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光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2/07/26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杭萧刑初字第1334号
案由: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放火罪 敲诈勒索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奎,曾用名陈光斌,农民,;因犯放火罪于2003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现因本案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奎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辉、被告人陈光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光奎与马续乐、李德修、周树华、张士新(均已判刑)、张士超(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钱江九桥工地,以汽车装运的手段,先后4次窃得钢材共3吨,共计价值8190元。
案发后,同案犯张士新退赔现金8190元。
被告人陈光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马续乐、李德修、周树华、张士新、张士超供述,证人汪凤宾、王飞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907号刑事判决书、(2010)杭萧刑初字第1136号、第1504号、第185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光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光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