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个朝代,拐卖儿童的处罚最严重,最高到死刑
近年来,孩童失踪是有发生,就让小编不得不来唠嗑唠嗑,古代关于拐卖儿童那些不法分子将会受到什么刑法了。
贩卖儿童妇女,在我国古代就有了,算是一门古老的“营生”了。《周礼》载:先秦时期就已经有奴婢买卖市场,当时政府设立“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东晋时,政府还从奴隶儿童的买卖中获取税收。《隋书》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其实在宋代以前,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存在这“奴婢贱口”的说法,也就是说奴婢从法律上讲是没有权利的,相当于贱民,没有“国民”的身份。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到了宋朝,这种制度开始瓦解,奴婢不是主家的私有财产,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独立的自由民。因此法律上将这些人称为“女使”、“人力”。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朝人在语言方面还习惯保留着“奴婢”“买卖”“雇佣”的说法。因为《宋刑统》照抄唐律的原故,因此它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很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这点我们不得不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宋朝的法律严令禁止贩卖人口。宋人自谓:“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宋代将人口买卖分为:略买和和诱。略买相当于拐卖,而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买要减一等,但是对于十岁以下的儿童,罪行都是相当的。
可知在宋朝: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会有不同的处罚,贩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贩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贩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刑三年;贩卖时,造成人生伤害的,为首者死刑。
可见,国家应该大力加强管制!这样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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