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条 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带薪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职务职称晋升、扩大职权范围等。
3、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业务标兵、优秀管理、劳动模范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更高荣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关心公司、工作业绩位居前列,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2、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效明显,且能够合理计算成果;
3、在生产经营、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环境改善、效益提升等方面,有发明、有改进或者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在改进公司内部管理、争取外部政策、资金支持,为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
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发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敢于制止违规违纪和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益免受损失的;
7、举报反映他人营私舞弊,分配不公,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
8、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做出显著贡献的;
9、领导有方,使分管工作、业务拓展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在申请或给予员工经济奖励时,按照成效或业绩由分公司确定奖励方式和奖励数额。
第九条 奖励可由被奖励人或被奖励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写出书面事迹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分公司组织认定小组予以核实,分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直接由分公司研究决定。奖励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记入本人档案,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十条 员工晋升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管理人员职务聘任时,本人或所辖人员获得的奖励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对违规违纪者,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的方式有:口头警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口头警告分为谈话教育、会议批评或戒免谈话(管理人员)。
2、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必要时以通报的形式体现。
3、行政处分以文件的方式体现,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
以上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口头警告或一定的经济处罚。
1、年内第一次迟到、早退且在10分钟以内的;
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汽、关窗、锁门的;
3、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东西带进工作场所;
4、工作时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上班期间未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会客的;
6、无证进厂、无条外出的;
7、女工进入生产区域未穿大襟(工作服)、未戴工作帽,长发过肩,穿裙子、穿高过4分的高跟鞋的;
8、进入厂区期间穿拖鞋、赤足裸背的;
9、在厂区乱扔垃圾杂物、不在规定区域堆放垃圾,不维护公共卫生的;
10、将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带入生产区域;
11、未经批准私自换岗、顶岗、调班的;
12、工作期间串岗、玩耍、打闹、闲谈的;
13、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4、管理人员工作方式方法欠妥、有失公允、实施打击报复或工作敷衍、执行力差,由上一级进行口头警告或戒免谈话。
第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经济处罚。
1、违犯第十四条经批评教育不改、重犯或批评教育期间不能认识错误的;
2、年内迟到、早退两次及以上、或第一次超过10分钟;
3、随意移动消防设施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4、在设备出现故障没有排除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5、擅自脱岗或未交接班而提前离岗的;
6、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的;
7、班中饮酒或酒后上班的;
8、未经批准将非公司员工带入生产车间的;保卫人员管理不当造成人员进入厂区的;
9、未经公司同意,与本公司产品有竞争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咨询、设计、工艺、加工、装配、经营、修理等有损公司利益的;
10、将公司内部的文件、资料等借阅给公司以外人员的;
11、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浪费原材料、机物料、成品半成品、能源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12、工作时间睡岗、打牌、下棋、洗衣物、干私活、外出购物的。
13、弄虚作假、私接能源(水、电、汽等)、公物私用的;
14、工作失误或违反规程造成一般质量、设备等事故,损失、
影响较小的。
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以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罚款。
1、违反第十五条的行为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重犯或批评教育期间不能认识错误的;
2、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盗窃一般财物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损害公司利益的;
5、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财产遭受损失较大的;
6、员工在生产厂区内吸烟;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滋事生非者;造谣中伤、辱骂、恐吓、殴打管理人员者(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9、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十七条 员工被处罚时,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如下处罚:
1、被受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2、年度内,员工有三人次及以上被受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管理人员戒免谈话或降职处分。
3、利用职务之便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有错误行为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行政处分。
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公司财物,损公肥私,收受贿赂,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对于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如果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第十六条的行为影响较大,情节恶劣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4、凡盗窃公司原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的;对盗窃其它物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5、员工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口头警告,拒不改正的;
6、故意煽动不明真相人员闹事及罢工,杜撰、张贴、传递或利用网站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或公司,给他人或公司声誉造
成不良影响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员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公司工会或劳动仲裁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分,年内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本公司。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
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