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重量测定允许误差的规定
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1690—19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银饰品及材料重量测量允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量结算金、银饰品及材料的贸易,铂饰品及材料亦参照使用。 2 术语
2.1金、银饰品的重量
指金银材料的净重。
3 技术要求
3.1金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
3.1.1每批或件称量值不大于1000g,允差±0.01g。
3.1.2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1000g且不大于5000g,允差±0.025g。
3.1.1每批或件称量值大于5000g且不大于20000g,允差±0.10g。
3.2银饰品及材料的测量允差
3.2.1 每批称量允差+0.4g或-0.5g。
3.2.2 每件称量允差+0.04g或-0.05g。
3.2.3 单件重量大于200g时,按批允差规定。
4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4.1.1天平放置环境应符合计量要求。
4.1.2使用时应先作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常规进行操作。
4.1.3合作的天平必须在强制检定周期内。
4.2试验天平的要求
4.2.1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02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1条规定。
4.2.2用最大称量值5000g,分度值0.01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2条规定。
4.2.3用最大称量值20000g,分度值0.04g的5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1.3条规定。
4.2.4用最大称量值50000g,分度值0.25g的6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1条规定。
4.2.5用最大称量值1000g,分度值0.01g的7 级机械天平,应符合3.2.2条规定。
4.2.6如果采用电子天平,则按电子天平的等级对应机械天平的等级等同使用。
4.3当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5 标志
5.1金、银饰品及材料均以克(g)为计量单位。
5.2金饰品及材料的重量,在书写时保留二位小数。
5.3银饰品零售的重量,在书写时保留一位小数。
5.4银饰品及材料批量结算重量在书写时保留整数。
5.5零售金、银饰品应在每件产品的标签上注明重量。
5.6批量结算贸易的金、银饰品,应每批附上注明重量的标签。
5.7加工的来料和人民银行配售的材料均应在委托加工单和发票上注明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