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案例
公司企业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案例二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二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案例三:2004年1月,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乙均以货币出资,丙以劳务出资;(2)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4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丙认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4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1)丙以劳务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例中,合伙企业对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其签订合同限定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甲与A
公司签定的合同中,A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四
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l)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 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人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案例5答案】
(1)① 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 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10%,即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150万元- 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其中获取非法收益、数额巨大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六】农村女青年邵萍,自改革开放之初便在北京打工。1990 年她看准北京市绿化对于人工草皮的需求日益增大,是一个可以开发的好项目,便将自己打工的积攒全部投入到创业
中,在顺义租了草场,自己既做老板也做工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她对市场的把握准确,终于使她提供的绿化草皮在北京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2001年她的草皮生产企业资产达1100万人民币。
在她的创业过程中,从老家一起来北京打工的姐妹刘云,一直与邵萍共患难,经历了企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感激刘云,1998年,企业变更登记时,邵萍将自己企业的45%的资产登记在刘云名下,自己则拥有企业55%的资产。刘云作为企业的主管会计,从此更加努力工作,企业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
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5月,邵萍被确诊为晚期胃癌,并于同年 8月去世。其间刘云很少去医院看望邵萍,借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将企业中重要职位上都换上了自己的亲信,独揽企业的生产与财务大权,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邵萍死后,她也没有去参加葬礼,并且阻止邵萍的惟一继承人——其弟邵兵及律师进入该企业。刘云坚决反对邵兵加入企业的管理,还扬言大不了就散伙,反正客户都在她手中掌握着,再重新来过也无所谓。
问: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邵兵可否加入合伙企业?
邵萍的死亡在《合伙企业法》上属于法定退伙事由之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其后果是:邵萍退出合伙企业,按照邵萍死亡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计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偿还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负的债务之后,剩余部分的55%作为邵萍的个人财产由邵兵继承。由于该合伙企业只有邵萍与刘云两个合伙人,因此邵萍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就不具备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合伙企业必须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 进行清算并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继续参加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加入合伙企业。在本例中,刘云反对邵兵加入合伙企业,在此情况下,除非邵萍在企业登记的合伙协议中对继承人可以加人合伙企业的问题有约定,否则邵兵无法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案例七】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评估价值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 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1、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案例八】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
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公司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案例五:公司财务会计
粉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粉装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务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所学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粉装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98条又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案例六:公司分立
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
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方圆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案例七:公司解散
2006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8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1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18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字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86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
限。再者,申报债权的期限3个月也不妥。
合同法案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暮贤 形薹 尚ЯΓ?br>(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2)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
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要点: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
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
答题要点: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