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Tea—Determination of water soluble ash
and water-insoluble ash content
GB/T 8307——2002eqv ISO 1576:1988代替GB/T 8307—1987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T8307—1987《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的修订。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1576:1988《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本标准与ISO 1576:1988的主要差异是:试样质量为2g,测定中滤液主蒸馏水洗涤液总体积为150mL。
本标准修订主要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对GB/T8307—1987的格式和文字作了一些修改,具体技术内容没有变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8305—1987。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惠贤、沙海涛。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负责解释。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各国标准化组织机构(ISO成员团体)的国际性联盟。通常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是由ISO技术委员会承担,每个成员团体如有兴趣,都有权成为该项目委员会的代表,与ISO有联系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国际标准组织也参与工作。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电工标准文件紧密合作。
技术委员会所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的出版必须取得不少于成员团体75%的赞成票。
国际标准ISO 1576是由ISO/T34农产品技术委员会制定。
本第二修定版取代原第一版(ISO 1576:1975),原第一版作了较少修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茶叶中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的原理、仪器和用具、测定步骤及结果计算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茶叶中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302—2002 茶 取样
GB/T 8303—2002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8306—2002 茶 总灰分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水溶性灰分 water-soluble ash
在规定条件下,总灰分中溶于水的部分。
3.2 水不溶性灰分 water-insoluble ash
在规定条件下,总灰分中不溶于水的部分。
4 原理
用热水提取总灰分,经无灰滤纸过滤、灼烧、称量残留物,测得水不溶性灰分;由总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的质量之差算出水可溶性灰分。
5 仪器和用具
实验室常规仪器及下列各项:
5.1 坩埚:瓷质、高型、容量30mL。
5.2 电热板。
5.3 高温电炉:525℃±25℃。
5.4 坩埚钳。
5.5 水浴锅。
5.6 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
5.7 分析天平:感量0.001g。
5.8 无灰滤纸
6 测定步骤
6.1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
6.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
6.3 总灰分制备
按GB/T 8306的规定。
6.4 测定
用25mL热蒸馏水,将灰分从坩埚中洗入100mL烧杯中。加热至微沸(防溅),趁热用无灰滤纸过滤,用热蒸馏水分次洗涤烧杯和滤纸上的残留物,直至滤液和洗淮体积达150mL为止。将滤纸连同残留物移入坩埚中,在沸水浴上小心地蒸去水分。移入高温炉内,以525℃±25℃灼烧至灰中无炭粒量(约1h)。待炉温降至300℃左右时,取出坩埚,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再移入高温炉内灼烧30min,取出坩埚,冷却并称量。重复此操作,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差不超过0.0001g为止,即为恒量,以最小称量为准。
6.5 其他
必要时,保留滤液以测定水溶性灰分碱度。
7 结果计算
7.1 计算方法
7.1.1 水不溶性灰分
茶叶中水不溶性灰分,以干态质量分数表示,按式(1)计算:
………………………(1)
式中:M1——坩埚和水不溶性灰分的质量,g;
M2——坩埚的质量,g;
Mo——试样质量,g;
m ——试样干物质含量,%。
7.1.2 水溶性灰分
茶叶中水溶性灰分,以干态质量分数表示,按式(2)计算:
………………………(2)
式中:M1——总灰分的质量,g;
M2——水不溶性灰分的质量,g;
Mo——试样质量,g;
m ——试样干物质含量,%。
7.1.3 如果符合重复性(7.2)的要求,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7.2 重复性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每100g试样不得超过0.2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