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作者:翁贤明
中国专利报 1998年07期
二、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从上述国际经济发展的特点与规律,看到了要保证知识经济的有效发展,需要解决市场竞争的有序化问题。总结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要解决有序化问题一定要用法律来调整市场竞争,对知识更是如此,要由专门的法律来予以确认,并授予知识的所有者以一定条件的独占权(即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不被任意侵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序。这个法律体系就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个法律制度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主要的是独占权。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这对于占有市场十分重要,十分有用,因此,世界各国对此十分重视。
现以美国为例。随着日美贸易摩擦的激化,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美国把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升为贸易政策的基本方面。1984年美国制定的贸易和关税法中第301条款适用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惯例。30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违反国际协议或影响美国贸易的外国贸易壁垒,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使普遍优惠制的所有受惠国知道,美国在根据这项计划决定给予优惠时,将仔细研究、检查他们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情况。1985年10月,美国总统里根就警告韩国,如果侵犯美国的专利权,将会受到重新调整进口配额等措施的报复。在美国的压力下,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修改了相应的保护法,美国还使韩国同意优先为美国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等)。美国在国际半导体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运用这个301条款,向日本施加压力, 迫使其开放半导体市场,使美国对日出口的半导体增加了20亿美元。
不仅如此,美国的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还授权美国总统,要总统就美国的电讯产品出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有关外国政府谈判,如谈判达不成协议,美国政府将采取强硬的报复措施。如1989年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根据贸易法301条款, 美国开始调查其贸易对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是否完备。调查结果,将2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观察名单,因为它们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拒绝那些依靠知识产权的美国公司进入市场,其中日本、印度、巴西、韩国、沙特阿拉伯、墨西哥、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一起被美国列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充分应受到贸易制裁的国家。美国总统将在每年6 月前后确定享受美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名单。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如果美国征收9 %的关税,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只需交纳6%的关税。
与301条款相对应,美国贸易法中还有一个337条款,它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美国的,二者可谓双管齐下、配合默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手段以前主要针对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实体,
现在,
它的触角日益扩大,
就连欠发达国家(Leastdevelped Cuntries)如海地等也成了这些法律手段的对象。例如, 美国已将“普惠制”(GSP)国家和知识产权联系起来了。本来, 普惠制是通过给予受益国出口的某些符合条件的产品以非互惠的免税待遇而提供的一种变相的对外援助,然而,近些年来,它也成了美国贸易谈判者的一种间接工具,受益国只有满足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求,才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面对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大攻势,各国普遍感到需要认真对待。特别象日本那样的国家,面对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大攻势,深深意识到,要与美国抗衡,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今后就要解决两大问题。一、如何创造作为谈判实力的优秀的知识财产;二、如何培养担当这样任务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扭转在国际贸易,特别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被动地位,保护日本企业的利益,以巩固日本贸易大国的地位。
这就促使日本更加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从政策、制度和队伍上给以保证。如,日本三菱电机公司,新设了“知识产权总部”,日本索尼公司总部有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近300人,日立公司310人,丰田135人。由于有了强大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就能跟美国展开针锋相对的抗衡。日立制作所对日本摩托罗拉公司侵害微处理机专利提出反诉,在美国因达尔公司发生的微处理机专利纠纷中,日本电气公司胜诉。
我们还可以通过美国专利中的外国申请量的分析,来看一下国际竞争的状况,因为外国向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量是表明国际竞争力的指数。1975—1985年的10年间,在美国的全部专利中,日本人的专利每年增长1%,到1984年,日本人获得美国专利数已超过英国、 法国和联邦德国3国在美国获得的专利总数。 美国的两位学者针对上述情况作了分析。先从美国批准的专利百分比来看,1975年,美国占64.9%,日本占 8.9%;10年后的1985年,美国下降了9.4%,为55.5%, 日本却增长一倍,达到17.9%;1987年,美国跌至52%,日本递增到20%。美国厂商被日本专利捆住了手脚,动弹不得,日本的许多高档商品几乎垄断了美国大部分市场。再从美国专利拥有者地位的顺序来看,1986年,日本日立公司成为拥有896项美国专利的第一大户, 占当年美国公布的专利总数的1.26%,且范围很广,包括了电气、电子、化学及其它技术,到了1987年,局势进一步“恶化”,日立、佳能和东芝等公司分列美国专利最多的前三位,美国过去的第一大户通用电气公司由1985年的第一位跌到1987年的第四位。
以上是我们从日本一方的情况来看,我们再来看看美国。美国厂商从教训中领悟到不能让日本人用专利技术控制市场,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实施专利战略上同日本开展角逐。90年代后美国企业专利拥有量大增,1993年美国IBM公司终于击败日本东芝公司, 居在美国申请专利数量的首位。美国其它一些大公司,如电话电报、通用电器、摩托罗拉、柯达等纷纷以专利技术保护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的市场。
近几年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大增,与美国企业拥有专利技术实力的增强密不可分。现在许多新兴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开发、利用专利技术,目的也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如韩国金星电子公司,最初引进日本4兆位芯片技术,后又引进16兆位技术, 该公司通过吸收和改进,使生产技术超过了日本。现在,韩国存储器芯片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已达到70%,技术优势很快转化为市场优势。
以上我们是从正面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再从另一面来看问题,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积极的创造发明、取得专利、商标保护占领市场外,还存在着侵权与反侵权之争,而且大有升级之势。
美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世界知识产权大战的一个缩影。美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涉及到专利,还涉及到著作权、半导体线路配置权、植物新品种权、经营秘密权等方面。一段时间来,美国针对对外贸易出现逆差、技术贸易顺差的情况,发动了强大的知识产权攻势,提高知识产权价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其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和巩固国际市场,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仅1974 年到1984 年10年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日本企业提起诉讼并进行调查的侵权案件共59起,日本只有12起胜诉。为此,日本企业界对自己所处的劣势感到十分忧虑。为了不失去在美国的市场,日本一方面努力支付赔偿金与美国和解,另一方面则在加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加大投资,同时还制定了针对美国等国的科技经济法律对策,以扭转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被动地位,保护日本企业的利益,以巩固日本贸易大国的地位。在同美国IBM公司进行的基本软件出版权纠纷中, 日本富士通公司支付千万美元的和解费;另外,日本胜利公司充分利用录像机的基本专利,以世界规模的集团化战略击败索尼阵营,一年赚取130 亿日元的技术费用。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成为国际竞争中的支柱,是出口企业的“摇钱树”。市场竞争已由知识竞争转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变成谁拥有知识产权,谁就占有市场,谁就能获利;谁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谁占领的市场就越大,谁的获利能力也就越大,谁就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既是有效保护知识成果的重要制度,又是激励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制度,而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国际化,其在未来世纪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国际统一标准。也正因如此,美国、日本和欧共体成员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为在未来世纪争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拥有在高技术及其产业竞争中的主动权,纷纷研究制定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的总体发展战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很短的国家,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对我们形成的压力,面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和正在采取的新措施,我们该采取何种对策?(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