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足额抵押--法律检索报告3.25
法律检索报告
1、检索目的:
1-1骗取贷款罪
1-2有足额抵押担保,对骗取贷款罪定性影响
1-3贷款资料有瑕疵、贷款用途有问题,对骗取贷款罪定性影响
2、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北大法宝
3、检索关键词: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足额抵押、改变用途
4、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
4-1法律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案件名称
2.1、张某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
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
字第476号改变贷款用途所谓以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谎报贷款用途、夸大偿付能力等。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骗用金融资金的手段十分恶劣,使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等。本案中,智山公司申请贷款前已与创富公司商定贷款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并以虚假合同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最终将贷款资金交由创富公司实际使用,导致银行无法追回巨额贷款本息,
智山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明
知,并不影响对智山公司行为的定性。
2.2、江苏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向军、杨
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徐商终字第
00425号1、杨光因经营所需向新沂农商行贷款,双方因此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2、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亦只产生贷款人有权收取罚息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没有有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名称
3.1、李某甲骗取贷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余
某某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
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
院
案号:(2015)焦刑一终字第
00096号
3.2、阳泉××××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阳泉×××
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梁某
某、白某某骗取贷款罪二审
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
院
案号:(2014)阳刑终字第
153号足额担保上诉人李某甲、余某某系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虽然该笔贷款有房产抵押,但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并不以给银行造成损失为唯一客观要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不论银行有没有损失,即构成骗取贷款罪。余某某在犯意的提起、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其与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1、被告单位阳泉××公司、×××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足额的抵押物,但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分别为2980万元和980万元。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的规定,本案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之行为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
节”,构成骗取贷款罪
6-4骗取贷款罪的性质:
1、骗取贷款罪是一种结果犯罪,衡量是否犯罪标准: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就不算骗贷。(理论分析派)
唐骏(打工皇帝)巨额骗贷案不起诉。唐骏实际上佳节销售合同为名,向银行获得按揭贷款,以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但由于唐骏等购房手续完整,案发时一直在按月还供,银行贷款没有造成损失,检查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2、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的犯罪。(司法实践派)
《规定(二)》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二)》属于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的立场,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独立引用《规定(二)》进行判决。
注:四川高院司法实践中采用“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的
犯罪”性质。详见案例《4.1赵俊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7、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区分(简):
7-1侵犯客体不同: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所有权;7-2主观方面不同,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以下表现方式: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8、检索分析
8-1本次检索搜集的案例分散,提取案例量较少,且四川高院和最高院选取的案例少,分析结果不一定具有代表性。
8-2没有“骗取贷款却有足额抵押担保”情况下的典型案例,未能为这次司法实践“贷款资料有瑕疵、贷款用途有问题、有足额担保的骗取贷款”提供案例和理论指导。
9、检索法律分析
9-1基于立法目的分析:(有足额抵押担保不为骗取贷款罪,理论意义)之所以规定骗取贷款罪,其根本原因是“骗取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因此,行为人虽然提供的资料有瑕疵,但该资料对金融资产的运行没有形成风险的,不应作为骗取贷款罪认定。
在日本,是否成立不法贷款的背信犯罪,“要根据实质性的标准来判断”。“即是属于不当贷款,如果确实采取了设定担保等确保债权回收的必要措施,那么仍不构成背信罪。”
9-2基于实践(四川高院)的分析:(有足额抵押担保仍为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亦包括“其他严重情节”。
司法实践(四川高院)以《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释“其他严重情节”
10、检索结论
10-1贷款资料有瑕疵、贷款用途有问题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不影响贷款的发放,不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
取得贷款之间具有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事手段调整。
10-2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提供贷款。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在有足额抵押担保情形下,如未有《规定(2)》四种情形,因不满足客观方面“严重情节”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10-3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提供贷款。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在有足额抵押担保情形下,如有《规定(2)》四种情形之一,因满足客观方面“严重情节”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11、其他:继续检索足额抵押担保和骗取贷款相关案例,收集刑事犯罪不成立案例。
12、检索用时:2日
13、完成时间: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