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先看下民诉中的诉讼期限。
我国的民法原则上采实体胜诉权消灭说。
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这意味着:
1、在民诉中,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即使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但在审判中如被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帮在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之(除非有新的证据)。也这是说此时此刻法院得判决支持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
而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因起诉期届满而丧失诉权。受诉法院对超过诉讼期限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区工商局于2005年6月18日以刘某无照经营为由,在刘某的小吃店当场对其罚款3000元,但未对刘某下发任何书面文件,也未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2007年4月20日,区工商局在清理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对刘某的处罚决定书,随即派工作人员李某和宋某到刘某处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若刘某提起行政诉讼,最迟应在哪一天提起?
在这一案例中明显是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出了失误,我能看到就有二处:一,程序不合法,并告知其诉权和期限;二、并未按时下发处罚文件通知。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应是2007年6月18日。为什么这样?
因为中国政府是历来一个强势政府,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官与民的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所调节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不同。那些人大代表们制定法律时,主要考虑是如何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利益。所以刘某就只剩下两个月来打官司了,或者说,还是留了两个月的时间给刘某来做给打官司做准备的。
为什么历朝历代中国政府的一个极显著的特征是强势,个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以前自不必说,即使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理由可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撰《七个怎么看》第一个“怎么看”即是——“怎么看我国发展不平衡?”正是因为中国的这一国情,命中注定要有一个强势的政府,否则那些草莽英雄,封疆大吏们会一个接一个喊打喊杀,揭竿而起,中国将长期陷入群雄割据的混乱局面。
据此,我认为忍辱负重的中国人民为中国主权和领土的统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