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3期(总第143期)法律实务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胡振玲333
内容提要: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合同法》第55;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主题词: 行使主体 行使时间 效力
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权
①利。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54条至第58条对合同撤销权的发生原因、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合同法》的现行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值得探讨之处。鉴于此,本文拟对合同撤销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检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合同撤销权制度。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之立法例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的效果。此种撤销
②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
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确定者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
2.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才发生合同撤销的效果。采取此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等国家。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因撤销的原因不同而分别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不同情形的撤销方式,我国台湾“民法”在立法上分别使用了“意思表示之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3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合同撤销权不同于作为债的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撤销权,后者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②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在“总则”的“法律行为”章节中对法律行为的撤销问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此种撤销之规定自然也适用于合同行为的撤销。本文中关于德、日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行为的撤销之引述,主要是从合同的撤销之层面而言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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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07年第3期销”和“法律行为之撤销”之用语。对于这种立法规定,台湾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一种见解认为,“意思表示之撤销,是指意思表示有错误或瑕疵(诈欺或胁迫)之法定原因,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之法律行为溯及归于无效之意思表示,包括民法第88条意思表示因错误、第89条
③因传达不实及第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撤销。”
“法律行为之撤销,指法律行为具有狭义撤销原因(指意思表示之撤销)外之其他个别之法定撤销之原因,有撤销权人,得向法院诉请撤销,致生溯及消灭其法律行为之行为。故其于未获得法院胜诉确定判决前,其法律行为,均属有效。此点与意思表示之未撤销前仍属有效同。然法律行为之撤销,有待司法之裁判以为
④断。不如意思表示之撤销,于一为撤销之意思表示后即生溯及之效不同。”
另一种见解认为,虽然台湾“民法”,不一致而已。因为“⑤行为。”而且对于台湾“民法”第116条所规定的“撤销,,“撤销,原则上
⑥以撤销权人之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例外的情形,对于上述两种见解,,,二者实质上都是法律行为的撤销,,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诉讼方式为之。故此,民法”之规定,基于错误、误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之撤销,,而暴利行为则是作为特殊情形,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方式之检讨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⑦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上述条文中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之理解问题,尽管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
⑧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采取撤销之诉或仲裁的方式为之,如果撤销权人不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而直接向
⑨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应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如相对人表示同意则可发生协议解除的效力。并认
为之所以规定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中,大多数可撤销事由的具体内涵并不确定,是否导致合同可撤销容易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争议,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任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进行认定,合同的约束力原则将不免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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