学
校方面加强管理教育,净化社会环境,给我们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每一朵花,只能开一次,只能享受一个季节的热烈或者温柔的生命。作为
青少年的我们应该珍爱生命,保护自我。控制自己的行动,遵守法律、法规及
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为学校为祖国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