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各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
1、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2、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3、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4、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5、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6、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7、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人员应具有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职称或经有关培训考试
3、严格执行本院“药品购进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1)采购药品时应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行能力、质量信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审核所购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院进行药品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药剂科长和分管院长审核。
(5)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椐,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到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7)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对首次购进的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部门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9)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0)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库存结构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在保证临床需求的情况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造成的损失。
(11)药剂科应按年度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
结构,提高药品的质量。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依法资格认定药学技术职称或经有关培训考试合格。
3.验收人员应根据药品购进单据,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内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6.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称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4)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
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5)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6)首次购进的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厂检验报告书。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3、应按照经营规范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4、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已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在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5、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要分库存放;中药饮片应设专库;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6、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8、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一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药品区一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9、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专人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专帐管理。
10、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11、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12、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药房和库存的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机构处理。
13、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季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14、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
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储存制度
1、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同。
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有记录。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登记,
报医院加盖公章,查询供药单位。
2、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3、回收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房负责人、院方负责人及后勤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砸碎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对销毁进行登记及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并确认。
合理使用抗生素管理办法
抗生素的使用为临床治疗提供了有效的武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人类健康和生命保护功不可没。但滥用抗生素已经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如抗生素的毒性反应、过敏性反应、二重感染、细菌产生抗药性等。 为了防止和减少上述不良情况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必须掌握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为此,医院制定抗生素管理办法,望各临床科室、药剂科严格遵照执行。
一.下列情况应避免或严格控制抗生素的使用:
1.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不宜应用抗生素;
2.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任意采用抗生素;
3.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生素;
4.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二.临床应用抗生素的基本原则:
1.严格掌握各类抗生素的适应症及其毒副作用;
2.感染性疾病,入院后(或发现后)首先采取标本送检,然后根据病情估计可能的感染菌,试用一至三种抗生素。分离出病原菌并且测定其药敏或联合药敏后,应用有效抗生素(品种选择一类为主,总体品种不得超过三种);
3.结合临床诊断、 感染轻重、 患者一般情况以及用药后的反应、 药物副作用, 细菌产生耐药性的可能、药物价格等选用适当的抗生素;
4.针对感染性疾病使用抗生素时,用量应适当,疗程应充足,以免细菌产生 耐药性或停药过早而引起复发;
5.氨基甙类抗生素应特别注意其耳、肾毒性,严格控制用量及其疗程,对于 儿童尤加谨慎。
6.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手术病人、心脑血管病病人等),提倡不用。若应用, 品种不得超过二种,并且以一类为主。用药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7.在患者肝、肾功能减退时应用抗生素应特别注意其肝、肾毒性;
8.采用综合性治疗措施,使应用抗生素治疗取得良好的疗效;
9.静脉滴注抗生素要注意抗生素之间,抗生素与其他药物之间的
配伍禁忌;
10.联合应用抗生素必须有明确的指征,以防止抗生素之间的拮抗作用,无关作用,副作用的发生。
三.在临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密切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止或减少院内交叉感染及术后感染。
四.医院管理工作组定期抽查病房、门诊使用抗生素的处方进行分析,对不合理处方 进行登记、讨论,以促进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五.临床科室在使用抗生素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防止滥用,并做好疗效评价,毒、副作用观察等记录。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激素类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说明书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
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 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勿间断治疗 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 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
(4)、个体反应
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
三、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使用激素,药剂人员应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在药事会议上通报。
3、糖皮质激素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6、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的情况,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