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1,2010
论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朱孟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出于平衡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的需要,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对曾经被绝对化了的公民言论自由权进行了合理限制,并提出了许多颇具价值的观点和经验。关键词:言论自由限制言论自由,又称
(一)禁止事前限制原则
禁止事前限制是限制言论自由所必需遵循的一个前提。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是指公权力对于应可对外发表的思想之内容预先加以审查,认为不适当时则禁止其发表的行为。言论自由的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功能就在于它能够监督制约公共权力,反抗专制、实现民主,而这一点正是专制政府所厌恶的。如果允许公权力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前限制,那么专制政府必将利用此项权力压制激进言论,从而最终使民主政治趋于灭亡。所以,绝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都在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形式对事前限制加以禁止。
诚然,禁止事前限制原则也存在着宪法允许的个别例外。对于带有煽动颠覆政府、泄露国家机密等内容的可以允许政府例外的进行事前限制。一些国家在宪法判例中还确立了允许事前限制的条件即(1)表达的内容显然不真实,并且显然不是专门以某求公共利益为目的的;(2)受害人有可能蒙受重大且显著难以恢复的损害时,则可例外的准许事前限制。
(二)对内容侵权的言论的限制
言论的内容难免涉及发生在他人身上的有价值的事情,于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因行使言论自由权而对他人权利,尤其是人格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就时有发生。当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其它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采取
虽然各国历史文化,社会背景,法律制度的不同,但是仍然可以找出这样一个已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价值判断理念:当言论的内容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或公众事务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价值将比个人的名誉更加优先受到保护。
(三)对内容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的限制
对于鼓励和倡导暴力和违法行为的言论,任何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种言论很可能导致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但是,对于判断此种言论到底应否予以禁止,则不能采用上述的
免危害是必要不可或缺的。
和适应性,该原则现在已被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予以采纳和和吸收。
(四)对
对
(五)知情权的限制
公民有权获知国家所掌握的与公民自身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如知晓国家机关的设置、组织、职权、运转程序和规则;知晓各类法律法规及其制定、废除和修改;查阅和复制各种法律文书等等。但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民个人隐私的需要,各个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等各种方式对公民的知情权加以限制。如日本《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以下六种信息为不公开信息:(1)个人信息;(2)法人等经营信息;(3)国家安全和外交信息;(4)公共安全信息;(5)审议、讨论中的信息;(6)行政机关特殊的事务事业的信息。
(六)沉默权的限制
沉默权出现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被视作不可限制的绝对的权利。这样以来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更加完整,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免受因为拒绝回答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而被推定为有罪的困扰。但在另一方面,赋予公民绝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绝对的沉默权势必会影响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并且这种由沉默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犯罪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而显得愈发明显。于是,在20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开始放弃绝对沉默权的观念并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例如英国,为了适应打击恐怖犯罪的需要,在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中规定在四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参考文献:
[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北京:(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M].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许崇德.宪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LEldredge,TheLawofDefamation[M].Indianapolis:Bobbs-MerrillCo,1978.
作者简介:朱孟杰,陕西西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2007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