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分析
2013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分析
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与否,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上年1243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重点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来看,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准则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总体分析
(一)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及相对比例
2013年已披露年报的1243家上市公司中,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共1077家,占全部已披露年报公司数量的86.64%;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及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中的任一种,以下简称“非标意见”)的共166家,占全部已披露年报公司数量的13.36%,其中无保留带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意见102家,占8.21%,保留意见46家,占3.70%,无法表示意见18家,占1.37%。
(二)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在年度间的变动分析
2009年以来,年度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但“非标意见”占总体的相对比例一直在下降。特别是从2012年以来,“非标意见”公司占全部公司的比例连续两年保持在15%以下,低于前几年的平均水平。2009年以来“非标意见”公司比例的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审计意见类型在年度间的变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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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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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无保留意见 ┃ 726 ┃ 797 ┃ 957 ┃ 1016 ┃ 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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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意见 ┃ 149 ┃ 174 ┃ 166 ┃ 157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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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数量合计 ┃ 875 ┃ 971 ┃ 1123 ┃ 1173 ┃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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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比例% ┃17.03┃ 17.92 ┃ 14.78 ┃ 13.38 ┃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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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影响“非标意见”比例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认同度的逐渐增加,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更多地采纳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另外,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意见的重视,客观上促使公司倾向于接受注册会计师意见。例如,2012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文件体现了尊重注册会计师专业意见的精神,直接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并接受调查联系起来,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更加重视和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前双方“各执一词”,此后公司我行我素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同时也给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造成一定压力,成为“非标意见”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自去年年底以来,及时制定或修订了有关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使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法可依,以往可能属于模棱两可的问题,不再成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同时,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和业绩有所改善,导致审计意见类型大幅改观。 第三,新股发行审核方式的转变,提高了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客观上降低了“非标意见”的比例。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2002年该所新上市公司占当年末所有上市公司比例为10.15%,而2001年这一比例为7%。新上市公司一般质量较好,财务压力较小,因此基本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四,融资审核标准的提高以及发行速度减慢,使得某些上市公司在权衡成本和效率后,选择了放弃证券市场融资的计划,从而使公司对资产和业绩刻意要求和粉饰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
二、年度报告审计“非标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一)“非标意见”的总体特点
1、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仍然占“非标意见”的绝大部分。从2013年年报来看,财务报告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共102家,占全部“非标意见”公司总数的61.45%,同2001年基本持平。而从2009-2013年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所占比例变动的情况看,近几年来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一直是“非标意见”的主流,虽然2009年和2010年略有下降,但一直在50%以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确是由于大部分“非标意见”涉及事项未严重到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少数注册会计师迫于公司压力,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现象的存在。
2、2013年保留意见同2012年基本持平,但低于前几年的平均水平。2013年保留意见(包括保留加解释说明意见)的年报为46家,占非标审计意见总数的比例为27.71%,同2001年的28.02%基本持平。从近三年来保留意见的公司占“非标意见”总数的比例来看,一直在30%左右,处于相对比较固定的水平。这说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分出了层次,问题公司相对固定;同时说明注册会计师执业日趋谨慎和理性,“14号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发挥了良好作用。
3、无法表示意见比例较高,否定意见连续两年销声匿迹。2013年年报中,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共18家,从数量和所占比例上同2012年基本持平,均处于近些年的较高水平,如表2所示。与2012年一样,没有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表2 2009-2013年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数量和比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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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类型/年份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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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 ┃ 13┃ 13┃ 14┃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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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非标公司比例%┃ 8.72┃ 7.47┃ 8.43┃10.83┃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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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看,无法表示意见不便于投资者使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值得关注。否定意见是最为严厉的审计意见,发表否定意见的必要条件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问题对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对法规有明文规定且对公司生死攸关的问题,进行巧妙处理和规避。如果要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弄清该问题如何定性,对于那些问题公司,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仅如此,根据“14号编报规则”第7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为避免麻烦,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将本应属于否定意见的报告,代之以无法发表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报告进行处理。
三、年度报告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反映出的相关问题
在对“非标意见”及其涉及事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两大类,即:(1)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关的问题;(2)同独立审计准则及审计意见相关的问题。
(一)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关的问题
1、关联方欠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据此,很多上市公司理解为对关联方欠款可采取特殊政策,不计提或少计提坏账准备。为改变这种情
况,财政部于2013年10月颁布财会[2013]18号文,明确规定对关联公司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账款一样计提坏账准备。从我国上市公司看,控股股东和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大多由历史原因形成且还款困难,若对此不计提相应准备,不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18号文发布后,对上市公司正确计提关联方欠款坏账准备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仍有少数公司尚未完全纠正。
2、诉讼担保等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的标准不一。根据财政部财会[2013]年18号文的规定,对于实际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应当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而财会[2014]年10号文则对此依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特别是对于当期已合理计提预计负债的,其差额部分应当计入损失发生当期的损益。在实际执行中,上市公司大多依据18号文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根据当期情况对原有预计负债进行了追溯调整。由于10号文发布时年报已披露过半,因此,其执行情况不是十分整齐划一。
(二)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问题
1、审计意见不明确、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仍存在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况。根据独立审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可能的情况下估计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从执行情况看,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对相关事项加以判断,特别是在资产减值的核算上,经常代以“无法判断”的字样。
2、对持续经营事项发表意见标准不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加以密切关注,并根据是否存在重大疑虑、上市公司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加以披露而出具不同的意见。而实际执行中,除比较明显的财务业绩严重恶化的1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外,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仅以解释性说明的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只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
四、结束语
尽管目前我国会计师行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还亟待提高,但应该看到,注册会计师为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市场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是证券市场规范运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制度建设方面和执行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管机构同监管对象之间沟通渠道不畅的原因。为此,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一方面,可以了解监管对象真实的情况,及时发现监管盲点,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共同研究解决实务中遇到的诸如审计意见的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问题,以及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所关注问题的情形及其后续处理情况。否则,必将影响到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监管机构积极支持和理解行业协会的工作,适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予以指导,特别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使其对发现的公司问题尽早披露和揭示,防患于未然,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