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有关预提费用详解
有关预提费用详解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按照会计分期假设,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平衡各会计期间的损益,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而设置的。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然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新准则”)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这样,就造成众多执行新准则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困惑,尤其是“预提费用”。
本次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第一年年底根据营销政策计对当年的销售折扣、折让进行预提,记入销售费用,第二年按照税法规定,将上一年的折扣额在第二年的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第二年的实际销售额减去上一年的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同时,冲减上一年年底根据营销政策预提的销售折扣、折让,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XXX
贷:销售费用 XXX
借:营业收入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XXX
贷:应收账款 XXX
企业认为上述会计处理原则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会计分期假设,实际是否如此呢?我们假设公司第二年终止经营,则公司无法冲抵收入,则上年年底预提的销售折扣、折让兑现时,应该直接冲减预提费用,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XXX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付款方式 XXX
对多提金额或少提金额则应冲回(正数)或者补列金额(负数)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正数(冲回)/负数(补列)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付款方式 正数(冲回)/负数(补列)
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如果假设第二年终止经营成立,则公司的会计处理就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将第一年的费用冲抵了第二年的收入。如果假设第二年持续经营,我们只能认为第二年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属于第二年当年实际发生的折扣额,第一年预提的费用并未兑现,其虽然遵
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却与公司的经济业务相悖,未能真实反映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往来,同时客户在其会计信息上也未反映上述折扣情况。
反之,如果公司没有在第一年年底根据营销政策计对当年的销售折扣、折让进行预提,则第二年根据与客户当年实际结算的金额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收入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XXX
贷:应收账款 XXX
这样的会计处理既简便又比较容易理解。
如果假设第二年终止经营成立,公司根据与客户的清算情况,将折扣额直接冲减第二年的销售额并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则其会计处理就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又能真实地反映出了公司业务情况,真实地反映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往来。
此外,上述会计处理也与新准则的立法精神相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确认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李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木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预提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它们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对预提费用进行核算时,故意作账户游戏,利用预提费用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或“变压器”,成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段。
另外,预提费用还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因此建议作出规定取消 “预提费用”等类过渡性科目核算,将发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又简化了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