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相关知识
商业银行相关知识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各国现代银行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银行组织形式。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
这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吸收存款等银行的负债业务将社会上各方面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聚集起来;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等银行的资产业务将所集中的货币资金投向需要货币资金的企业和部门。
2.变货币收入为货币资本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能把社会各主体的收入集中起来再运用出去,从而把非资本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扩大了社会资本总量,加速了资本的流通和扩张,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进行。
3.充当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为顾客办理与货币收付有关的技术性业务、例如保管货币、贵重金属、证券,以及办理现金收付和存款转账等,从而成为客户的“账房”和出纳”。
4.创造派生存款和信用流通工具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存贷业务的开展,能够创造派生存款。创造派生存款是现代商品银行特有的职能。
附派生存款资料:
派生存款(Derivative Deposit)—是原始存款的对称,是指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办理贴现或投资等业务活动引申而来的存款。派生存款产生的过程,就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形成新的存款额,最终导致银行体系存款总量增加的过程。
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购买有价证券等方式创造的存款。商业银行吸收到原始存款后,
只按规定留一部分作现金准备应付提存,其余部分则可用于放款和投资。在广泛使用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下,取得银行贷款或投资款项的客户并不(或不全部)支取现金,而是转入其银行存款帐户。这就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形成一笔新的存款。接受这笔存款的银行,除保留一部分作准备金外,其余部分又可用于放款和投资,从而又派生出存款。这个过程继续下去,就可以创造出大量的派生存款。
(三)商业银行的类型和组织
1.商业银行的类型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划分,西方商业银行有两大类型: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职能分工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
全能型商业银行也称为综合型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支付清算等金融业务。采用这种类型分工的国家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
2.商业银行钓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1)单元银行制。也称单一或独家银行制,指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目前,只有美国采取这种形式,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加上金融业竞争加剧,美国许多州对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正在逐步放松。
(2)总分行制。亦称分支行制,指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并在该市及国内或国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分支行的业务和内部事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形式。
(3)集团银行制。亦称持股公司制、指由户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这些银行在法律上保持独立性,但业务经营都由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的银行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形式在美国颇为流行。
(4)连锁银行制。也称联合银行制,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人或同一集团,但又不以股权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的成员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所有权由一人或一个集团控制。它与集团银行制的区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形式,不
须成立控股公司。
3.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包括总经理(行长),以及总经理(行长)领导下的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和各种检查委员会。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