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章 特殊侵权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四个方面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执行工作任务”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
(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④用人单位包括: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例】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派遣问题
(1)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
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
②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本题,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
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甲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ABCD。
3.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它仅调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①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③提供劳务一方非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 。
【例1】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谁应对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2】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谁应对丙承担责任?①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3】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谁应对丙承担责任?①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②乙不是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4.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①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②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③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1】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佩戴好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爽,取下扔在墙角。不料,钟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①钟某因向王某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损害。②因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从老家请的保姆钟某前去购买,呵斥钟某道:“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又道:“再像从前一样慢腾腾地,小心回来我剥了你的皮”。钟某急忙骑车前往菜市场,途中因车速过快,摔倒受伤。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对钟某损害的发生谁应承担责任?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人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根据科学发展观,王某的过错好像重一点。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甲在外闲逛,见乙家的狗在乙门前躺卧,甲上前用石头砸狗,狗跳起追甲,甲躲至行人丙身后,结果狗咬丙大腿一口。问:对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乙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携带饲养的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小孩乙因不会疼爱小狗,用手掐小狗,被狗咬伤。甲是否应承担责任?①小孩乙(或者说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失;②甲不能据此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甲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例2】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把玩于鼓掌之间,煞是惹人羡慕。乙见甲玩得潇洒,要求一试。甲则声明,如果乙被咬伤,责任自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方才救活。甲是否应承担责任?①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②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并不免除或者减轻甲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例】甲希望观察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偷偷翻墙进入乙动物园,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之夜间生活。不曾想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动物园是否应承担责任?①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错,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属另一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所具有的压力,偷偷将“小强”抛弃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强”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甲是否承担责任?①甲感受到了《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威慑力,但没有感受到《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威慑力。②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给乙造成损害,原饲养人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2】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和第82条所具有的压力,甲驱车前往密云县,将“小强”放还至森林中。一年后的一天,下山的“小强”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甲是否承担责任?“小强”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觉得胸中憋闷得慌,用木棍连续击打马的头部,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门,将路过的丙撞伤。丙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①甲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乙的过错给丙造成损害;②甲、乙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③甲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全额追偿。乙对丙承担后,并无对甲的追偿权。
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与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
158. 夫妻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
承担民事责任。
159.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1. 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并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例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问:小涛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与情形下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②《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例1】甲夫妻因出国访学2年,年仅9岁的儿子丙无人照顾,与乙夫妻达成协议,甲支付乙20万元,乙对丙承担两年的监护责任,若丙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由乙承担责任,与甲无关。甲夫妻出国后半年,丙在放学回家途中,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谁应承担责任?①“委托监护”并未导致监护关系完全移转。②甲夫妻仍为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若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甲、乙承担连带责任。③甲、乙的约定有何意义呢?对于追偿具有意义。甲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全额向乙追偿。
【例2】9岁的甲不幸父母双亡。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半年后,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私下协商,由甲的外祖父母担任甲的监护人,甲的祖父母不再担任监护人。又过了半年,甲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谁应承担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8条,该损害由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遭受人身损害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①《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
四、物件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谁应承担责任?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谁应承担责任?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谁应承担责任? 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例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谁应承担责任?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若甲公司的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
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③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010年9月20日,原告李严主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后诊断慢性胆囊炎急发、胆囊结石。被告医院于2010年9月21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原告术后出现全身皮肤、粘膜黄染,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求诊,被告医院在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仅给予“胆石通”口服,症状无明显缓解。为求进一步治疗,原告胆总管存一约1㎝缺损,上端存1枚金属夹,下端2枚金属夹,胆总管上端断端至左右肝管汇合处约0.5㎝,内经约0.4㎝,腹腔黄色积液达400ml。甘肃省人民医院术后诊断:梗阻性黄疸、胆外胆总管部分缺失。差点要了原告性命的罪魁祸首原来是被告医院夹在胆总管上的3枚铁夹,3枚铁夹紧紧锁住胆总管,致使胆汁流通受阻,形成梗阻性黄疸,铁夹持续钳夹发力25天,造成胆总管破裂缺损。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因其医疗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违反的侵权责任。
①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
②医疗机构因过错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1】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谁应当承担责任?①乙医院
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甲造成损害,构成侵权。②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
【例2】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着郭美美那样的包包,又念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乙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过度告知”也属于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乙医院构成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①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1】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谁应承担责任?①甲医院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致乙损害,应承担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②保护的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合称为知情同意权。
【例2】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谁应承担责任?①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①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侵权责任法》第56条)。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概念的界定
①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履带式车辆。
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即由于机动车驾驶活动而引发的事故(倾覆或者碰撞)。
(二)“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1.发生交通事故。适用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
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②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管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机动车一方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两点:
(a)该责任分担属于对外责任的分担,受害人只能请求使用人承担责任,不能请求无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b)立法精神是,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责任。
③如果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其责任的份额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所有人的过错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提供的车辆不适驾,且未告知使用人。
(b)未对使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
(c)未告知使用人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
(d)在借用人酒后、吸毒后将车出借。
(四)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等方式移转机动车所有权,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其责任分担规则是:
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日,乙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谁应承担责任?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已经将机动车赠与乙并交付,虽
未办理过户登记,(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应当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责任。
【例2】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将该车借给好友使用,乙的好友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谁应承担责任?①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基于赠与已经交付该车,虽然甲还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已经依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移转给乙,甲不承担责任。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此时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乙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乙的好友承担(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
(五)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a)所谓“拼装车”,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 、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改装车”不属于拼装车。
(b)所谓“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需要注意:
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②此情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这种机动车原本无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六)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分担责任:
①(a)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一般将此规定为免责事由。 (b)如为抢救受害人具有必要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属于其法定义务,只要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都应当事先垫付此种费用。
(c)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②被盗抢者不承担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盗抢等违法行为并不等于 “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如果盗抢者能证明自己的驾驶活动符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但造成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则仍然可以使用“10%”的限额赔偿制度;同理,如果损害系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盗窃者无须承担责任。
七、产品责任
(一)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
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美国新墨西哥州麦当劳公司惩罚性赔偿金案件(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
一位79岁的老太太Stella Liebeck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家麦当劳餐厅买了一杯热咖啡,当打开杯盖饮用时,不慎将一些咖啡泼在了腿上,确诊为三度烫伤。Stella Liebeck将麦当劳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没有提示热咖啡的温度,造成自己的伤害。法院认为,承担服务职责的大公司应当善待每一个顾客,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使顾客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麦当劳公司承担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自此,麦当劳公司在其所有热饮杯上都加印了“小心烫口”的标志。
【例】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分析】 依《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乙既有权请求生产者甲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销售者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B正确;甲、丙并不存在明知该汽车存在缺陷而故意生产、销售的情况,而且甲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后及时通知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汽车的通知,说明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47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乙无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故选项C错误;甲的责任是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以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故D正确。
八、环境污染责任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四)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免责事由: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受害人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六)诉讼时效:3年
【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B、C、D)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分析】达标排放并不能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另一化工厂的排污足以导致鱼类死亡并
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是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错,因此有没有过错没有意义,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是三年的诉讼时效。另外,对于两个工厂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排污造成他人损害的,两者承担的责任非连带,亦非平均责任,而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之大小,这是侵权法的新增内容。
九、高度危险责任
1. 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不限于这
7项,开放性)
2. 归责原则:
3. 免责事由:不统一,一般为受害人故意(作业人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
仍由作业人承担责任;若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作业人可减轻责任。
例外:《侵权责任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
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4. 典型高度危险责任(P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