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天津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
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进一步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的标准与收取
第一条 凡属天津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员,必须按照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的规定,自觉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按年收取,每年12月份收取下一年度会费,新会员 会费的收取以该会员入会日期次月起算,按时收取。
第三条 会费标准: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500元,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会长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第四条 会费由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收缴和管理。
二、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会费是联谊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联谊会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开展联谊活动和促进联谊会发展的原
则,从严掌握使用。
第六条 会费的支出程序是由联谊会秘书处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支出,一万元以上费用支出需报会长会同意。
第七条 会费的日常管理按照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制度要求,聘请财会人员,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并做到账目规范清楚,手续严谨齐全,开支合理合法。
第八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
1、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会议、会长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2、电话费、工商、税务、社会公共费用、办公用杂费、职工工资;
3、联谊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筹备、开展的费用;
4、参加社会各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费用的支出;
5、网站服务器托管及日常维护的费用;
6、不定期举办的各类知识讲座、培训的费用;
7、联谊会举办联欢会的费用;
8、联谊会对部分会员的良好表现进行奖励的费用;
9、联谊会可持续发展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本会的经费不得用于滨海高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会费的缴纳、使用情况需在年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时向会议报告。
2012年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