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费发放的指导意见-修改
05-31
关于讲课费发放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加强财务内部控制,保证讲课费的发放规范有序,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讲课费包括由各教学单位发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讲课费,由教务处统计发放的基础课、通识课讲课费,由成人教育学院发放的讲课费。
二、讲课费的标准以课堂实际授课的课时计,试验课、辅导课按相关标准折合课时。
三、由教务处统计发放的基础课和通识课讲课费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各教学单位讲课费的标准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性质、学生培养层次和单位可支配财力等情况自行制定。各类讲课费标准需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四、讲课费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确定的课时数按标准发放,不得利用讲课费变相为教师和行政人员发放补助和其他福利,不得借课时费进行二次分配。
五、讲课费必须在课程全部结束或阶段性结束,教师经实际考核达到教学效果要求后,分期或分月发放。讲课费不得预支。
七、校内教师讲课费收入与本人工薪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八、外聘教师讲课费发放要严格按照双方聘用合同或协议执行,并由学校按劳务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期限2个月及以下)外,外聘教师讲课费均打入本人银行卡。
九、讲课费审批人对其审批的讲课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讲课费审批不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与讲课费性质类似的论文指导费、评审费、开(出)题费、评卷费、答辩费、监考费等发放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学校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