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冷鲜畜禽肉)
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经营场所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一、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批发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批发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一) 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
五、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六、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账。
七、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八、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 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批发销售台账。
二、 批发销售台账应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规格(品种)、数量、地址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证明编号、
保质期限等情况。
三、 批发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 本公司在确保批发销售食品时,应向下游客户采购 方提供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出货渠道的合法和质量安全。
五、 采购方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 法批发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批发销售凭证的,应提供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内容,也应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1、 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 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 经多次检查、检验员合格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 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退市制度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接到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保质期限等情况。
三、 批发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 本公司在确保批发销售食品时,应向下游客户采购 方提供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出货渠道的合法和质量安全。
五、 采购方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 法批发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批发销售凭证的,应提供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内容,也应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1、 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 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 经多次检查、检验员合格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 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退市制度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接到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三、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
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二、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