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
08-05
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 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本条是对实施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界定
本条的前两款主要是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而第 3 款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且对这“三性”的标准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对于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的问题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 劳动合同法》修 正案出台后,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
而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针对现实操作情况,一般以基层操作岗位为主,存续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为主,企业可根据工作生产业务等安排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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