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受电工程接电施工安全协议书
客户受电工程接电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供电企业):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电业局
(甲方委托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电业局业扩项目部办理本协议)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用 户):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三方在用户受电工程接电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监管办法(试行)》精神,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配电室工程。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方案,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4、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对施工作业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并履行工作许可、安全措施交底(停电范围、工作范围、甲方所采
取的安全措施及要求的注意事项等)、工作协调和运行设备的巡检职责。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应在开工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电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网作业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应资格,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安监人员,各专业必须配专职安全员。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对其派出的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是否充足、合格,以及自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6、乙方工作负责人应确保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并与申报的名单一致;若现场核对不一致,应立即中止本次施工作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乙方工作负责人应现场协调,监护所属工作班成员安全、正确施工,对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安全负责。
7、乙方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代,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
8、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用事故时,乙方必须专门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审核合格后组织实施,并报甲方备案。
9、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
10、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1、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操作、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3、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汽、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5、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6、对于无法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接电施工作业任务时,乙方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时间到期前至少1小时向甲方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调度部门未批准延长施工时间的,乙方应立即终止施工并办理工作结束手续,然后按照要求重新办理施工停电申请。
17、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等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乙方和所属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丙方安全责任
1、丙方应确保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丙方应负责督促乙方在开工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进网作业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应资格。
3、因丙方或乙方原因,无法在甲方批准的停电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丙方需重新按照规定办理停电申请。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
1、承接丙方的受电工程合同。
2、乙方施工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方调度部门未批准延长施工时间时,乙方拒绝按照甲方要求先行恢复送电的,甲方可向社会进行通报。乙方不得承接甲方供电营业区内今后12个月内新申请用电业务的工程,甲方可不予受理停(带)电作业申请、中间检查或竣工检验申请。
4、乙方未能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接电施工作业任务,且拒绝按照甲方要求先行恢复送电的,甲方可拒绝丙方的供电要求;经甲方调度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施工时间的,丙方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签订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接电工程竣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14年 月 签订地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