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
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
目录
1总则 ........................................................................... 1
1.1一般规定 ................................................................ 1
1.2 测绘基准、成图规格及精度 ................................................ 2
1.3 地形图 .................................................................. 3
1.4 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内容与流程 .............................................. 4
2 地下管线探测前期工作 ........................................................... 6
2.1资料收集 ................................................................ 4
2.2 技术准备 ................................................................ 4
3 管线探查....................................................................... 6
3.1 一般规定 ................................................................ 6
3.2 实地调查 ................................................................ 8
3.3 管线探查物探方法和技术 ................................................. 12
3.4 仪器探查 ............................................................... 13
3.5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 15
3.6 管线探查成果提交 ....................................................... 16
4 管线测量 ..................................................................... 16
4.1 一般规定 ............................................................... 16
4.2 控制测量 ............................................................... 16
4.3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 ....................................................... 17
4.4 道路带状地形图测绘 ..................................................... 26
4.5 人防坑道测量 ........................................................... 26
5 管线图编绘 ................................................................... 18
5.1 一般规定 ............................................................... 18
5.2 综合管线图编绘 ......................................................... 20
5.3 专业管线图编绘 ......................................................... 20
5.4 局部放大图编绘 ......................................................... 30
5.5 横断面图编绘 ........................................................... 21
5.6 人防坑道图编绘 ........................................................ 210
5.7 图廓整饰 .............................................................. 210
5.8 管线成果表的编制 ....................................................... 21
5.9 管线图编绘成果提交 ..................................................... 21
6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22
6.1 一般规定 ............................................................... 22
6.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 22
6.3 系统的基本功能 ......................................................... 22
6.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24
7 工程监理 ..................................................................... 25
7.1 一般规定 ............................................................... 25
7.2 探查作业监理 ........................................................... 26
7.3 测绘作业监理 ........................................................... 26
7.4 计算机成果数据监理 ..................................................... 26
7.5 档案资料监理 ........................................................... 26
8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26
8.1 一般规定 ............................................................... 26
8.2 作业单位质检 ........................................................... 26
8.3 监理单位质检 ........................................................... 27
8.4 成果资料验收 ........................................................... 27
8.5 质量评定 ............................................................... 28
8.6 成果资料提交 ........................................................... 30
附录A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安全保护规定 ............................................. 31
附录B 管线成果表 ............................................................... 32
附录C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 33
附录D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 34
附录E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代码表 ................................................... 35
附录F 地下管线探测单位代码表 ................................................... 36
附录G 合肥市道路名称代码表 ..................................................... 37
附录H 地下管线开挖检查表 ....................................................... 52
附录I 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 ............................................... 53
1 总 则
1.1一般规定
1.1.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是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做好合肥市地下管线与地下设施普查及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统一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已有管线普查、新建管线竣工测量和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本规程未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1.3 引用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RISN-TG011-201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l:500、1:1000、l: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 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 GB/T
14395-2009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 28590-2012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201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04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1.1.4 本规程所定义的地下管线(下同)是指埋设于合肥市区地下空间的各种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中水)、燃气(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电力(包括供电、路灯、交通信号)、通讯(包括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监控)、热力、工业管道(含危化品管道)等市政公用明、暗敷设的管线、管沟和铁路、军队等其它单位专用管线以及人防坑道等地下空间设施。
1.1.5 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的任务是: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或高程)、走向、性质、规格、材质、建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人防坑道应查明其平面位置、高程、断面、材料、结构以及出入口、竖井、各种附属设施等;编制计算机数据成果文件和编绘地下管线图(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同步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
1.1.6 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范围
⑴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含宽3m及以上道路、街巷),以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内边线为界;
⑵ 开放式小区(宽3米及以上)具有社会功能的道路,以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内边线为界;
⑶ 穿过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具有传输功能的主干管线,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
⑷ 排水管道应查至出水口(井);中压燃气管道查至调压站(箱);管径≥100的给水管道查至水表井(组);电力电缆查至开闭所、配电房或变电站(箱);热力管道查至阀门井或换热站;通信光(电)缆查至分支箱或配电室(柜)。
⑸ 普查范围内的长输或高压油(气)管线、长途光(电)缆均应探测。
⑹ 河道应查至河道堤肩两侧外20m。
⑺ 沿长江中路、徽州大道北段地下人防坑道,长度约6.5公里。
普查总面积约493平方公里,管线长度约23000公里。
1.1.7 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
线的连接关系,数据应符合建立管线数据库的要求。
1.1.9 管线探测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组卷,分为文字、表、图、数据盘四大类进行整理组卷,成果经验收合格后由普查单位移交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归档,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对归档后的管线普查成果资料进行动态管理。
1.1.10 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通用性、共享性、标准性、可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具备较强的分析、服务功能,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应急提供辅助决策等服务。
1.1.11 为保证管线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管线探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应对管线探测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能综合应用物探、测绘和计算机等技术对管线探测全过程实行监理,并最终保证管线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1.12 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全市有关管线探测、竣工测量以及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提交市管线办的管线数据成果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2 测绘基准、成图规格及精度
1.2.1 平面坐标系统:1954年北京坐标系;
1.2.2 高程系统:吴淞高程系;
1.2.3 管线图的分幅方法与合肥市规划建设现行的地形图分幅一致。成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局部放大图或断面图采用1:50—1:200比例尺。
1.2.4 精度要求
管线的探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δts为0.10h;埋深限差δth为0.15h 。
(式中h为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cm,当h
明显管线点的量测精度:量测中误差不大于±5㎝。
(2)管线点的测量精度
平面位置中误差ms不得大于±5㎝(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3)管线图测绘精度
管线与邻近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道路边线的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
1.3 地形图
⑴ 各类管线图使用合肥市规划建设现行的1:500地形图作为背景图。地形图图幅号命名规则按合肥市规划建设现行的地形图分幅要求确定。
⑵ 新修或改造道路在地下管线测量时同步实测道路带状图,宽度为道路红线两侧各加20米,测图比例尺为1:500,沿路第一排建筑物须测全,相关单位及地物名称要详细注记。
⑶ 道路带状地形图数据应满足地下管线数据建库的规定。
⑷ 如没有道路中心线竣工测量数据,可根据实测道路边线生成道路中心线数据。
1.4 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1.4.1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⑴ 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和现况调绘、分类检验;
⑵ 编制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设计书;
⑶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
⑷ 地下管线探查;
⑸ 地下管线测量;
⑹ 地下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编绘与管线成果表的编制;
⑺ 编写地下管线普查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⑻ 地下管线数据库与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⑼ 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
⑽ 成果验收与归档;
⑾ 建立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1.4.2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接受任务、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布设测量控制网、管线点测量、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检查验收。流程如下:
图4-1 工作流程图
2 地下管线探测前期工作
2.1 资料收集
2.1.1 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是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探测具有指导和防止漏测的作用。
2.1.2 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按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线办)的要求,组织熟悉管线情况的专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将现况电子资料和纸质图提交给管线办。
2.1.3 地下管线探测前应全面收集已有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⑴ 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图;
⑵ 各种地下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技术说明资料及成果表;
⑶ 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
⑷ 测区内已有的测量控制成果资料。
2.1.4 已有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应首先根据管线竣工图所示尺寸进行转绘,如无竣工图及竣工测量资料,方可根据其设计图和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进行转绘。
2.1.5 应按管线特征点的坐标数据进行展绘。如无坐标数据,可根据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道路中心线等的相互关系展绘。
2.1.6 现况调绘图宜采用彩色笔并按照规定的管类颜色转绘,线粗不大于0.7mm。转绘图式按《合肥市地下管线数据规范》的图例执行。现况调绘图必须注明管线的权属单位、规格(管径或断面尺寸)、材质、埋设年代。
2.2 技术准备
2.2.1 现场踏勘,主要内容包括:
⑴ 核查收集的资料,评价资料的可信度和可利用度,编制利用计划;
⑵ 踏勘测区地形、交通和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产生干扰的因素;
⑶ 检查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
2.2.2 探测仪方法试验
⑴ 在管线普查工作开展前应进行方法试验,其目的是:确定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所采用的物探方法及所选用仪器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参数。为技术设计书的编制提供技术依据。
⑵ 方法试验的内容包括:物探工作参数的选择试验:如信号激发方式的选择、工作频率的选择、收发距的选择、定位和定深方法的选择等。非金属管线探测方法试验;新技术推广前所做的方法试验。
⑶ 方法有效性试验应在管线分布密集、种类较多、地面介质在测区有代表性、管线敷设年代不同和深度不同的地带进行,要通过与已知管线数据资料对比或有代表性的开挖点开挖验证,校核、评价方法(仪器)的有效性和精度,并选择最佳的工作方法、合适和工作频率作为主要的探查方法。对每台仪器、每个方法都要通过在试验区内试验,统计出深度修正参数,以便对探查深度进行修正。
⑷ 为避免过多的错探、漏探的产生,应在试验区内进行空间、地面和地下的各种环境干扰的试验,如连续性电磁干扰体;金属护栏,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脉冲型电磁场干扰,高压电网所产生的干扰信号,浅地表的路灯线、小水管、变压器以及水泥路面下的钢筋网等都会对管线探测形成干扰,通过试验找出不同种类管线干扰的识别方法及压制干扰的技术措施。各项检校、试验都应做好记录,资料需要整理好以备归档查阅。
⑸ 方法有效性试验后应编制“探测仪有效性试验报告”。
2.2.3 仪器一致性检验
⑴ 所有地下管线探测仪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致性检验,校验要选择在已知的管线上进行,将结果记录在探测仪一致性校验表中。(已知管线是指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和材质均为已知)。
⑵ 现场校验结束后应对校验结果进行评定,在校验结果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探测仪可投入生产应用。
定位误差δts:≤±0.10h;
定深误差δth:≤±0.15h;
注:① 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
② h<100cm时,以h=100cm代入计算。
仪器探测一致性均方差:≤1/2δts(δth)。(探测采样点必须大于等于20)。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探测仪,禁止投入生产应用。
⑶ 对分批投入生产使用的探测仪,每投入一批(台)时,均要进行一致性校验。
⑷ 一致性校验结束后,应编制“探测仪一致性校验报告”。
2.2.4 编写测区技术设计书,内容应包括:
⑴ 探测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工期;
⑵ 测区环境分析:包括交通条件、地球物理特征和管线概况;
⑶ 测区地形和测量控制资料分析;
⑷ 管线探查:包括探查方法分析、工作方法、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包括抑制干扰场的措施)、修正方法和修正系数等;
⑸ 管线测量方法与技术措施:包括控制测量和管线点测量;
⑹ 管线图编绘及成果表编制方法;
⑺ 管线探测质量保证体系、措施;
⑻ 风险分析与安全措施;
⑼ 工作量估算与进度计划;
⑽ 项目组织与资源配置(包括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
⑾ 应提交的成果资料。
2.2.5 技术设计书审批
管线探测单位在普查工作开展前上报技术设计书,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交业主单位批准。 3 管线探查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即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应查明管线类别、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缆根数、孔数及附属设施等,绘制探查草图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
3.1.2 地下管线探查必须查明与测注的项目
注:1、军用及其它专业管线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应注明权属单位及用途。
2、电力及其它管道(沟)测注的平面位置为管道(沟)外顶中心位置,埋深为上顶到地面的距离,套管和直埋电缆均以上顶计。综合管道(沟)内的管线要分别探测其平面位置和埋深,电缆埋深以最上一条到地面的距离为准。
3、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套管的断面尺寸为宽×高,量至套管的外径,对不规则的套管量测其外包络尺寸。
4、各类管井应根据井内操作条件,注明人孔井和手孔井。
5、排水管网普查还包含:① 穿越小区及单位的公共排水设施、河道沿线的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② 雨水排水管道应自排水户出户管查至河道或雨水泵站处,污水排水管道应自排水户出户管查至污水提升泵站或污水处理厂;③ 管网混接、管道的连接方式(如:平口、承插、焊接等);④ 明渠及箱涵(坡度、截面、长度、结构形式等)、截流堰、闸门、鸭嘴阀等(控制方式、高程等)、农排泵站及其附属设施;⑤ 面状信息(如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低洼地汇水区域、河道水体、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⑥ 检查井、收水井的形状、尺寸大小、井盖材质、井室尺寸等;⑦ 管线及设施属性调查(管线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管线竣工、移交、改建日期,管线的埋设方式等);⑧ 再生水厂、再生水泵站、再生水管线相关属性等。⑨ 其他管线与排水管线的位置及需要明确标注相交点。
3.1.3 管线点指管线的特征点和附属设施中心点。须用探测手段确定地下管线中心在地面投影位置的管线点称为隐蔽管线点,而在地面有井盖等明显标记的管线附属物的管线点称为明显管线点。
3.1.4 各种探测设备(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探测雷达等)在探测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用钢笔或铅笔填写,各项目应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擦改、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记录数据内容上划一“—”线后,将正确的数据内容填写在其上边,并注记原因,以便查对。工作草图应予提交,可用多色笔绘制,以供各级检查使用。
3.1.5 地下管线地上部分探查工作包括对出露地表和架空的管道(含管线设备与地表构筑物)的探查,在管线点上进行标记,埋深以距地面高度负值填写,与地下部分形成整体。路灯探查至路灯灯杆。
3.1.6 管线探查所使用的仪器应是经过一致性校验合格的仪器,所使用的钢卷尺等计量器具应具有(MC)标识。
3.1.7 管线的探测标志点一般应设置在管线特征点或管线附属物上,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深点、变径点、变材点、上杆、下杆、起讫点。当直线段上的两特征点(附属物)之间距离大于实地75m时,应适当加设管线探测标志点;当管线特征点与前后相邻管线探测标志点不在同一直线上,其实地垂距大于0.3m时,按弧形管线探测,设置的探测点数以能确定弧形管线空间特征为准,其间距不应大于40m。地下管线立体交叉时,应在避开交叉电磁场干扰的条件下,尽量靠近交叉点(3~7m)设置管线点。
3.1.8 管线点点位设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 检查井:在检查井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当井位中心偏离管线中心线距离大于0.3m时,应以管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设置管线点,窨井作为专业管线附属物处理,量测和记录偏心距,偏心距的单位为m;
⑵ 地下管线管廊(沟)应在地下管线管廊(沟)的几何中心设置管线点;
⑶ 地下管线井室:在检查井中心设置管线点,并以检查井中心为参考点,量测井室地下空间的实际范围。
3.1.9 管线的探测标志点,应尽量保持在管线探测成果验收前不易丢失、不易移位和易于识别。用统一规格的钢钉(长度≥3cm)打入至地平面,用醒目油漆以钢钉为中心(或附属设施中心)标注“⊕”符号和点号,并在管线点附近能长期保留的建(构)筑物或地物的明显位置上加注管线点号,以便于实地寻找,但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寻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位置示意图。
3.1.10 对于铺设于地面的管线,埋深值为负。
3.1.11 电力的电缆竖井,热力管线的沉井均要测出井位范围在地面的投影位置。
3.1.12 物探点号采用探测单位代码+测区代码+管线代号+管线点自然顺序号四部分组成的符号表示。管线代号按“管线代码及设色标准表”规定的二级代码表示,管线点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管线点自然顺序号编号原则是先干管,后支管,顺序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物探点号在各测区内应具有唯一性。 X X X X X „„
1、2„)
A、B、C等表示)
当管线线段的两个端点不在同一测区时,由于无法在测区边上精确定点,必须在测
3.1.14 采用现行的探查技术手段不能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开挖或钎探探查。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或钎探时,应将问题记录在《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中。 3.1.15 当管线进入非探测区时,要在非探测区的边界处设置管线点,管线点的特征记为“非探测区”,以便于图示和确定管线的延伸方向。
3.1.16 当管线被建筑物压盖时,要在管线进出建筑物的边界处设置管线点,管线点的特征记为“进出房点”。 3.2 实地调查
2.2.1 实地调查应在现况调绘图所标示的各类管线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实地核查,并对明显管线点作详细调查、记录和量测,同时确定必须用仪器探查的管线段。管线埋深分为内底埋深、外顶埋深和外底埋深,量测何种埋深应按表5.2.3执行或按委托方要求确定。
3.2.2 明显管线点(包括:人孔、手孔、阀门井、检修井、仪表井、接线箱、变压箱、水闸等附属设施)的各种数据应全部直接开井量测,并须采用经检验的钢尺或专用工具,读数和记录至cm。消防栓及各种上(下)杆管线点的埋深按出入明显装置的位置探测埋深。 3.2.3 管线实地调查项目按表5.1执行。
表5.1 管线调查项目表
注:△表示实地调查的项目,埋设年代不详的以调绘资料为准。
3.2.4 应实地量测排水窨井的管底内高,量注至cm。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判断,若发现调查错误必须及时改正。在电力、通讯管线调查中还应查清总孔数和占用孔数。 3.2.5 给水管线的阀门在地下的按窨井表示,露出地面的按阀门表示,一个窨井中有多个(2个以上)阀门,每个阀门的实际位置在地面的投影都要定管线点。
3.2.6 地下管线附属物中心投影至地面的点位为明显管线点点位,深度(负高)均由邻近地
面高度起算。点位及编号应对应相关地物标注于图上,在实地用油漆标注编号。 3.2.7 所有调查结果均应记录于管线调查表或工作草图中,记录必须清晰整洁。
3.2.8 电力、通讯、排水的管沟宽度在1.2m以下的,管沟平面位置为管沟几何中心,在综合管线图上用单线表示。管沟宽度大于等于1.2m的应按比例尺实测沟道的平面位置和埋深,物探属性点定位于管沟的几何中心。平面位置测沟道的几何中心,埋深测至沟道外顶,排水暗渠埋深测至内底,若管沟内有多种地下管线应分别探测。
3.2.9 当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有多管块重叠埋设时,宽为所有管块外边缘两点长度,高为所有管块上边缘至下边缘的高度。其平面位置为管块宽度的中心点,孔径选择管块中最大孔径。电力管沟(道)测注的平面位置为管沟(道)的几何中心位置,电力管沟调查到盖板顶,如实地无法判断管沟中心位置时,可参照工作草图管沟的位置或由专人到相关单位核查确定实地位置。
3.2.10 电力管线需测注电压值,以千伏(kV)为单位,并标注在管线线段表的电压值栏中。工业管道“液”或“气”注记在备注字段中。
3.2.11 在管线的变坡或变径处,如果坡度和直径是渐变的,则应在变化的起点和终点分别设置管线点。
3.2.12 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和地面的构筑物是地下管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管线的各种检修井室,要量测出地下空间的实际范围数据,井内的特征点和附属物均要按实际位置探测,以虚线表示井位轮廓,颜色采用相应管线的颜色,并放在相应的管线边框线图层中。对需要在地面投影井边框的井室参照表5.2执行,在进出检修井的实际位置定管线点,点符号编码应填写井边点编码。井边点在管线线段表内注明各点在井内的连接关系,并在线型栏注明“2”,图面上不表示井内连线。检修井的轮廓线的线段信息记录在管线辅助数据线表中,轮廓点坐标记录在管线辅助数据点表中。
表5.2 附属物、地面构筑设施调查内容
注:
⑴ 井脖深+井室深=井深;
⑵ 井深要大于等于井内管线的深度;
⑶ 编码101的井室投影点的坐标,在辅助点表中,在辅助线表中没有连接关系; ⑷ 如井盖方、井脖是圆柱体,则要填写井脖直径并要填井盖长、宽;
⑸ 雨篦子、路灯、监控等线类管线的手孔,要量测井深外其他按常规调查。井室的长宽不要量测,其三维模型用井深单参数建模;
⑹ 较大的窨井、人孔要按上表要求量测数据,用于井室的动态建模。其井室在地面上的投影点,要按井盖编号的支号编号,实地标识并数采入库;
⑺ 规定了管线的标准井室,用于表示打不开的井室。要推测标准井室的深度用于标准井室的单参数建模。各类井室按相邻井室确定标准井室;
⑻ 新增加了井内连线埋设方式,用于线类管线的井内连线。其属性不填断面尺寸,要填写埋设方式为井内连线、根数等属性;
⑼ 排水类的管线如井盖中心不是各个方向管线的交点,要虚定个偏心井点、井边点与个方向相连;
⑽ 排水类管线的井盖中心或偏心井点要连线。偏心井不连线;
⑾ 不采集边框点的标准手孔,要量测井深,其他按常规调查、连线;
⑿ 重合的井盖、阀门要单独编号。
3.2.13 当电信、有线电视、人孔井(手孔井)有两个及以上窨井盖时称为一井多盖,一井多盖依比例尺实测窨井群外轮廓线,以虚线表示,实测窨井盖几何中心并用实线连接,分支点连接到最近的窨井盖几何中心,进(出)井管线点的符号编码应填写一井多盖编码。 3.2.14 管线的实地调查,宜邀请权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熟悉管线情况的人员参加,并记录管线的权属单位名称。当井盖被沥青、混凝土路面或建筑物压盖在直线段上时,确实难以打开的,可在查阅详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两侧井内数据内插的方法获得数据,并在调查表的备注栏内说明。
3.2.15 对测区内燃气管穿越电力、排水管线的或与电力、排水管线同沟的地方要实地核实,并详细登记记录。
3.3 管线探查物探方法和技术
3.3.1 探查地下管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从已知到未知; ⑵ 从简单到复杂;
⑶ 方法有效、快捷、轻便;
⑷ 相对复杂条件下根据复杂程度宜采用相应综合方法。
3.3.2 地下管线探查前,应在探查区或邻近的已知管线上进行方法试验,确定该种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参数。不同类型的地下管线、不同地球物理条件的地区,应分别进行方法试验。
3.3.3 探查金属管道和电缆应根据管线的类型、材质、管径、埋深、出露情况、地电环境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择探查方法:
⑴ 金属管道,根据条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法及电磁感应法;
⑵ 接头为高阻体的金属管道,宜采用频率较高的电磁感应法或夹钳法,亦可采用电磁波法,当探查区内铁磁性干扰小时,可采用磁场强度法或磁梯度法;
⑶ 管径(相对埋深)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直接法或电磁感应法,也可采用电磁波法、磁法或地震波法;
⑷ 埋深(相对管径)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功率(或磁矩)大、频率低的直接法或电磁感应法;
⑸ 电力电缆宜先采用被动源工频法进行搜索,初步定位,然后用主动源法精确定位、定深,当电缆有出露端时,宜采用夹钳法;
⑹ 电信电缆和照明电缆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有条件时可施加断续发射信号。 3.3.4 非金属管道的探查方法宜采用电磁波法或地震波法,亦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⑴ 有出入口的非金属管道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⑵ 钢筋混凝土管道可采用磁偶极感应法,但需加大发射功率(或磁矩)、缩短收发距离(应注意近场源影响);
⑶ 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宜采用电磁波法、地震波法,当具备接地条件时,可采用直流电阻率法(含高密度电阻率法);
⑷ 热力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和红外辐射法。
3.3.5 在盲区探查管线时,应先采用主动源感应法及被动源法进行搜索,搜索方法有平行搜索法及圆形搜索法,发现异常后宜用主动源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深。
3.3.6 用管线仪定位时,可采用极大值法或极小值法。极大值法,即用管线仪两垂直线圈测定水平分量之差△Hx 的极大值位置定位;当管线仪不能观测△Hx 时,宜采用水平分量Hx 极大值位置定位。极小值法,即采用水平线圈测定垂直分量Hz 的极小值位置定位。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对比分析,确定管线平面位置。
3.3.7 用管线仪定深的方法较多,主要有特征点法(△Hx 百分比法、Hx 特征点法)、直读法及45 º 法,探查过程中宜多方法综合应用,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先进行方法试验,选择合适的定深方法。定深点的位置宜选择在管线点或其邻近被测管线前后各3~4 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大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不论用何种方法定深,应先在实地精确定出定深点的水平位置;
⑵ 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直读结果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的定深修正系数进行深度校正。
3.3.8 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道或电缆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法,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在采用电磁感应法时,宜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磁矩,分析信号异常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3.3.9 采用直接法或充电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3.3.10 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使发射机与管线处于最佳耦合状态,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有干扰存在时,应进行方法试验,确定减小或排除干扰的方法。
3.4 仪器探查
3.4.1 仪器探查是在现况调绘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球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物探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查。
3.4.2 探查隐蔽地下管线,可采用物探仪器、打样洞探测或直接开挖的方法。物探方法应根据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地球物理条件,并经过方法试验确定;直接开挖是对仪器探测结果进行验正或在地电条件非常复杂、仪器探测结果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
3.4.3 隐蔽地下管线必须使用仪器进行探查、定位、定深和追踪,以确定其平面位置、埋深与走向。
3.4.4 根据调绘图及实际调查的管线情况,选用合适的管线探测仪或其他物探仪器,并根据不同的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方法。在现况资料不足或重要及复杂地段(如交叉路口等)进行探查时,应进行重复扫描以确保管线无遗漏。探查金属地下管线宜选用电磁感应类(感应法、夹钳法、直接法等)管线探查仪器即管线仪。
3.4.5 探查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应的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被探查的城市管线与周围介质有明显的物性差异,仪器在管线探查时可以获得明显的异常信号;
⑵ 被探查的城市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地强度,能从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来;仪器必须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区分有用信号和干扰信号;
⑶ 探查精度应满足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
⑷ 有足够大的发射功率(或磁矩),能满足探查深度的要求; ⑸ 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以满足不同探查条件的要求; ⑹ 能观测多个异常参数; ⑺ 性能稳定,重复性好;
⑻ 结构坚固,密封良好,能在-10℃至+45℃的气温条件下和潮湿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⑼ 仪器轻便,有良好的显示功能,操作简便;
⑽ 非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探查仪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 ⑾ 有快速定位、定向、定深的操作功能;
⑿ 结构坚固、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适应各种自然环境。
3.4.6 非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查仪器(如地质雷达、浅层地震仪、电阻率仪、磁力仪及红外热
辐射仪等),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说明书对仪器的性能和各项指标进行检验:
⑴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
⑵ 仪器经大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使用前; ⑶ 新测区开始前;
⑷ 在探测中出现异常或受较强震动后。
3.4.7 每天开工前或收工时应检查仪器的电池电压,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3.4.8 仪器使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防曝晒,防剧烈振动。
3.4.9 探查金属管线,宜采用磁偶极感应法,也可采用电偶极感应法。探查电力电缆可采用50HZ被动源法。探查铁磁性管道可选用磁测法。甚低频接收条件好的地区,可采用甚低频法。
3.4.10 用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仪探查地下管线平面位置。
⑴ 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探查方式,即扫描(搜索)方式和追踪方式。一般应先用扫描(搜索)的方式,探测出管线的大致位置后,再进行追踪定位;
⑵ 地下管线定位方法有两种,即峰值法(极大值法)和零值法(哑点法),为减少干扰因素的影响应采用峰值法,在无干扰的情况下也可用零值法加以验证;
⑶ 转折点、分支点应采用交会法定位。定位前应先查明管线走向和连接关系,在管线走向的各个方向上均应至少测三个点,且三个点位于一条直线上,然后通过交会定出特征点的具体位置。
3.4.11 用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仪定深。
⑴ 测量管线的埋深应在对管线进行精确定位之后进行,在管线走向变化的各方向均应测量埋深。定深的管线点位置宜选择在被查管线前后至少四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平行管线之间的间距应大于被查管线埋深的1.5倍,使其干扰能被有效抑制。上述条件未能满足时,仪器的读数可作参考;
⑵ 定深方法:测量地下管线埋深的方法有直读法、极值法、比值法等,选用何种方法定深,一是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二是应根据不同仪器的特定观测系统采用相应的定深方法,一般不宜采用直读法。
⑶ 在管线走向的各个方向用同一方法至少应对管线的埋深进行两次探测,当两次探测的结果较差在0.05h(h为管线的中心埋深)之内,采用其均值作为管线的埋深值;当两次探测的结果较差大于0.05h时,应重新进行探测。当被测管线周围存在干扰时,应采用其它适宜的方法确定管线的埋深。
3.4.12 对良性传导管线宜采用有源法探测,探测方法可选择感应法、夹钳法、单端连接法或双端连接法,在管线密集地段,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验证,以及在不同的地点采用不同的信号加载方式进行验证;对非良性传导管线宜采用电磁波法、示踪电磁法、打样洞法或开挖法探测。软土地面宜采用机械探针法探测;排水沟渠宜采用电磁波法或示踪电磁法探测;硬质路面宜采用电磁波法或打样洞法探测;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可采用开挖方法。 3.4.13 在盲区用磁偶极感应法搜索城市管线时,宜先采用发射机-接收机平行搜索法发现异常,再在异常点上用圆形搜索法确定管线走向,然后沿走向进行追踪。
3.4.14 在使用电磁波法探查非金属管道时,一般采用横剖面法,所选择的工作频率、电磁波速和测点距离等参数必须经过在已知场地上试验择优确定。使用示踪电磁法时,可采用探测置于非金属管线内的示踪探头或示踪金属导线的方法。间接探查非金属管线,探查时应注意量测示踪体与非金属管线的上、下顶距离的变化,作好深度校正。
3.4.15 电磁类专用城市管线仪定位宜采用垂直线圈测定水平分量的极大值法来确定城市管线的位置。
3.4.16 使用电磁感应类专用城市管线仪器探测深度时,可采用直读法、45 º法、极值法或比值法等,应根据不同仪器的特定观测系数(Hx、△Hx、△Hx等),选择相应的探测深度的方法,探测深度一般不得使用直读法测深。需探测深度的管线点,一般应选择在被查管线前后至少3-4倍埋深的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平行管线之间的间距应大于被查管线的深度或其干扰能被有效抑制地方。
3.4.17 被查金属管线邻近有较多平行管线或管线分布情况较复杂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法、压线法或选择激发法等方式进行探查。采用直接法时,应把信号接触点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导电性;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具有良好的接地条件。采用夹钳法时,夹钳应牢固的夹在被查管线上,形成良好的电磁通路。当定深的管线点周围管线复杂、测深结果出现极不正常的情况时,应直接开挖进行量测。
3.4.18 电磁感应法探查钢筋混凝土地坪下的管线时,应抬高接收机离地坪一定的高度,克服钢筋网的干扰。当管线附近有金属护栏时应提起接收机,使接收机下部的天线与金属护栏处于同一水平位置,消除金属护栏所产生的感应信号的干扰。
3.4.19 采用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使管线和收发系统的电磁波传递处于最佳耦合状态,保持适当的收发距离,使接收机既能接收到足够强的信号,又不受发射机一次场的干扰。 3.4.20 不同管线在空间立体交叉,每条管线尽可能在主要路段或路口管线交叉点的前后设管线点,求其平面位置与埋深,以避免不同管线相嵌现象。
3.4.21 采用地质雷达对非金属管线进行探测时,应选用与探测对象的埋深和管径相匹配的发射频率和合适的接收天线;在一个探测点上应作两次以上的往返探测,以确认雷达波形异常的可靠性;如探测对象无明显异常,应在该探测剖面前后作反复多次探测,以利于进一步确认有无雷达波形异常;对不规整的管线异常要进行开挖验证;要在探测点附近的已知管线上作雷达剖面,以确定介电常数和波速。雷达探测工作结束后,应单独编写雷达工作技术总结,并附每条雷达记录剖面图和成果表,成果表中要有波速、双程走时、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和同等地电条件已知管线的实验数据。
3.4.22 在探查过程中应根据探查结果核对工作图上标绘的管线,当发现探查结果与工作图上标绘的管线有明显差别时,应当选用不同方法复探,确认结果正确后修改工作图。 3.4.23 野外作业时,应严格按仪器的使用说明操作。现场用钢笔或铅笔按管线探查记录表所列项目填写原始记录,并制成手簿,按1:500图幅装订成册。同时详细地将各种管线的走向、连接关系、物探点编号等标注在1:500地形图上形成探查草图,交付测绘作业工序使用。一切记录、记事项目要整齐、清晰、美观,不得擦改、涂改、转抄。
3.4.24 对于工作草图中存在的管线而实地确实无法探测,且又不能确定此管已废除的管线,则采用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来进行管线定位,且在管线数据库点表、线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未探”,管线图同样注记“未探”。
3.4.25 路灯线末位为路灯杆的,其点类、点特征均表示为“上杆”,无灯杆的用预留口表示。电力空管其电压值不录入,只注记“空管”。
3.4.26 通讯、电力管沟断面尺寸记录为宽×高,单位为mm,其中宽、高均为管沟内侧最边缘两点长度。对于电力和通讯等线缆类管线的孔数信息和电缆条数,在管埋方式时调查总孔数和占用孔数,在直埋和管沟埋设方式时,调查电缆条数。
3.4.27 外业作业时,应做好测区之间的管线接边工作,管线应测至测区边外第一个明显点,如无明显点则测至测区15m外的隐蔽点,除图边外,不得出现线端点无管线点符号的现象。 3.5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3.5.1 探查草图应根据现场探查的结果在提供的1:500地形图上或电子手簿中绘制。
3.5.2 管线草图绘制内容应包括:管线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必要的管线注记及必要的放大示意图等。
3.5.3 探查草图的管线图式按《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附录E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线点与周围地物、管线点的相对位置要基本准确。
3.5.4 探查草图上的文字和数字注记应整齐、完整、图例、文字和数字注记内容应与探查记录一致。
3.5.5 将管线的断面尺寸、管径大小、埋设深度、权属单位、附属设施、所属道路名等属性标注到1:500探查草图上,其中断面尺寸、总孔数、已用孔数、材质(含管线材质、管沟或管块材质)、埋设方式、压强、流向标注在线上;物探号、井深、管线埋深标注在管线点附近;当管线较密集标注困难时,可用引线标注。对隐蔽管线的规格、材质不能确认时,可根据权属单位的调绘资料标注到1:500探查草图上。
3.5.6 探查草图中,断面尺寸以mm为单位,圆管为直径,方形断面为宽×高,不规则矩形以保护体的外切矩形尺寸为准;燃气压强按高压、中压、低压表示;电力电压以kV为单位。 3.5.7 管道(沟)在1:500探查草图中绘制几何中心线的位置,管道(或管沟)边线不需实测绘出,管沟当但其直径或沟宽超过1.2m时按实宽比例绘出,其余用单线表示;热力架空管有多条管一簇的,外形尺寸规格按a×b(宽×高,类似于沟道)的方法表示,当其宽度超过1m时,管边线按实宽比例用双虚线绘出,其它类似的架空管线亦按此原则表示;对于有任意一个边长大于2m的地下井室,需要实量地下井室的几何尺寸,用实线画出其几何轮廓线。 3.5.8 探查组内、组间和各测区间绘制的探查草图应进行接边,其内容包括管线空间位置和管线属性。测区间接边采用重复线段无缝接边,各探测单位向外接一点,此点的相关数据由相邻测区提供,但按本测区编号原则编号,相邻测区提供的点在点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接边点”,与相邻测区重复的管线在线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接边线”。 3.6 管线探查成果提交
管线探查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⑴ 管线探查记录表;
⑵ 管线探查三级检查及质量评定报告。 4 管线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管线测量内容一般包括: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道路两侧带状地形图测绘和测量成果整理。
4.1.2 作业前应收集可利用的控制成果,进行控制点普查,并按现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4.1.3 探查作业完成并经评定合格后,应提供一份在1:1000地形图上标有管线点、管线走向、位置及连接关系的探查草图给测量作业组。探查与测量作业应密切配合,使工序顺利衔接。 4.1.4 地下管线平面测量使用全站仪或GPS全野外测量,用统一的格式记录,并按规定的格式生成成果数据文件,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2的规定。
4.1.5 地下管线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亦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其精度应满足本规程第1.2的规定。
4.1.6 地下管线测量区域无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或地物变化较大时,地形图应测至管线两侧第一排建(构)筑物;管线两侧无建(构)筑物的,应测绘管线中心线两侧20m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4.1.7 各项测量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校正合格。其检校方法按《城市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控制测量
4.2.1 若测区内控制点不能满足管线测量要求时,可布设图根导线点,导线点的布设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的相关要求执行。
4.2.3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可以采用光电测距图根导线或HFCORS进行施测,图根高程控制测量可以采用水准测量法或三角高程测量法进行施测。
4.2.4 各类测量控制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控制点间边长和高差检核,确保控制点无位移,最终成果中应有检核记录。
4.2.5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的规定。其观测方法和布设支导线的要求按现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地形条件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但支导线连续支点不得超过4个,总长度不大于450m。支导线测距可单程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其它站水平角可观测一测回。
表3.1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长度的0.7倍;
(2)图根导线长度较短时,全长绝对闭合差应不大于13cm;
(3)图根导线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至1.5倍,但其绝对闭合差应不大于26cm; (4)当附合导线的边长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5)光电测距一测回读数两次,其差值不得大于10mm。
4.2.6 采用GPS技术布设控制点,其平面坐标可采用静态和动态等方法进行测量。
(1)静态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按CJJ 73-2010的要求执行。 (2)动态RTK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准站的位置宜选在高处;
2) 施测前应量取天线高,读数至mm位,并做好记录; 3) 准确求取基准站的WGS-84坐标;
4) 根据测区大小应连测3个以上且分布均匀的等级控制点,求解 测区坐标的转换参数;
5) 流动站采用三角架模式测量,设站时应对中置平; 6) 流动站半径应小于5km;
7) 应选择卫星较好时段和卫星数不少于4颗时进行作业;
8) 流动站观测时,其观测精度应控制在±2cm以内,且每点应独 立观测两次,其较差小于5cm时,取均值作为观测成果,否则 应重测;
9) 施测前应检测一个已知控制点,并比较其平面坐标,以确定观 测成果的可靠性。
4.2.7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按CJJ 61-2003有关规定执行。 4.3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
4.3.1 已有地下管线测量内容应包括:对管线点的地面标志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联测;计算管线点的坐标和高程、测量管线有关的地面附属设施和道路带状地形。
4.3.2 管线点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测绘应使用全站仪以导线串测法或极坐标法进行测量,管线点测量均应保留原始观测值记录。
4.3.3 城市管线管线点的高程测量采用直接水准测量时,应布设附合水准路线,线路不应超过二次附合,每个管线测点宜作为转点。
4.3.4 使用全站仪进行作业时,仪器平均视距应不大于100m,最大不应超过150m。导线定向宜采用长边。在困难条件下应进行归零方向检查,归零差或检查角闭合差应小于±30"。 4.3.5 若测区比较空旷,且没有干扰信号,可采用RTK直接测定城市管线管线点平面坐标,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⑴ 基站设站时应对中置平,并准确量取天线高,读数至mm位; ⑵ 准确求取基准站的WGS-84坐标;
⑶ 根据测区大小应连测3个以上且分布均匀的等级控制点,求解测区坐标的转换参数; ⑷ 流动站采用流动杆模式测量,辐射半径应小于5km;
⑸ 测量时流动杆要扶直,历元数应大于5个,观测精度应控制在3cm以内;
⑹ 施测前后应在测区附近各检测一个已知控制点,并比较其坐标,当平面坐标差或高程差大于5cm时,该基准站施测成果不能使用。
4.3.6 地下管线点高程必须采用图根水准或者三角高程测量。 4.4 道路带状地形图测绘。
应使用全站仪采用内外业一体化全数字测图方法实施,宜采用统一的测图软件,地形图数据格式符合建库要求,测绘精度和测绘内容与1:500地形图相同。 4.5 人防坑道测量。
人防坑道及附属设施应测量其起点、终点、转折点、交叉点、分支点、变坡点、断面变化点、材料结构分界点、地下管道穿越点、轮廓特征点击细部尺寸。纵断面、横断面尺寸、出入口及附属设施。具体执行《城市测量规范》。 5 管线图编绘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管线图分为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 5.1.2 编绘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比例尺的选定、数字化地形图和管线图的导入、注记编辑、成果输出等。
5.1.3 数字化管线图的数据来源应采用管线探测采集的数据或竣工测量的数据。 5.1.4 编绘用的地形底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比例尺应与所绘管线图的比例尺一致;
⑵ 坐标、高程系统应与管线测量所用系统一致; ⑶ 图上地物、地貌基本反映测区现状;
⑷ 质量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的技术标准;
⑸ 数字化管线图的数据格式应与数字化地形图的数据格式一致。
5.1.5 数据处理所采用的软件及机助制图所采用的设备可视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但数据格式和代码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5.1.6 数据处理所采用的软件,应有以下基本功能:
⑴ 数据输入或导入;
⑵ 数据入库检查:对进入数据库中的数据应能进行常规错误检查;
⑶ 数据处理:该软件应能根据已有的数据库自动生成管线图形、并根据需要自动进行管线、管点注记;
⑷ 图形编辑:对管线图形、注记应可进行编辑,可对管线图形按任意区域进行裁剪或拼接;
⑸ 属性编辑:对管线、管点属性编辑;
⑹ 成果输出:软件应具有绘制任意多边形窗口内的图形与输出各种成果表的功能; ⑺ 数据转换:软件应具有开放式的数据交换格式,应能将数据转换到管线信息系统中; ⑻ 扩展性能良好。
5.1.7 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均以彩色绘制。管线按投影中心(展绘管线点位置)用相应图例连线表示,附属设施在实际中心位置绘相应符号表示。 5.1.8 管线图形标准
⑴ 地下管线用实线绘制,架空管线用虚线绘制;
⑵ 原则依比例绘图,当图面拥挤无法依比例绘图时,作适当避让(图上0.2mm); ⑶ 管线图各种文字、数据注记不得压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符号;
⑷ 在编辑管线图过程中,基础地形图与管线矛盾或重合的地物符号、道路名称、注记等应删除、移位或恰当处理,以保证管线图图面清晰。 5.1.9 管线图注记标准
⑴ 注记字体
管线图注记应按表8.1.12 执行。管线线上文字、数字注记应平行于管线走向,字头应朝向图的上方,跨图幅的文字、数字注记应分别注记在两幅图内。
⑵ 管线图注记内容
少注记或不注记(注记优先原则按表中表示的顺序)。 5.1.10 扯旗标注
每幅1:1000综合管线图在管线密集时一般要有2-3处扯旗,以扯旗的方式进行管线属性注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扯旗线应垂直管线走向,扯旗内容应放在图内空白处或图面负载较小处; ⑵ 各种管道应注明管类代码、材质、管径(或断面规格)、埋深; ⑶ 电缆类管线应加注直埋、电缆条数、孔数、电压;
⑷ 燃气、污水等有压力的管线,在管径或断面规格后加注:压力值、有压或低压、中压、高压。
5.1.11 编绘时应注记管线点编号(图上点号),图上点号以1:500图幅为单位按自然序号独立编号,编写顺序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原则进行。
5.1.12 管线图编绘完成后,除提交纸质资料外,另提交一份完整的电子数据文件。图纸采用80克以上的双胶纸,规格为内图廓边线向外各裁切至5cm。 5.2 综合管线图的编绘
5.2.1 综合管线图应表示测区内所有探测的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建(构)筑物、铁路、道路、河流、桥与主要地形特征。
5.2.2 综合管线图的编绘必须以MDB数据文件为依据,采用成图软件在计算机上自动生成管线图,然后和背景地形图叠加。在编绘前应取得以下资料:
⑴ 测区数字地形图;
⑵ 经检查合格的管线探测、竣工测量的管线图形和注记文件或管线成果表(测区完整的MDB数据文件);
⑶ 附属设施草图、结点示意图和管沟剖面图。
5.2.3 编绘时应核对数字地形图的相同固定地物点和管线附属物位置,其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固定地物点在图上的重合误差不应大于0.4mm;
⑵ 管线附属物在图上沿道路横向重合误差不应大于0.4mm; ⑶ 管线附属物在图上沿道路纵向重合误差不应大于0.8mm。
5.2.4 当管线复杂、管线点注记密集时,管线点应择要注记,可提交管线放大图,放大图的比例尺可根据能清晰展示管线图的原貌为原则确定。
5.2.5 雨、污水要标注流向符号,其颜色与相应管线相同。
5.2.6 地下综合管线图编制完成后应与相邻的地下综合管线图进行接边检查。
5.2.7 地下综合管线图编绘时若管线之间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如穿过电杆、消火栓等)或其它可疑之处,应摘录问题并进行实地检测。 5.3 专业管线图的编绘
5.3.1 专业管线图表示一个权属单位的专业管线及与其有关的建(构)筑物、地物、地形和附属设施。
5.3.2 专业管线图应根据专业管线数据用成图软件自动生成,然后与基础地形图叠加并编辑成图。
5.3.3 专业管线图上注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图上应注记管线点的编号、管点高程; ⑵ 各种管道应注明管线规格和材质;
⑶ 电力电缆应注明电压和电缆根数。沟埋或管埋时,应加注管线规格; ⑷ 电信电缆应注明管块规格和孔数。直埋电缆注明缆线根数。
5.3.4 有一井多盖和一井多阀的窨井,应实测其范围的外轮廓线,图上以虚线表示。窨井位置实测位置用相应的窨井符号表示,颜色采用相应管线颜色。
5.3.5 不同权属单位共用通讯管块,按实际展绘管线分别形成不同权属单位专业管线图。 5.3.6 预埋的电信管块、电力管沟(均未穿铺电缆),实测明显点和特征点,并以虚线连接按相应线型表示,综合图扯旗注明“空管”,专业图上注“空管”。 5.3.7 专业管线图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5.4 局部放大示编绘。是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过于密集时,为清楚表示其局部相对关系的附属用图。局部放大图编绘内容和要求与管线图的有关规定相同。放大的比例尺按图面内容不
做任何取舍和移位,能表示清楚的原则进行选定。
5.5 横断面图(建立管线管理系统时开发该功能)。是表示同一断面里各种管线之间、管线与地面建、构筑物之间竖向关系的管线图。管线横断面图应垂直城市道路,比例尺的选定应按图上不作取舍和移位能清楚表示上述内容为原则,图上应标注比例尺;一般情况下,断面图的水平比例为1:200,垂直比例为1:100。管线横断面图应采用数据处理软件自动生成或在数据库中提取,样图可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附录F附图F.0.3。
5.6 人防坑道图。只绘边线,不绘中心线,不绘点符号。边线以虚线绘制,线形为实部2mm虚部1mm。人防通道出入口处用文字注明“人防入口”或“人防出口”。 5.7 图廓整饰
图外整饰如下图所示:
9 1 2 3
6 7 8
注:1. 相邻图幅结合表(以图号表示)
2. 图号 3. 秘密
4. 探测单位名称 5. 委托单位名称
6. 1954北京坐标系。
吴淞高程系,等高距为1.0米。 GB/T20257.1—2007地形图图式。
20××年××月地下管线探测,20××年××月数字化成图 7. 1:500 8. 探测员: 测量员: 编辑员: 检查员:
9. 图名(合肥市综合地下管线图,合肥市专业地下管线图)
5.8 管线成果表的编制
5.8.1 管线成果表的编制应以绘图数据文件及管线调查记录、管线的探测成果为依据进行,其管线点号应与图上点号一致。
5.8.2 编制成果表时,对各种窨井坐标只标注井中心点坐标,但对井内各个方向的管线情况均应填写清楚,并应在备注栏以邻近管线点号说明连接方向。
5.8.3 编制成果表时,给水、燃气、电缆的管线高程为管顶高程,排水管道为管底高程。 5.8.4 成果表以城市基本地形图图幅为单位,分专业进行整理编制,并编制制表说明。 5.9 管线图编绘成果提交
⑴ 测区数据库数据
⑵ 分幅综合管线图 ⑶ 分幅专业管线图 ⑷ 管线断面图 ⑸ 成果表
6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6.1 一般规定
6.1.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地下管线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下管线普查时同步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结合业务需求,可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各县(市)建立本地管线信息系统,应与市综合管线信息系统统一标准,实现资源共享。 6.1.2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技术先进、功能实用、运行稳定、数据准确、信息现势性好。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应建立系统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的机制。 6.1.3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6.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6.2.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应包括基本地形图数据库、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和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6.2.2 数据库建立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管线信息数据库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数据分层设计;
⑵ 数据在各层次上表达形式及格式; ⑶ 管线属性信息内容设计。
6.2.3 地下管线探测后形成的地形信息及地下管线的空间和属性信息,应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地形底图库、管线信息数据库,并经过查错程序检查、排查错误,确保数据库中数据和资料的准确。
6.2.4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各类信息,应具有统一性、精确性和时效性,而且应进行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编码应标准化、规范化。
6.2.5 基本地形图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编码》GB14804实施。
6.2.6 各类管线数据应符合《合肥市地下管线数据规范》的规定。
6.2.7 每类地下管线的各要素都应用标识码进行标识存贮。其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14395的规定执行。
6.3 系统的基本功能
6.3.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⑴ 地形图库管理功能;
⑵ 管线数据质量检查与入库功能; ⑶ 管线数据数据动态更新功能;
⑷ 管线数据管理(查询、检索、输出、统计等)功能; ⑸ 管线数据分析决策服务功能; ⑹ 管线三维管理功能; ⑺ 管线数据共享交换功能; ⑻ 重点管线保护管理功能; ⑼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功能;
⑽ 地下空间(坑道)数据管理功能; ⑾ 运维管理功能; ⑿ 应用子系统。
6.3.1 系统的基础地形图和管线信息的输入,应适应图形扫描矢量化、手扶跟踪数字化或实测数据直接输入或读入等多种输入方式。系统应具有对常用GIS平台双向数据转换功能。系统的编辑模块应具有完备的图形编辑工具,具有图形变换、地图投影方式转换和坐标转换功能,提供图幅接边、分幅、合幅、区域剪取等图库功能。采用网络形式共享市测绘院基础地形图数据库服务。
6.3.2 管线数据监理与入库子系统,支持管点数据正确性检查、管线正确性数据检查、管点线间拓扑关系检查、以及检查规则的定制。管线数据检查功能宜包括:点号和线号重号检查、管线点特征值正确性检查、管线属性内容合理性和规范性检查、测点超限检查、自流管线的管底埋深和高程正确性检查、管线交叉检查和管线拓扑关系检查等。
6.3.3 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子系统,具有数据入库更新、数据版本管理(含历史数据回溯)、数据备份及恢复等功能。
6.3.4 系统应具有海量图库管理能力,可对测区内的数据统一管理(增加、删除、编辑、检索),具有图幅无缝拼接和可按多种方式调图、统计等功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建立PDA管线信息系统,PAD支持Android系统。
6.3.5 系统的管线信息分析功能宜针对管线辅助决策,提供空间分析功能:包括管线安全分析、碰撞分析、事故分析、抢险分析、最短路径分析等。 6.3.6 线三维管理子系统,具有浏览、视图、查询、统计、分析、量算、编辑、标注等功能。支持地上、地表、地下设施的一体化,支持二维、三维管线数据的一体化,支持多种类别管线三维建模。利用管线的空间和属性数据,对所有管线、附属物进行三维建模,结合建好的地面建筑三维模型,实现地上地下三维一体化效果。 6.3.7 管线数据共享交换子系统,划分建委、权属单位、公共用户等几个层次,提供跨部门、跨网络、跨平台的管线数据共享服务。支持多源管线数据的集成化:支持普查、竣工、其它权属单位(如供水集团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等)管线数据的智能化调用和集成。管线共享交换系统支持数据和功能访问的可定制化,不同的用户控制访问不同的管线数据。综合管线数据标准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所建信息系统的数据格式兼容,以便实现数据的共享交换。系统不但支持二维管线数据的交换共享,同时也须支持三维数据交换共享,通过该共享交换系统能够建立市建委与各权属单位之间共享交换的良好机制,保障数据查看、下载、上传与更新各环节操作的流畅性、安全性与便捷性。
6.3.8系统在重点管线数据普查、建库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管线查询浏览、统计分析、安全保护、控制区域展示、辅助规划管理、条例办法查阅等功能。
6.3.9 管线档案管理子系统,结合管线归档等,实现地下管线业务管理档案、建设档案、地下管线普查档案的归档管理。实现档案与档案的关联;档案属性与档案实体的关联;管线档案与GIS图形的关联。
6.3.10 地下空间设施管理子系统,地下空间设施主要包括人防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系统须支持地上、地表、地层、地下空间设施的一体化:同时支持地上(建筑物、道路等)、地表(地形地貌数据)、地层(基础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地下空间(人防坑道、地铁等)设施的一体化建模、三维可视化表达。系统实现地下空间设施的数据管理、浏览、查询、统计分析。同时与地层信息的结合进行深层次的查询分析。
6.3.11 系统的管线信息维护功能,包括安全保密管理(用户权限管理、角色管理等)、日志管理(登录日志、操作日志等)、配置管理(元数据管理等)。用于管理其他各系统的用户权限和功能权限,实现权限的统一分配和管理。
6.3.12 地下管线综合应用子系统。管线设计与审查子系统:主要解决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审查、指标核算等问题,通过建立辅助设计端、辅助审查端等,辅助地下管线设计、整理、
自动核算指标,提供辅助审查设计方案的功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子系统:调取指定范围的规划条件与相关资料(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控规方案、现状地形、现状管线、路网数据等),指标比对、管线分析,管线绘制、查询统计、数据管理、打印出图等功能。 6.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6.4.1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工作阶段:
⑴ 立项可行性论证; ⑵ 需求调研分析;
⑶ 系统方案设计、论证; ⑷ 编码实现; ⑸ 样区实验;
⑹ 系统集成与试运行;; ⑺ 系统测试与验收; ⑻ 系统运行维护。
6.4.2 立项可行性论证由业主按照实际需要确定系统的建设目标与内容,落实项目的资金、选择系统软件开发单位、硬件及软件平台。
6.4.3 需求调研分析应由业主和系统开发单位共同实施。需求调研分析确定的内容应包括:
⑴ 系统的功能需求; ⑵ 系统的应用需求; ⑶ 系统的数据共享需求;
⑷ 系统的属性,包括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可移植性和警告等内容; ⑸ 系统的外部的接口。
6.4.4 系统的总体设计应建立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包括下列内容:
⑴ 系统的目标,系统总体结构; ⑵ 子系统的划分和模块功能设计;
⑶ 系统结构设计、系统空间数据库的概念设计; ⑷ 系统标准化设计;
⑸ 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和网络设计; ⑹ 系统开发计划。
业主应组织对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认证。
6.4.5 系统的详细设计应建立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包括下列内容:
⑴ 界面设计;
⑵ 子系统的划分和设计; ⑶ 模块的划分和设计; ⑷ 各类数据集的设计;
⑸ 数据库存储和管理结构设计。
6.4.6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编码实现应在详细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⑴ 各个于系统和模块的编码实现; ⑵ 进行模块测试和质量控制; ⑶ 完善用户操作手册。
6.4.7 系统建立全面展开之前应选择样区进行实验。样区实验的主要目的是:
⑴ 检验系统功能设计,数据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⑵ 检查数据采集与输入的准确性; ⑶ 软、硬件的性能与系统的运行效率; ⑷ 输出结果的正确性。
6.4.8 系统的集成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数据的入库和检验。管线数据在进入系统时应由系统数据检查工具对入库后的数据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⑵ 系统建成后应进行二至三个月的试运行来对系统作全方位的考核与磨合。在试运行过程中应逐步建立系统管理制度、系统维护与信息更新制度。
6.4.9 系统在试运行合格后,应进行集成和包装,提交正式验收。验收应以需求分析报告和总体设计为依据,对软件的各种要求进行测试,确定系统是否满足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的要求。实施方应提交软件和全部数据的备份光盘、用户手册、项目报告等资料。
6.4.10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组织必须按《合肥市地下管线数据规范》要求实施,以实现与各专业管线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
6.4.1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应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和质量监控。在系统建立过程中应进行系统使用与系统维护的培训。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试运行来对系统作全方位的考核与磨合,并同步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的维护与信息更新制度。 7 工程监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管线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物探、测绘、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为确保探测成果质量,更好地提供管线信息服务和提高实际应用效果,对管线普查工作应实行工程监理。 7.1.2 监理工作要求:
⑴ 协助管线办进行前期有关准备工作;
⑵ 编制《合肥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 ⑶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⑷ 监督作业单位对工程合同的履行;
⑸ 对探测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图面审查、实地对图巡视检查、抽样检查和数据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监督探测单位进行整改;
⑹ 贯彻执行业主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补充规定;
⑺ 对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及任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阶段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理报告);
⑻ 对最终探测成果质量进行检测,并编写普查成果质量评估报告。 7.1.3 监理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⑴ 任务概况:任务来源和目的; ⑵ 监理工作内容与方法;
⑶ 项目组织:人员组织、设备组织和技术资源组织; ⑷ 工作流程; ⑸ 作业依据;
⑹ 监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⑺ 精度统计、质量评定;
⑻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遗留问题; ⑼ 结论与建议; ⑽ 附件。
7.1.4 监理资料的归档内容应包括: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技术设计书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探查核验资料、测绘核验资料、计算机成果监理资料、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测区工程监理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7.1.5 经工程监理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探测成果,业主应责成作业单位立即整改或返
工。两次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业主有权终止该工程的合同,并另行委托探测单位承担。 7.2 探查作业监理
7.2.1 探查巡视监理:监理人员在作业队伍进行物探方法试验和探测作业过程中,不定期到作业现场跟踪检查,了解和掌握作业情况,并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工作草图、质量自检情况。其内容包括:仪器的校验记录和鉴定证明、仪器试验及方法试验等资料;作业人员对技术设计书的执行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质量检查情况和原始记录情况等。 7.2.2 管线点探查监理:
⑴ 管线探查检查点的取样原则应是分布均匀、合理、有代表性和随机性,并重点检查管线规格、埋深、材质发生突变的点。
⑵ 管线探查各项中误差统计按本规程8.5.2的规定执行。 7.3 测绘作业监理
7.3.1 测绘巡视监理:测绘巡视监理内容同7.2.1的规定。
7.3.2 控制测量作业监理:控制网的布设、标志埋石、观测、平差计算资料精度等是否满足要求等。
7.3.3 管线点测绘平面定位和高程中误差是否满足规定。 7.4 计算机成果数据监理
7.4.1 计算机成果监理首先采用计算机查错专用软件对作业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100%逻辑查错检查,经计算机监理合格后的成果数据方可导入管线数据库。
7.4.2 在计算机查错监理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格式检查、计算机数据成果和原始记录一致性检查和重复管线段检查。衡量标准为:全部数据文件名应符合建库要求;无重复管线段。 7.5 档案资料监理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归档包括文字资料、表格、图和入库数据四种类型。资料载体分为电子和纸质。此项监理工作包括归档监理和立卷监理,监理检查量为100﹪。监理类容为:
⑴ 检查档案资料完整性、准确性; ⑵ 检查档案资料组卷方法; ⑶ 检查档案资料质量和规格; ⑷ 检查档案资料编目。
8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管线探测成果的检查分为作业单位的检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检查工作分为外业和内业两部分,作业单位的检查必须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8.1.2 验收工作在作业单位自检合格,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并作出质量评估报告后,由作业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经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8.1.3 检查验收的依据是本规程、工程合同、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 8.1.4 管线探测成果验收由业主组织各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委员会的成员由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8.2 作业单位质检
8.2.1 管线探测的各级检查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检查要求应按本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8.2.2 各级检查工作应作好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⑴ 任务概况; ⑵ 检查工作概况;
⑶ 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⑷ 质量统计和评价;
⑸ 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2.3 探测作业单位检查工作量:
⑴ 明显管线点重复量测检查不少于明显管线点总数的1%; ⑵ 隐蔽管线点重复探查检查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 ⑶ 管线点重复测量不少于管线点总数的3%; ⑷ 实地对图检查量为100%; ⑸ 内业检查量为100%。 8.3 监理单位质检
8.3.1 监理单位的检查包括前期工作检查、任务履行检查、野外作业检查、内业数据处理检查并对成果作出评估。
8.3.2 监理单位的检查工作应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执行。 8.4 成果资料验收
8.4.1 作业单位完成工程合同的内容后,自行组织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精度要求,填写总结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作出质量评定。成果资料经监理评定合格后,作业单位方可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由业主组织工程总验收。
8.4.2 验收时应提交的探测成果资料:
⑴ 工程探测合同书; ⑵ 监理合同书;
⑶ 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附方法试验的详细资料);
⑷ 所利用的已有成果图表资料、起算数据、仪器检校资料;
⑸ 管线现况图、管线探查记录表(附录C)、控制点成果表、管线成果表(附录B)、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及计算机数据文件;
⑹ 相关权属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
⑺ 各种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各种检查和开挖验证记录等; ⑻ 作业单位的检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书; ⑼ 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8.4.3 技术总结报告书内容应包括:
⑴ 工程概况:工程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地球物理和地形条件;开、竣工日期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⑵ 探测技术措施:作业的标准依据;坐标和高程的起算依据;采用的探测仪器和方法;管线图的编绘情况;
⑶ 探测结论和质量评定; ⑷ 应说明的问题; ⑸ 附图附表。
8.4.4 探测成果的专业管线验收:
专业管线验收是作业单位提交成果资料后,由管线办会同监理单位、作业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对专业管线图进行核查。
专业管线验收的内容:主要检查是否漏(错)测管线、管线特征点和附属物,以及管径、管材、特征点和附属物名称等是否有疑问。 8.4.5 探测成果的总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⑴ 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成果资料是否完整、正确,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书和现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的要求;
⑵ 探测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本规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要求。重要技术方案变
动是否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和充足的原因说明,并经管线办批准;
⑶ 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是否经管线办或权属单位确认;
⑷ 各种探测起算数据和阶段性成果资料的是否履行审核程序和手续,并符合质量要求; ⑸ 各种管线探测表和管线成果表的记录和录入是否有记录人和录入(探测)人签名; ⑹ 各项仪器检查、开挖验证记录是否齐全,发现的问题是否已作出处理和改正; ⑺ 各种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是否有作业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室内图面检查、实地对照检查和仪器检查、开挖验证,并符合质量要求;
⑻ 原始资料、成果表、管线综合图检查:从每个单位作业测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图幅进行检查;
⑼ 探测成果的电子数据是否经监理工程师通过计算机绘图与成果表检查验证; ⑽ 技术总结报告书(含管线探测和控制测量)内容齐全,能反映工程的全貌,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⑾ 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可作为验收结论的主要参考;
⑿ 成果资料组卷归档是否符合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5 质量评定
8.5.1 作业单位的检查、监理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外业检查的质量按10.5.2的要求评定。 8.5.2 探查成果质量评定
8.5.2.1 探查质量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⑴ 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
mts
s
2n1
2ti
⑵ 隐蔽管线点埋深中误差:
mth
hti
2n1
2
⑶ 明显管线点量测埋深中误差:
mtd
d
2n2
2ti
⑷ 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限差:
0.10n1
tshi
n1i1
⑸ 隐蔽管线点埋深限差:
0.15n1
thhini11
式中: Sti为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偏差;
hti为隐蔽管线点埋深偏差; dti为明显管线点埋深偏差; n1为隐蔽管线点检查点数; n2为明显管线点检查点数;
hi为各检查点管线中心埋深,当 hi
mtd不得超过±2.5cm。
mts和埋深中误差
隐蔽管线点采用仪器同精度的仪器进行探测检查时,平面位置中误差
mth,不得超过限差ts和th的0.5倍,否则测区探查精度不满足要求。
8.5.2.2 隐蔽点开挖检查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0.5%进行开挖验证。当开挖管线点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水平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本规程3.1条款规定的限差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当超限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少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限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当超限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时,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地下管线开挖检查表见附录D。 8.5.3 测绘成果精度评定
⑴ 平面中误差:
sci
mcs
2nc
⑵ 高程中误差:
2
hci
mch
2nc
式中:
2
sci为重复测量的点位平面位置较差;
hci为重复测量的点位高程较差;
nc为重复测量的点数。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mcs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c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 8.5.4 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
8.6 成果资料提交
8.6.1 验收合格的管线普查成果资料,应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8.6.2 应提交的成果包括第7.4.2条的全部内容及《验收报告》。
8.6.3 成果资料的移交应列出清单或目录逐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合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
附录A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安全保护规定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安全保护规定
1 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作业。
2 在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3 进入城市有关区域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区域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区域有关单位规定。
4 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线,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线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5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线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6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7 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夜间作业时,应有安全照明标志。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8 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9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病毒和数据流失,防止泄密,确保数据安全。
附录B 管线成果表
管线成果表
图幅编号: 管线种类: 权属单位:
第 32 页 共 53 页
附录C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测区号: 图幅编号: 发射机型号: 接收机型号: 管线种类: 权属单位:
第 33 页 共 53 页
附录D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测区号: 探查单位: 检查方式:
第 34 页 共 53 页
附录E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代码表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代码表
附录F 地下管线探测单位代码表
地下管线探测单位代码表
附录G 合肥市道路名称代码表
合肥市道路名称代码表
附录H 地下管线开挖检查表
地下管线开挖检查表
作业单位: 测区: 日期:
附录I 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
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