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明的纪律观念,构建和谐的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劳动、集会、升旗、军训和学校、系部、班级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病假或事假)手续(急诊病人可事后凭医院或医务室证明补假)。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必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并持有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旷课、迟到、早退一律记入各班考勤簿。学生出勤纳入学生个人教育管理综合量化考核,同时纳入系部、班级的学生工作综合考评。
四、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1、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 请假二至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各系审批;
3、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4、七天以上者,由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签注意见后,学生处审查和签注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5、请假三天以上者,经同意后必须到学生处登记,返校后到学生处销假,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一天以上请假各班必须报宿管中心老师处登记,以备夜间清查。
6、请假批准后若需续假者,不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可先电话向班主任续假,回校后按以上规定补假,并到学生处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四、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累计旷课25—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累计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累计旷课51—7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无故旷课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课时旷课;20课时内给予警示;
四、在考试期间请假,须取得教务处的同意,在实习期间请假,须取得系主任的同意。
五、学生休学按《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并在宿管中心备案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必须按作息制度要求返校。
七、本市学生周末需请假回家者,办理保证书后,由辅导员、班主任签批假条,报宿舍管理中心备案(保证书存系部)
八、本制度适用于我系在籍全日制学生。
九、本制度由系领导授权,学生工作主任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