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大二上简答
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沿着国家海岸、内水或群岛水域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②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③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④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除以下4中情况: ⑴犯罪后果及于沿海国;⑵犯罪属于扰乱当地安全或领海良好秩序;
⑶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管辖;⑷非法贩运麻醉品等
无害通过制度
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 ①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②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③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有害活动,如:
⑴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⑵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⑶搜集情报 ⑷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 ⑸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⑹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
⑺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⑻严重的污染行为 ⑼任何捕鱼活动 ⑽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⑾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者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⑿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比较 共同:
①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②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区别: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①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②国际海底区域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③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④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其权利。
⑤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人民的利益。
⑥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规定,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平行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
解释不免带有片面性。甚至使之绝对化了。
20—21世纪的国际法
①上世纪国际关系最大特征:新独立国家的迅速增加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影响; ②上世纪最富时代意义的国际法深刻变化:国际社会的扩大和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③上世纪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面:客体的迅速扩大和国家“保留范围”的相对缩小; ④与传统国际法对照,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以战争法最为突出;
⑤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和上世纪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①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②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③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组成:先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以个人资格任期5年 即按国际法法院法官标准要求委员会委员。 职能:①国际法的组件发展 ②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①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②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法,反之亦然。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制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联系:
①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②基本原则和强行法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上有相同之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内容:
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原则) ②互不侵犯原则(引申和重要保证) ③不干涉内政(富有时代意义)
④平等互利(真正的、实质性的平等) ⑤和平共处(既是归纳也是单项原则) 地位:
①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致 ②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③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主体
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或国际人格者,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②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③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区别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①行为性质不同:战时中立国是单方行为的结果;永久中立国除其自愿承担之外,尚须其他国家承认; ②成立方式不同:战时中立国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宣告;永久中立国一般要通过国际条约;
③持续时间不同: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性质,无时间上的明确要求;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是‘永久’的义务。
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①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物和事有权行使管辖。 ②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③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④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
⑴必须有国际法的依据;⑵只适用于国际犯罪。
国家主权豁免
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对象:外国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外国国家行为、外国国家财产
发展:由绝对豁免转向有限豁免(相对豁免),区分主权和非主权行为。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与联系
①继承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政府继承则是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引起。 ②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情况下的新政权和旧政权,即旧政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③继承范围不同: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只有全部继承。(这里说的继承,并不是说新政府无条件地继承旧政府的一起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继承符合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特征:
①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从事的活动,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②通常具有潜在危险性
③活动本身未被现行国际法禁止
④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1、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①同意:必须由一国正式权力机关出于自由意志在行为前作出有效的同意 ②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 ③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④危险或紧急状态
2、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①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②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损害,如发射国没有过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①限制主权: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最严厉)
②恢复原状: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法行为以前存在的状态 ③赔偿: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进行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
④道歉: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法主体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给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满足 国际损害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
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
能否直接航行至海洋:国际河流可以;多国河流不可以
有无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航行自由:国际河流有专门的国际条约来确立平时的航行自由,而多国河流没有。
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 ①先占
亦称占领,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⑴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⑵主体必须是国家 ⑶实行有效的占领 ⑷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②时效
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长期且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抗议,以致造成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错觉,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③添附
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
⑴自然添附:属于原始领土取得,合法。如三角洲,新岛屿等。
⑵人为添附:沿着海岸线建筑防波提、围海造田等,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合法。 ④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⑴强制性的割让:非自愿、无偿(明令禁止) ⑵非强制性的割让:自愿、有偿 ⑤征服(不予认可)
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 ⑴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⑵如果兼并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放弃收复之意;如果征服全部领土,战胜国必须将权力遍及全部领土,战败国 及其盟国的反抗必须停止。
南极条约
1959年12月1日,12国在华盛顿签署,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截至1990年,缔约国共39个。①组成(南极条约体系):序言、14项条款、最后议定书 ②主要内容:
南极领土只用于和平目的; 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实行国际监督;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