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发中规定了合伙企业的两种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下面,我就有限合伙企业做些简单的介绍:
在中国,从政府到民间形成了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那就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了一种没有多少根据的级别排序:股份有限公司高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高于个体工商户。在这个序列中,股份有限公司被置于企业组织形式的顶端,“股份制”被列为一种学问,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股票是惟一被认定为证券的投资人权益。但在欧美国家的亿万的企业组织中,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只是数个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在有限公司之外,尚存在数目不在有限公司之下的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因其内在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的灵活性、资本投入及撤回的方便性、对外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以及税负方面的“透明性”(flow through ),仍在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中大行其道,特别是在专业服务领域,比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但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才着力发展市场经济且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所以合伙企业在最近才在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这几个行业见到。
投资管理这个既是资本市场基石、同时也可以说是资本市场食物链顶端的行业中,数十年来,合伙企业中的一支,即有限合伙,其应用之广更是引人瞩目。2007年6月22日黑石集团有限合伙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挂牌上市,可说是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登峰造极之作。有限合伙,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引入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概念之后的制度创新。在有限合伙企业里,至少有一个投资人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即普通合伙人),除了这个(或几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之外的所有合伙人,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中产生的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即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地位相当于有限公司之股东;但因法律将大部分管理权能设置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企业的支配权相对更弱一些。
在中国,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从理论到立法再发展到实践,亦是因为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要求。作为一种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有以下优势:
——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出钱不出力,普通合伙人出力不出钱(或出很少的钱),出钱的人不能参与日常管理,出力的人全面操控企业经营。这样的治理结构为智力拥有者与资本拥有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浑然天成的平台。
——分配格局。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其利益分配具有合伙企业的天然灵活性:怎样分钱,完全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说了算。
——财务穿透。合伙企业在各国均不被独立课征法人所得税,中国亦不例外,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强调了这一点。只不过,我们的习惯思维是想到了所得不用征税这一点(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根据其全盘收益情况自行申报纳税),而没有想到在这种机制下亏损亦应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投资人账户这一点。在财务管理中,亏损向上传递亦能为投资人带来好处。正因为合伙企业财务穿透的机制,使得在这一层面上合作的各色人等、各类机构,其本来就享有的税务待遇不会因为与其他人等的合作而受到影响,从而为拥有不同税务地位的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进行集合投资提供了可能。
——资金进出。有限公司资本进入需“增资”,资本撤回需“减资”,增资尚易于操作,“减资”几乎相当于企业清算,操作难上加难。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人认缴资本的承诺制及分期缴付,以及在原认缴基础上的追加,非常容易,减资更是有限公司无法企及的简单:合伙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其权益账户中的资金,无须惊动政府,亦不用公告。这样的机制对于投资基金来说,无异于灵丹妙药,使其能随时根据宏观及微观的情势及需求,灵活调节资金头寸,提高经营效率。
黑石集团有限合伙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更使人增添了想象空间: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甚至可能在公募资本市场上有所建树。但是国内至今为止尚无有限合伙企业上市案例,要想成为现实,尚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重新定义,将其扩展到覆盖所有实质意义上的证券,包括有限合伙权益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