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房产违约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金雅阁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88号 邮政编码300457 电话:66228888 手机:[1**********]
被告:天津市卡尔斯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家园68—901 邮政编码300457 电话:22401503 手机:[1**********]
法定代表人:姜维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1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115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车位费合计36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房屋基础设施损坏及由被告违约造成房屋闲置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0000元;
5、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公司账户;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落地为雅都天元居6-2-401,租期为2008年10月31日——2010年10月30日,为期两年。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仅提前十天告知原告,擅自单方面提出毁约,在与原告协商未果,不同意其解除合同,搬出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于2009年10月21日将所有设备搬走,尚有一年 1
租期不能履约,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之约定: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需向对方支付年度租金的50%,即23100元作为违约金。被告应缴付年租金总额46200元的50%向原告进行补偿。
2、被告下半年租金迟付2个月。按照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之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月租金的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即60日*192元=11500元;
3、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该房屋所含小区第85号车位是绑定租赁的,租金费每月120元*12月即1440元应由被告结付。费用至今却仍未给付。
4、截至租赁期满,被告所欠12个月物业费,182元*12=2148元至今尚未给付。 5、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基础设施多有破坏,因洗浴等使用不当,造成大量墙皮脱落、门窗变形、无法继续使用,原告要求支付误工费、房屋毁损及由被告违约造成房屋闲置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0000元;
综上,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雅阁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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