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是本市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六届 五次全会精神,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市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上海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推进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上海市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集中各行各业志愿者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广泛地组织动员市民投身各项社会公
益性活动。
第七条 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规划、组织全市性的志愿者活动,为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各类志愿服务。
第九条 制订和实施《志愿者》,规范全市志愿者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志愿者组织,以社区志愿服务为重点,以提供智力、体力劳动和各类生产、生活技能为主要方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助残帮困、邻里互助、敬老爱幼、护绿保洁、治安防范、就业指导、科技传播、医疗保健等活动,促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行业的创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十条 开展评比表彰,大力弘扬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志愿者,推进志愿者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 开展培训和研讨,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区、县志愿者组织,市工、青、妇
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开展本团体会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本协会有权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成员;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为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期由会长决定。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四)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协会名誉领导职务;
(五)选举和罢免正负会长、秘书长;
(六)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履行对协会的领导责任,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委任。本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日常工作。受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秘书处对外可行使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职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章程修改方案,报社团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因故终止是需经理事会办公会议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征得大会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的人、财、物清算,由秘书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到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