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
01-27
遗产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遗产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也曾经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已经取得继承的期待权甚至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夫妻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如何对遗产部分作出裁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尽管夫妻一方作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是由于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物权尚未发生效力,此时诉请人民法院在夫妻之间分割遗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
权,即告知当事人依法先由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 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被实际分割之后,当事人另行起诉,对夫妻一方所分得的遗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