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责任书
12-03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 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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