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关系的委托_代理模型分析
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关系的
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江孝感 王 伟
(东南大学)
【摘要】 通过委托—,了改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解决
方案,。
财政分权 委托—代理 概率约束参数
D69316 文献标识码 A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关系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最为基础的是事权关系,而事权关系又可以分为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式。西方国家大多数已经建立了明确的政府间事权关系,当前国外学者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如何对分权的成效进行评价、如何完善分税制等方面。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这一问题上,国内的学者也见仁见智,但主要集中于分权的适宜度上。由于中央—地方关系的任何一种模式(即完全集权或完全分权)都各有利弊,因此在国内建立适度分权的体制模式,实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金太军、汪波,2003)。
传统的分权理论首先以蒂帕特(Tiebout,1956)发表的文章《地方支出的纯粹理(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为代表,后经马斯格雷夫(R1Musgrave,论》《
1959)与奥茨(W1Oates,1972)等人的研究得以完善。
蒂帕特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指出,人们之所以愿意聚集在某一个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与所征收的税收之间的一种精确的组合,以便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极大化,当他们在某地发现这种组合符合自己的效用极大化目标时,他们便会在这一区域居住下来,从事工作,维护当地地方政府的管辖。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以脚投票”。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1972)一书中,提出了下列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我们定义这种公共品的消费,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Pareto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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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此外,还有施蒂格勒(GeorgeStigler)、布坎南(Buchanan),特里西(Richard1W1Tresh)等经济学家从各自的角度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来分析财政分权理论,是近几年才兴起的。运用信息非对称理论和机制设计、激励相容理论来解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其合理性就在于政府官员也是一个经济人,符合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这是一个崭新的思维方式。本文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来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关系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地方政府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降低努力成本系数,从而使中央和地方都达到最优化的目的,并提出解决方案———信息决策模型。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委托—代理模型
构成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有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信息的非对称。蔽信息(Hiddeninformation),位。
二是契约关系。,该契约规定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责(如利润指针)之间的函数关系。
: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代理(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行动,在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这个框架存在这样一个利益均衡: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就是建立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
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权关系,具备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三个要件:存在着既定的信息结构、契约关系和利益结构。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与之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从信息结构看,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制定一系列政策,进行宏观管理,从而实现公共品的有效配置以及社会福利效用的最大化,而地方政府则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区的福利需求状况,中央政府显然不如地方政府了解情况,因此中央政府处于信息劣势,而地方政府处于信息优势。
从契约关系看,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中央政府拨给地方一定的资金完成特定的专项,并对此形成契约关系。
从利益结构看,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为了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将会提出很多的优惠政策以作为一种报酬机制,激励代理人尽心尽责,努力达到福利效用的最大化。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据此选择自己的努力行为,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但他们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通过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可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由于政策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施,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是针对全国的地方政府的,因此中央政府是风险中性的(risk-natural)。所谓的风险中性是指决策者的风险态度既不冒险也不保守,其效用函数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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