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 方: XXXX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 方(出租方): XXXX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XXX
乙 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广告牌的位置及数量
一、合同项下的广告牌位置及数量:
1、XX大道S366精文金湾汽车城北面,1块。
2、XX大道S366与机场高速交汇处东北侧,1块。
3、省道S272二号闸北侧,1块。
4、机场高速S3211鸡啼门大桥东侧,1块。
5、机场高速与机场西路交汇处西南角,1块。
以上广告牌均由乙方负责代建,代建过程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以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中标后由甲方、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甲方组织上级主管单位、监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向施工单位直接支付有关款项。
二、重要说明:
1、如果因为政府审批、道路改扩建等不可控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或部分终止合同,双方均不追究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乙方获得上述广告牌经营权,经营期间有偿使用总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XX大道S366精文金湾汽车城北面处广告牌占总费用的23%,XX大道S366与机场高速交汇处东北侧广告牌占总费用的25%,省道S272二号闸北侧广告牌占总费用的23%,机场高速S3211鸡啼门大桥东侧广告牌占总费用的18%,机场高速与机场西路交汇处西南角广告牌占总费用的11%。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后60个日历天开始计算,总费用分三次缴付,每年缴付一次,第一次缴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第二次缴付时间为年月日前,第三次缴付时间为年月日前。
乙方应缴的款项,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内,即全额支付第一次广告牌经营权使用费,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给甲方;第二次缴付时间为年月日前,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第三次缴付时间为年月日前,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如乙方未如期向甲方缴纳当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终止本合同,重新进行挂牌招标。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抗因素,造成部分广告牌未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