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基坑防水堵漏施工工程-2013-1-8
电梯基坑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电梯基坑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电梯基坑防水堵漏工程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地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合同。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提供现场水电接驳点。
2、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的配合、协作问题。 3、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会所电梯基坑防水堵漏工程的技术与施工问题。
2、负责施工安全工作,如发生工程事故,应及时向关部门报告。 3、坚持文明施工。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及时清运,竣工时做到工完场清。
4、负责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三、 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四、 工程承包范围:电梯基坑防水堵漏工程,包括基坑整体底板、侧板基础灌浆堵漏防水密封处理。 五、 工程承包方式:
1、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量经双方核定确认,竣工结算时,
合同总金额不再因工程量增减发生变化。
2、 工程量清单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管
理费、利润、保险费、措施费等以及履约期间市场及政策产生的各类价格波动的风险和其他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合同工期:
自 2013 年 01月 08 日至 2013 年 01月 11日。遇不可抗力时顺延。 七、质量标准:
保证该工程施工完工后,项目会所电梯基坑无任何渗水漏水现象。 八、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 九、保修期: 五 年。 十、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的15个自然日为验收期,验收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工程款,即人民币( 元)。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工程款,即人民币( 元),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签订地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定地法院起诉。 十二、安全施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验收合格付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保修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公司地址: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地点: 签定时间:2013-1-8
公司地址: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廉 洁 条 款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双方于2013年 1月8 日签署了《电梯基坑防水堵漏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
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处以合同金额20%违约金。
6.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若因乙方单位有关人员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将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0一三年 一 月 八 日 二0一三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