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考试系统2-5
【本节导引】
涉外法律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一项重大举措。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是世界外部环境对中国的要求,也是中国内部发展对自身的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求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执法的国际合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事件回放】
境外追逃
2014年7月22日,中国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中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2014年年底,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10月 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 12月1 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馆向上述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相当于2013年中国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
【主体内容】
涉外法律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使依法推进改革和依法深化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对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化对外开放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是世界外部环境对中国的要求
当今世界置身于全球化进程中,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等变迁,世界联系不断紧密,因此,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是全球化对中国的要求,中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与世界接轨,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正是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重要一步。
(二)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是中国内部发展对自身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如何为改革开放注入新的活力是当前我国发展的关键所在。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正是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探索改革开放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内部发展的自身要求。
二、涉外法律工作的发展现状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法律工作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的有序进行,维护了涉外工作的安全,为我国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促进其平稳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巩固现有成就的同时,为改革开放事业激发新的活力,涉外法律工作肩负重任与挑战。
(一)立法工作
在立法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陆续制定了“三资三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涉外法律法规,同时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制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初步为涉外法律工作构建起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为了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对计划经济时代大量法律法规、部门与地方性规章进行了大幅修改与废除,对政府的大量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以结合自身国情的前提下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基本建立起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完成了适应对外开放的一次法治变革。
然而,涉外法律工作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基于此种情形,《决定》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执法工作
在执法方面,我国涉外民事、商事活动频繁,对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影响。一方面,走私、贩毒等跨国犯罪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面临威胁。面对这种情形,跨境执法合作愈发显现出重要价值。2014年11月,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下文简称《宣言》)。《宣言》强调“加强国际追逃追赃”,要求各经济体承诺拒绝成为腐败分子和违法所得的“避罪天堂”,实现信息共享,包括对正在接受腐败调查的官员的出境行为信息,及其非法获取财产的信息共享,加强双边合作,鼓励经济体签署双边引渡协定和双边法律协助协定。同时,我国监察部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并在2014、2015两年履行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秘书处职责,就推动打击贿赂、洗钱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加强与各经济体的沟通。在国际合作领域,截至目前,我国已与近40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
虽然我国已与不少国家签订了执法合作的相关条约,但与外逃主要目标国美国、加拿大等还未签订引渡条约。新时期对跨境执法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任务。此外,还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三)司法工作
在司法方面,涉外案件的处理已不再拘泥于国内司法活动,反而更多地依赖于国际法律规则的适用,例如我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14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专门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条款,在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裁决。
我国涉外司法主权的行使需要依据国际法律合作和司法协助来实现,《决定》对我国司法协助和法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新要求: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此外,涉外法律工作与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我国自身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就需要在国际多边规则的创制上发挥中国作用,产生中国影响,引导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向有利于国际和平、安全和合作方面发展。对此,需要按照《决定》部署,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深化和保障对外开放的战略高度,对今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进行了总体布局。《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和完善适应开放型经济体制需要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首要任务。要尽早解决我国许多涉外经济和社会领域无法可依和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尽快制定和出台海外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构建服务和支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尽早出台口岸管理和自由贸易区法律;加快领事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和公民在领事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增强执法国际合作
《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任务。”根据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全面推进同世界各国的执法安全合作,主动参与区域安全合作。针对贩毒、走私、贪污等跨国犯罪,深化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深化司法协助工作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协助工作的目标、重点和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国外交总体布局,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进一步加强司法协助工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提高司法协助和外事工作水平。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条约谈判,加快推进《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进程,积极组织和参与商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工作,积极参与追逃追赃等反腐败国际合作,努力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
(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
《决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要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保障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依法保护在华外国人的正当权利。积极为外国人在华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律师服务、翻译服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此,我国将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义务,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引导国际规则向和平、安全和合作的趋势发展。
【延伸阅读】
新对外开放格局已确立:“一带一路”与自贸区
两千多年前,丝绸之路在世界版图上延伸,中国带去了文明和友好,赢得了各国人民的赞誉。如今,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腾飞,中国在更多方面有能力帮助别国,一个新的战略构想在世界政经版图从容铺展——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
2015年3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天津、广东和福建三大自贸区、以及扩区后的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从南到北四大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新格局即将形成。
“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是“一体两面,相互配套”的关系,将共同构成我国新对外开放格局,前者侧重以基础设施为先导促进沿线经济体互联互通,而后者则以降低贸易门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域内经济一体化为主要内容。新获批的三地自贸区——广东、天津和福建——是实现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点,且都有重要的港口,是连接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桥头堡。
“一带一路”从开放的内涵上来讲,从“引进来”转向“走出去”,“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从开放广度上讲,为发展中国西部地区,实施向西开放战略,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从开放深度上讲,顺应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现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一带一路”将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的“一体两翼”,在提升向东开放水平的同时加快向西开放步伐,助推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