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论 我 国涉 外 劳务 合 同 的法律 适 用 裴予峰 摘 要:随着我 国在 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不断发展 ,劳动力的跨 国流动越来越频繁 ,如何在现有 立法基 础上完善我 国涉外劳务合 同的法律 适用规 则就成 了一个非常急迫的一 个问题 。 关键 词:涉外劳务合 同;有限制的意思 自治;最 密切联 系原砸 i 】 ;强制性规 定 一我国涉外劳务合 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一 ) 涉 外 劳务 合 同法 律 适 用 的 现 状 、1 .涉外劳务合 同概述 涉外劳务合同也 称为涉 外劳 动合 同,是 指具 有涉外 因素 的劳 动合 同。关于涉外 民事法律关 系的涉外 因素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体涉 外 ,另一种则是客体具有涉外 因素 ,并且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均发生在外国。关 于涉外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大致也可 以分成 两类 :一类是主体涉外的劳动合 同 ,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外 国人或外 国企业 ,且劳动者的住所 、用人单位 的营业所都在国外。 比如外 国人 到 中国来工作 、劳动者受雇 于外国企业工作等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涉外 的 劳动合 同,即劳动合同从缔结直到解除 的一切过程都发生在外 国,比如 境 内劳动者被境 内企业派往国外 工作 的劳动合 同等。 2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的现状 对涉外 劳动合 同的性质和法律 规定在学 界主要有两种 不同 的观 点 : 第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关于涉外劳务合 同所产生 的纠纷只能适用我 国的 系原则确定所适用 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 ,劳务合 同适用劳务实施地 的 法律 ,若合 同明显与另一 国家或者地区有更 密切联 系的,适用 另一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律” ( 已废止) 。 随着 《 合 同法》 的颁布 , 该 司法解释废止并失去效力,但有些地方 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参 照已废止的司法解释进行审判 。已废 止的司法解释 认为劳务合同适用 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 但 在涉外 劳务合 同中 ,劳务实施 地可能并不一致而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一 味的适用 劳务 实施地法 律 ,往往会造成本该对劳动者进行保 护的条件 变成 不利于保 护的条件 , 对劳动者的权益有损害。但如果仅仅规定对涉外劳动合 同适用合 同法调 整也是存在缺陷的 ,这导致 了在司法实践 中的混乱,而进一步引发 了对 该 问题 的争论 。 二 、我 国在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上的理论分歧 ( 一 ) 涉 外 劳务 合 同 关 系的 性 质 界 定 《 劳动法》 和 《 劳动合 同法》 。尽管 《 合 同法》 在关于涉 外劳务合 同产 生纠纷 时对 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规定 当事人有权选择 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但 因为劳动合 同是一种保证劳资双方 在平 等的 基础上订立 的特殊合 同,不但具有公法 的性质而且还被 国家强 制力 所保 证。其 目的在 于 当事 人一 方选 择 适用 的 法律 可能 会 与 《 劳 动法 》 和 《 劳动合 同法》 中的规定相违背 ,而导致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受 到损害 , 使劳动合同不能公平 、平等 的进行 。第二种观点则认 为 , 应 当首先适用 当事人协议 选择适 用 的法 律。在 当事 人没有 选择 适用何 种法 律 的情 况 下 ,则根据最密切联 系原则 由法 院来选择一个 各方面关 系都 最为密切 的 法律予以适用。但 是,如果适用 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 国法不得违反 我国对该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因为涉外 劳动合 同虽 具有特殊性质 ,但仍具有合 同的基本特征 。目前 , 这种 观点 已得到大 多 数 国家的认可 ,是通行的法律适用原则 ,可以通过公共 秩序 保 留制度 的 适用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 的 目的。 ( 二 ) 涉 外 劳 务合 同 法律 适 用 中存 在 问题 在劳动关系 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之间的不平 等现象 已经得到公认 , 而涉外劳务合同的意思 自治原则无疑是导致这种不公 平现象 的源头 。意 思 自治原则是指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 的意思表示选择支配合 同关 系 的准据法 。简单来说就是依照 自己的理性判断 ,去设计 自己的生活 ,管 理 自己的事务 。通过含义的说明我们可 以看到 :如果雇佣者利用其经 济 及地 位的优势对受 雇者进 行威胁 ,迫 使受雇 者选 择对雇 佣者 有利 的法 律 ,规避对其不利 的因素 ,由此在劳动合 同履行 的过程 中必会造成 对劳 动者保护规范产生恶劣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 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一般法 院在审理相关劳 动合 同案 件时 ,基本都采用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原则来审判案件 ,即用人 单位 与劳动者 之间遵循双方合 同的约定。但 这种作法是重意思 自 治 原则 而轻 劳动法的体现 , 不仅忽视 了我 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且也不 利于对我国 劳动者的保护。现阶段我 国劳动者对外劳务活动 日 益频 繁,为防止和避 免我 国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我们要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这种情况的出现。 我 国在涉外劳动合 同上 ,也 曾经采用特征性履行 说。特征性履行说 涉外劳务合同关系的性质界定 , 其关键就在于涉外劳务合 同是 否可 以适用外 国法 。在西方国家 ,劳动关系最初是 由民法来调整而非劳 动合 同法 ,只是作为一种雇佣关系而存在 。这种关系仅仅只是受雇人 向雇用 人提供 劳务 , 雇用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 是 一种 纯粹 的私法关 系。这种私法关系是 在双方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 立的 ,可 以是 口头的也可 以是书面的。但是后来 国家进行 了普遍干预 ,不再 是纯 粹的私法关 系,取而代之的 出现了很 多强制性规定 ,即双方 当事 人是被 劳动合同法所 确认 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 的,其权利义务 的实现 ,是 由 国家强制力来保 障的。因此 ,劳动关系的性质受 到了质 疑,人 们也因此 发生了激烈 的争论 。不过无论在西方还 是我国,劳动法都不再 被纯粹 的 当做私法或公法。 是双务合同中代 表合同本质特征 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 为 ,这就意味着 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最能体现合 同特性的法律 ,一般来说 ,劳动实施地 即为特征性履行地 。1 9 8 7 年最 高人 民法院作 出 《 关于适 用 <涉外经济 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明确指 出,“ 涉外 劳动合 同纠 纷适用 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法院按照最密切联 ● 一 .劳动合同是私法关系 的合 同,它是劳动者 与用工单位之 间确立劳动 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 的协议 。同时也是双方 当事人 意思表示达成 致 的表现。在私法关 系中劳动者有选择缔结劳动合 同的 自由,且 只有 在双方都想要缔结 劳动合 同时才能产生效力。而其 目的是为了处理合 同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是一种私人关系 , 并且 在劳 动合同中 ,合 同双 方之 间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合 同是公法关系的合 同,这种公法关系是国家通过强制性规定 用来服务于私法关系中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 。只有当事人 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 时,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 干预 。国家对劳动合同 的干预 ,只是 为 了更好实现意思 自治 ,干预的 目的是为 了实现合同双方的实质平等 。 可见 ,在涉外劳动合同中,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本 质是一种私法性 的 关系, 但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则支配着 国家 的干预 。这样 ,我们在调 整涉 外 劳动合 同法律关 系时 ,应该要 注意 到涉外 劳动合 同 中法律 冲突 的存 在。 ( 二)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 适用的确定 对于涉外劳务合 同法律适用的确定 , 也存在两种不 同的观点。第一 种观点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第二种观点则 主张适用 《 合同法》 中关于准 据法的规定。 在涉外 劳动合 同中,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通 常为外国人 , 且合 同的订立或履行地也在外 国,当事人选择 的法 院地就 会带有偶然性。法院地法是在涉外案件审理时法院所在 地的法律 ,这样 来 ,在发生涉外 劳动合 同纠纷时如一味适用法 院地法 ,是 不能保证劳 动者权益的完全适用 。另外 ,有些劳动者的工作地可能超过 两个或两个 以上 的国家 ,此时适用法 院地法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每个 国家在劳动 保护方面 的规定都不相 同 , 具体应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解决 纠纷决定着劳 动者能否得到更好 的的保护 。就 当前社 会 ,在 劳动力 跨 国流动不 断显 著 ,国际多边合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 下 ,如果一 味主张适 用法 院地法 。 一一2 4 8. _ B U i n e s s … ● 酉 必定会 对国际贸易的往来带来 消极 的影 响。其次 ,我 国在 《 外 国人在 中 国就业 管理规定》 中有相关规定 ,但只涉及 了我 国用人单位与被雇佣外 国劳动者发生争议 的情形 ,对此之外其他情形 的劳动合 同争 议并没有作 出相关规定 ,而以这是强制法为 由,直接对所有争议都适 用我 国劳 动法 及相关规定 ,并不妥 当。 而第二种 主张适用准据法 的观点 ,则是符合涉外劳动合 同的本质要 求 的。准据法是经 由冲突规范来确定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的特定的实体 法 ,如果合 同缔结地是在 中国,则准据法就是 中国的实体法 ,如缔结地 是在美 国,则准据法就是美 国的实体法 。这样 的规定 ,才最 能够保护劳 动 的权 益 至 最 大 程 度 。 思 自治原则来予 以解决 。 但又 因劳动合 同具有特殊性 ,在处理案件时就不 能完全适用 “ 意思 自 治 原则 ”而需要作出相应的限制。这种 限制可能体现在选择适用法律 的范围或适用法律 的方式等方面 ,一定只会 是从严 规定。此外 。法律还 明确规定 了涉外劳动合 同的当事人不得通过选 择法律来夺 取对劳动者本 应适用 的具有保护作用的强制性规定 。这样做 的 目的是 防止雇主通过选 择法律 ,逃避某些对 自己不利的强制性 规定 , 该强制性规定 必定涉及 了 与合 同有密切联系的关于保护劳动者权 益及 国家公共利益 的内容。 0 2 .在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 的情 况下 ,各 国优 先考虑适 用劳务 实施地 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随着 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 早期 的法律适用原则早 已不能满足 现在 的发展节奏和对劳动者进行 的劳动保护 ;同样 的,这些 原则 更加无 法满足涉外劳务关系发展 的需 要。因此 ,在处 理涉外 劳动合 同纠纷时 , 在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 , 通 常规定应 当适用 的法律 必须要与该 合 同存在一定的联系才能予以适用 。具体适用如下 :在劳 动合同 中,当 劳动者没有选择适用合 同的法律 时,就应 当适用劳务实施地 国家 的法律 或雇主营业所所 在地国家 的法律 。为何规定适用的是这两种法律 的原因 是 ,这两者的地点是 当事人所应 当熟悉 的,因此适用当事人熟悉 的法律 是起到了更明显的预见效果 ,且 比较下来又是与劳动合 同有最 为密切联 系的法律。由此 可见,这 两种适用 的法律是能够起到有效 的保护 劳动者 合法权益 、确保 劳动者享受完善 的劳动保护措施的法律。 3 .各 国劳动法 的强制性规定对解决劳动合同争议起 重要作用 在各 国的劳动法 中都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其 目的 在于 , 一 旦强制性规定作 出后 ,各 国就对其境 内的劳动合 同赋予 了强制 力 ,规定 必须遵守该 国规定 的相关 内容 。这样做的 目的是为 了确保 劳动 者的基本权益得 以实现 。由于劳动 合 同相 对于 一般合 同而言具 有特 殊 性, 所 以强制性规定基本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在劳动期 间的职业 安全 、健康保障 、工作时 间、公共休假 、最低报酬 、妇女 、儿童 、残疾 人权 益等 。 各 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了适用 的外 国法不能违反该国法律 中的强 制性 规定 。这一规定对协调各 国劳动法之间的冲突 ,保证 劳动者不会受 到不 平等 的损害起到 了重要作用。遵守一国法律中的强制 性规定 ,在处理 劳 动合 同纠纷时如果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低于该国对 劳动者 保护的法定标准 时, 依据该 国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性。这也是对 劳动者保护 的一种 体现 ,当当人事选择的法律低于 国家法定标准时 , 如仍 旧适用当事人选 择 的法律不但无法达到保护作用 ,且无疑也是 一种倒退 。 ( 二 )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及 建议 1 .应对意思 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作 出部分 限制 早在 1 4世纪 ,意大利的学者就 提出了这一 原则 ,但是直 到 1 6 世纪 法 国学者杜摩兰再次阐述后才获得广泛关 注 ,可以说这 是人文主义兴起 后 ,对人尊崇和强调的结果@ 。因涉外 劳动合 同的特殊性 ,我 们在适用 法律时不但要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各 自 在合 同中所享有及应 承担的权利义 务关系 ,而且更不能忽视 劳动者 可能 被操控 和处 于弱 势一方 的现 实 问 题 。因此 ,各国在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的规则 中都普遍规 定了有 限制 的意思 自治 。 有限制的意思 自治是允 许 当事人 可以 自由选 择劳 动合 同适用 的法 律 ,但选择的 自由和范围均是受 到限制 的。不但要求选择 的法律不能剥 夺本应适用合同的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 ,而且 还必须 与劳动合 同有 联系 。 其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不能剥夺对 劳动者提供 的强制性保 护。当当事人 选择适用的法律与劳动者适 用的劳动工作地法律产生 冲突时 ,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就应该遵 循强制性 规定 ,而不能忽视该强制性规定且 仍然依据 自己选择适 用的法 律,这样 的作法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 此外 ,在协议选择法律 的表示方式上也有一定的规定 ,其 表示 方式 般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在这里 大多数 国家采用的是 明示 的表示方式 来协议选择法律 ,反之如选 择了默示表示方式则一概视 为无 效。如列支 敦士登 1 9 9 6 年 国际私法第 4 8 条第 ( 3 )款 规定 ,劳动 合同的法律 选择 只有在明示 作出时才有效 。 2 .应通过 司法解 释指导 司法 实践 部 门准 确理 解我 国 《 合同 法》 、 《 劳动法》 及其他法律 中的相关规定 一三 、我 国对涉外劳务合 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定 根据 2 0 1 0 年 1 O 月2 8日通过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涉外 民事关 系法 律适用法》 , 第 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涉外 劳动关 系的法律适 用 ,即 “ 劳 动合 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的 ,适用用人 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 ,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 首先 ,“ 劳动合同 ,适用 劳动者工 作地法 律。 ”在合 同中,合 同的履 行地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的价值 在于得 到履行 ,合同履行地关 系到当事 人的实质合 同利益。适用 劳动者 工作地 法律是对 双方 当事人都具有 实质 的利益因素 ,一方面不仅是双方所熟悉的法律 ,而且 对于可能产 生的结 果也有一定的心里预期 ,另一方 面则更 够更及 时地 保护劳 动者 的权利 。 当劳动者在某个国家 进行工作 ,然后 转移 到另一 国家 进行 工作 履行 合 同, 若 此时发生争议 , 应适用争议 发生 时劳动者 工作 地这一连结 点 ,规 定涉外 劳动合 同可 以适用 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举个例 子来说 明,甲是 中 国人 ,在中国工作 ,后被 派往法 国子公 司进行工作 。在 法国子公 司工作 时与公 司发 生了一些 问题 , 诉讼 至法院。虽然 甲为中国籍公 民,拿 的是 中国发 的工 资 , 但根据适用 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的情形 ,甲是在法 国进 行 合 同的履行 的 , 那 么适用 的应 当是法 国法 。 其 次,“ 难 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的,适 用用人 单位 主营业地法 律。 ” 如果 劳动者 的工作地不在 同一 国家 ,可能涉 及两个 或两个 以上 的国家 , 同时当事人也 没有 约定适用合 同准据法 。在这种情况下 , 则 适用用人 单 位 主营业地法律 。此外 ,在各个法律法规 中,对 主营业地 的范畴也有 不 同的规定 ,有些 国家适用 的是招收雇员 的企业所在地法 律;有些适用 的 是雇主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律 ;还有一些则适用企业营业所所 在地法律 等 等 。无论适用何种 主营业地 的法律 ,其前提条件都是在未选 择法律 的情 况下 ,劳动者须在不 同国家进行工作 。 最后 ,“ 劳务派遣 ,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劳务派遣是指 派遣 单位 ( 用人单位 )与被派遣劳动 者订 立劳 动合 同 ,取得 劳务 派遣 权利 后 ,再根据其与接受 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 用工单 位)订立 的劳务 派 遣协议派遣劳动者 ,由此使派遣者在用工单位工作 。劳动合 同适用 的是 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而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务派 出地法律 。举 例来说 ,中 国甲公 司派遣 乙去美 国从事劳务工作 ,如适用劳动者工作地 法律 ,那么 应适用美国法律 ;如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则应适用 中国法 律。那么到 底应适用哪 国法律?其实 ,在派遣合同中 ,派遣单位和劳动者 事先订立 劳动合 同并取得派遣权后才能与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 。其所 涉及 的法 律关系及其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都不同于劳动合同。因此 ,这 里应 适用 劳务派 出地法律 ,也就是中 国法律。 四 、我国涉外劳务合同立法的完善 ( 一 ) 对 国 际 立 法和 司 法 实践 的借 鉴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 ,涉外劳务合同在国际私法 的立法与 实践领域中也经历了较多的时期。在早期阶段 ,涉外劳动合 同的纠纷适 用的是一般的合同法律原则。一直到二十世纪中期 ,一些 国家才对 涉外 劳务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至此以后 。涉外 劳务合 同的法律适用 问题被不断重视 ,在本 世纪末 ,一些 国家 就在原有制定 的 基础上对该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更 加详细的规定 ,同时还制定 了国际条 约来规范本国在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从这 不断发展 的过程 中可以看到社会和人类文明都在不 断向前 进步 ,满足了国际交往 的发展 需 要 ,而且更 有效地 控制了劳动合 同纠纷 的 日 益增 多。 1 .有 限度地适用 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 对 于当事人而言 ,在涉 外合同纠纷中给予其 一定范 围的权利去选 择 所适用 的法律 是有利 于纠纷解 决的意思 自治。 目前 ,许 多国际条约 在处 理涉外合 同纠纷 时都将 意思 自治原则视为首先适用 的原则 。 原 因是该原 则 不仅 能还原合 同本身 真实 的意思表示 ,而且 当事人也是 可以事先预估 到该法律行为会产生 的后果 。假如纠纷突然发生 ,即能迅 速通过适用 意 虽然我 国在 1 9 9 9年的 《 合 同法 》 中对产生 纠纷 的涉外 劳务合 同的 法律适 用做 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 ,真正运用到实践中时却遇到 了很 多的 问题 而停滞不前无法继 续操作 。这些 问题都 涉及到 了方 方面面 ,比如 :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的限制是什么?在 《 合同法 》 中除限制外的具体内 B u s i n  ̄ s s _ 容又是什么?怎样定义最 密切联 系 的国家?在 处理涉 外劳 动合 同纠纷 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原则 或标准又应 当怎样确定?等等。要想解决这 些 问题就必须准确理解我 国 《 合 同法》 、《 劳动法》 及其他 相关法律对 此所作 出规定 的意义何在 ,并通过 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施操作部 门将 相 关规定运用到实际操作 中去 。 在处理涉外劳务合同纠纷时 ,秉承我 国的传统原则并根据 我国现阶 段的实际情况 , 通过借鉴外 国的司法规定 、吸取外 国的案 例经验 ,来适 应我国劳动力往来 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的现实情况 。而 在解 决涉外劳 动合同纠纷时 ,意思 自 治原则 的采用无疑是解决 问题 的首要选择 ,具有 重要地位。法律还规定在 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前的任何 阶段 ,都有权选 择合 同所适用的法律 ;与此同时,也应对该意思 自治原则作 出相应 的限 制 ,来保证雇员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享有有关 国家 当予以重视的事情 。值得庆幸的是 ,多年来中国一直致力 于国际私法方 面的理论与实 际问题 的研究 ,通过借鉴 国际上好的私法原 则并结合 自身 实际情况 ,已经取得 了很大的进展 。而我也坚信 ,在不久的将来我 国一 定会攻克在国际私法领域 中关 于涉外劳务合 同的法律适 用这一问题 的。 ( 作者单位 :上 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 [ 1 ] 赵相林 :《 国际私 法》 [ M] ,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5 年版。 法律 中对劳动者 的强制性保护。 如果在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 或选择无效时 ,其所应 当适 用的 法律也会根据 不同的情形产生不同的结果 、适用不 同的法律 。这些不 同 情况适用不同法律之 间是存在一定关联及从属性质 的而 不是 分离的。就 好 比当劳动者的工作所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在 同一处时 ,则应适 用的法律是惯常工作 地法律 ;可是如果无法确定惯常 工作地时 ,则应适 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由此可见 ,当前者无法满 足适用条件时就 由后者来解决和补充 。另外值得 一提 的是 ,在 处理涉 外 劳动合 同纠纷 时 ,即使 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 ,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 《 劳动法》 中有关 规定就不能适用 。但是 ,能适用的规定也是有限制的 ,应 当只 限于对 个 人及 国家利益 的基本劳动保护 ,而不是 《 劳动法》 的所有规定 。 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 以来 ,无论是中国人去 国外投资工作也 好 ,亦或 是外 国人 到中国来 外商投 资也好 ,这 无疑是 促进 了我 国经济 的加 速发 展。但在 发展的同时,各种涉外劳务纠纷频频 出现,决定适 用哪方的法 律才最能体现合 同的特殊性 、在 当事人有选择 和未选择 的情 况下又适用 哪方法律等等的问题都是 纠纷 的焦点所在。除此之外 ,目前在我 国学界 对于涉外劳务合同的现状也有不 同的看法 ,不管是只适 用 《 劳动法》 或 《 劳动合同法》 , 还是适用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的法律 ,这两种情况都是 不能一概而论的 。此外 ,当事人 能够在劳动纠纷产生时选择所应适 用的 法律 ,但选择的 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 的,这样做的 目的是有 限制 的意思 自治原则对弱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也是对我 国在 国际私法领域 中关 于涉 外 劳务合 同的一种完善建议。对于涉外劳务合 同关系 的性质界定 本应是 种私法 关系,但 由于 国家的公法干预 ,而由此引起 了冲突法关系 的性 一[ 2 ] 林嘉 : 《 劳动合 同若干法律 问题研 究》 [ J ] ,戢 《 法 学家》 2 0 0 3 年 第 6期 。 [ 3 ] 周敏健 :《 上 海首例涉外劳动纠纷案胜诉 的启示》 [ J ] ,栽 《 中 国律师》2 0 0 2年第 1 O 期。 [ 4 ] 万静 :《 涉外劳动 关系与劳动合 同法的碰 撞》 [ J ] ,栽 法制 ( 半 月刊 )2 0 0 8年第 1 5期 。 [ 5 ] 徐冬根 :《 国际私法趋 势论》 [ M]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0 5 年 版。 [ 6 ] 王全兴:《 劳动法》 ( 第3 版)[ M]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2 0 0 8 年 版。 [ 7 ] 栾兆安 :《 劳动合 同法律适 用》 [ M] ,北 京:中国劳动社会保 障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 8 ] 1 9 8 0 年 《 欧共体国际合 同义务法律适 用公约》 第 3条第 1 款规 定 [ S ] :“ 合 同适用当事人 选择的法律。双方 当事人可 以 自 行 选 择适 用于合 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 [ 9 ] 1 9 8 0年 《 罗马公约》 第 6条、1 9 9 2年 《 罗马尼 亚关于调整 国际 私法法律 关系第 1 0 5 号法》 第 1 0 1 条 [ s ] 。 [ 1 O ] 张傻 浩: 《 民法 学原理》 [ M] ,北京: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0 0年 版 。 注解 : ①质。 1 9 8 0 年 《 欧共体 国际合 同义务法律适 用公约》 第 3条第 1 款规 定: “ 合 同适 用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 。双方 当事人 可以 自 行选择 适 用于合 同的 全 部或 部 分的 法 律 。 ” 由此可见 ,我国在 涉外劳 务合 同的法 律适 用上 的规定 还十分 不完 善 。许多操作性的细节都没有相应规定 。我国立法 上的种种不足 ,都将 是不利于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问题 的有效解决 ,从而极大程度上 限制 了我 国涉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 所 以,如何解决问题并且不断完善我 国在这方面的不足都是 我们应 ② ③1 9 8 0 年 《 罗马公约》 第6条、1 9 9 2年 《 罗马尼 亚关于调整 国际私 法法律关 系第 1 0 5号法》 第 1 0 1 条。 张俊浩 : 《 民法 学原理》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0年 版,第 3 O 页。 ( 下接 第 3 2 3页) 应该 引导农 民正确 对待宗教 。农 村基层党组 织要从农 村的具体情况出发 , 通过建立文化活动中心 ,开展具有浓郁乡土特色 的 文化活动 ,一方面丰富和充实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 ,提高群众 的参与 积 极性 ;另一方面让农 民有机会 吸收更多 的 “ 文化 新空气 ” 。此外 ,农村 基层党组织还要引导群众增 强 “ 村落共同体” 意识 ,培育公共精神。 3 、增 强 文 化 自觉 性 随着农村物质生活 的不 断提高 ,农 民在 文化需 求方 面也 产生 了变 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应顺应这一变化 ,积极 引导农 民成为农村 文化建设 的主体 。只有农 民积极 主动参与各种健康的文化活动 ,才 能创 造 出更多 的农民喜闻乐见 的农村文化 ,从而最大限度地满 足农 民的文化需求 。农 村基层党组织应积极 引导 、鼓励农村群众积极参 与到 自办文化的过程 中 来 ,引导农民认识到他们既是农村文化的受益者 ,也是农 村文化建设 的 参与者和创造者。同 时通 过表彰 、奖励来 引导 和促 进农 民 自办 文化 活 动 ,增强农村群众的文化 自觉性 ,从而远离各种落后的封建 习俗 ,构 筑 的领导下坚持走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 , 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农村文 化和 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从而积极发挥基 层党组织 的组织和引领作用 ,从而 为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 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保 障。 ( 作者单位 :贵 州师 范 学院 ) 项 目信息 :本文获 2 0 1 2 年贵州省教 育厅高校 人文社 科研究 委托项 目一 《 基层组织建设在构筑地方精神高地中的作用调查研究一以黔西南 州冷洞村为例》 的支助 ,项 目编号 :1 2 WT 0 1 2 。 参考文献 : [ 1 ] 郭晓君等. 中国农村 文化 建设 论 [ M] . 河北科 学技 术 出版 社 , 2 0 0 1年 1月 1 日。 起农村精神高地 。 总之 ,农村精神高地 、精神文明的建设 ,离不开在农村基层 党组 织 [ 2 ] 肖纯柏.农村基层党组织功 能实现途径研 究 [ D ] . 中国期刊 网 优秀博硕论 文全文数据库,中共 中央党校 ,2 0 0 8年 。 [ 3 ] 朱保 安.农村 文化 建设 中存 在的 主要 问题及 发展 对策 [ J ] . 河 南社会科学,2 0 0 5年第 1期。 ●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