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流程
生育保险是对我国男女职工的一项保障政策,女性职工所在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满1
年后,女职工生产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并同时享受产假。那么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报销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你介绍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流程。
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流程
一、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条件
参保生育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人员
二、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 填写《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单位盖章);
2) 本人***复印件;
3) 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分娩后需加盖计生已生育或注销的章);或计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申请生育待遇的参保人员**);
6) 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原件;
7) 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
8) 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医院盖章);
9) 出院小结原件(医院盖章);
10) 门诊产前检查病历原件、复印件;
11) 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未就业配偶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无业证明并经男职工单位确认盖章。
12) 财政核拨机关事业单位需**单位证明(须注明是否单位正式职工,工资关系是否属市财政全额拨款)。
三、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受理岗受理,经办岗初审,审核岗审核→财务复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核→财务支付待遇。
四、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育待遇
五、福建省生育保险报销地点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报销条件
一般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折叠 编辑本段 异地报销
不同地方会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政策,所以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其实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报销都是大同小异,像福州市的生育保险,享受异地生育保险,所需材料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提供以下证件及复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发票;
(7)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8)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及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9)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10)《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11)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工伤生育科办理。
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二、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
(1)配偶属城镇户口有,应提供失业证,配偶居住农村的应提供村委会失业证明(失业证距离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
(2)结婚证;
(3)女方户籍本(户籍本上没有明确配偶农业人口或城镇人口的需当地户籍部门的户口性质证明);(4)男女双方身份证。
三、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统一办理,并提供:
(1)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针对于不同地区,异地生育所需的手续和申报流程会有所差异,但是总的情况来说,相差无几。所以打算异地生育的夫妻最好提前到当地社保局咨询,了解具体细节,毕竟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2016年福建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月20日起正式实行,但不少市民对于新条例有很多疑问,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省卫计委,回应大家关于新条例的各种疑问。
初婚再婚婚假都是15天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同时,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这一规定执行。
《决定》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按照158天~180天执行。“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独生子女奖励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
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再婚夫妻已生育子女
列入子女数统计
不少再婚夫妻不解生育子女数怎么计算,不知道还能不能生孩子。上述负责人解释,《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生完孩子忘领生育津贴,几万元没了
本报济宁1月5日讯(记者 贾凌煜) 分娩完忙着照顾孩子,却忘了申领生育津贴,想起来时已经过了180天的申领期限,一下子损失几万元,让市民王女士和家人懊悔不已。社保工作人员提醒,因生孩子单位停发工资的参保人员,出院后一定要及时到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以免过期损失利益。
28岁的王女士于2013年1月份生下一个女儿,乖巧可爱的小宝宝让一家人都沉浸在天伦之乐中,不知不觉宝宝就要1岁了。最近上班与同事聊天时,王女士才知道居然还有生育津贴可以领取,赶忙到社保局咨询。“一直没有关注过生育保险方面的信息,如果不是同事说起,更不知何时知晓。”说起此事,王女士语气中满是后悔之意,几万元实在不是小数目。 经过查询参保系统,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在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而且各项条件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范围,但王女士1月份出院,已经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大大超出了申领生育津贴的时间限制,确实非常可惜。
据了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在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是其中一部分。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有60余万人,参保人员分娩后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领生育津贴,如单位仍发放工资则不可申领。目前,大多数参保人员都能及时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申领手续,也有少数市民比较马虎,错过了领取时限。
“参保人员一定要牢记生育津贴只有半年‘保质期’,逾期不再受理。”该负责人特别提醒,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确定津贴数额。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对生育津贴支付数额如有疑议,应在60天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