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较少,但惩罚性赔偿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制度,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应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使用,不宜在合同领域广泛适用,可以有一定条件的在侵权责任领域适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者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1]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广义的惩范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2]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它具有赔偿受害人损失、遏制侵权不法行为、还有惩罚侵权人等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民事赔偿领域中十分特殊,但是却又备受争议。它主要被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特别是在美国法中被运用得较多,其被认为是普通法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有制度。[3]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这一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实质上的接受,大多数只是限于理论研究的环节。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发展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的英美法国家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4]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世纪90年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这条法律规定的性质,许多学者都有着不同的意见,争议颇多。尽管如此,但我国学者仍然一直在对该制度进行着探索,在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对我国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它与我国的精神赔偿制度如何配合适用,以及是否应该扩大对惩罚性赔偿的运用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其仍然是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它是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相对的一个概念,它们之间既有着联系也有着区别。补偿性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了补偿性惩罚的构成要件,才能够申请惩罚性赔偿。通过他们之间的比较可以了解到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于惩罚或者威慑加害人而不是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数额高于甚至远远大于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样主要是为了惩罚加害人,达到遏制不法侵权行为的目的。而补偿性赔偿主要的功能和目的只在于补偿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