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数的性质及其应用(2)
基础知识
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是数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两个整数互素、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等基本概念与性质。
定义1.(最大公约数)设
不全为零,同时整除
的整数(如
)称为它们的公约数。因为
不全为零,故
只有有限多个,我们将其中最大一个称为
的最大公约数,用符号(
)表示。显然,最大公约数是一个正整数。
当(
)=1(即
的公约数只有
)时,我们称
与
互素(互质)。这是数论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同样,如果对于多个(不全为零)的整数
,可类似地定义它们的最大公约数(
)。若(
)=1,则称
互素。请注意,此时不能推出
两两互素;但反过来,若(
)两两互素,则显然有(
)=1。
由最大公约数的定义,我们不难得出最大公约数的一些简单性质:例如任意改变
的符号,不改变(
)的值,即
;(
)可以交换,(
)=(
);(
)作为
的函数,以
为周期,即对于任意的实数
,有(
)=(
)等等。为了更详细地介绍最大公约数,我们给出一些常用的一些性质:
(1)设
是不全为0的整数,则存在整数
,使得
;
(2)(裴蜀定理)两个整数
互素的充要条件是存在整数
,使得
;
事实上,条件的必要性是性质(1)的一个特例。反过来,若有
使等式成立,不妨设
,则
,故
及
,于是
,即
,从而
。
(3)若
,则
,即
的任何一个公约数都是它们的最大公约数的约数;
(4)若
,则
;
(5)若
,则
,因此两个不互素的整数,可以自然地产生一对互素的整数;
(6)若
,则
,也就是说,与一个固定整数互素的整数集关于乘法封闭。并由此可以推出:若
,对于
有
,进而有对
有
。
(7)设
,若
,则
;
(8)设正整数
之积是一个正整数的
次方幂(
),若(
)=1,则
都是整数的
次方幂。一般地,设正整数
之积是一个正整数的
次方幂(
),若
两两互素,则
都是正整数的
次方幂。
定义2.设
是两个非零整数,一个同时为
倍数的数称为它们的公倍数,
的公倍数有无穷多个,这其中最小的一个称为
的最小公倍数,记作
,对于多个非零实数
,可类似地定义它们的最小公倍数[
]。
最小公倍数主要有以下几条性质:
(1)
与
的任一公倍数都是
的倍数,对于多于两个数的情形,类似结论也成立;
(2)两个整数
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满足:
(但请注意,这只限于两个整数的情形,对于多于两个整数的情形,类似结论不成立);
(3)若
两两互素,则[
]=|
|;
(4)若
,且
两两互素,则
|
。
典例分析
例1. 设
是正整数,
且
,它们的最小公倍数是最大公约数的120倍,求
。
解:设
,则
,其中
且
,于是
。
所以
即
由
及(2)可得:
。
由(1)可知只能取
从而
或29,故
或
。
例2.设
,
,则
。
证明:设
,则
,
,其中
。
于是,已知条件转化为
,
故更有
,
从而转化为
,
但是
,
故
,结合
,
知必有
,同时
,因此
。
例3.设正整数
的最大公约数是1,并且
,证明
是一个完全平方数。
证明:设
,则
,
,其中
,由于
,故
,现在问题中的等式可以转化为
①
由此可见
整除
。因为
,故
,同样可得
,再由
便可以推出
。设
,其中
是一个正整数。一方面,显然
整除
;另一方面,结合①式,得
,故
,从而
,但
,故
。
因此,
,故
,这样就证明了
是一个完全平方数。
例4.
都是正整数,是否存在整数
使得对任意的正整数
,
与
互质?
解:令
,
,则
,于是存在整数
使得
,
令
,则对任意的正整数
,设
,有
即
,而
,
,所以
,即对任意的正整数
,(
,
)=1。
例5. 已知
,证明:对于任意的正整数
,都有
两两互素。(2002年克罗地亚竞赛试题)
证明:设
(其中
出现
次)。由
,故对于
有
,则
是含有0次项
的多项式。因此,
除以
的余数为1。设整数
可整除
和
,又
=
,则当
除以
时余数为1,即
=
+1。所以
,矛盾!
从而可知
两两互素。
例6.求出所有的正整数对
,使得
是一个整数。(2006年山东省第二届夏令营试题)
解:由于
且
,所以
是对称的。不妨设
。
当
时,则
,从而
=2;
当
时,若
时,则有
,所以
或3;
若
时,由于
是一个整数,从而
使得
即
,所以
<
。
又由于
,
,所以
。
所以
,
从而
得
或3,所以
;
综上知所有的
为(2,2),(2,1),(1,2),(3,1),(1,3),(5,2),(2,5),(5,3),(3,5).
例7.已知
,且
,试问
的充要条件是
分析:因为
,所以
;
又
,所以
;
令
,则有
又因为
,所以
从而上式
且
为奇数,即
的充要条件是
且
为奇数。
例8.我们知道
有1个质因子,且
;
有2个质因子,且
………………
如此下去,我们可以猜想:
至少有
个质因子,且
。试证明之。
证明:令
=
,则
=
,即要证
是整数且有
个质因子。下用数学归纳法证明
是整数。
时,结论显然;
假设
时,成立;
当
+1时,因为
(
-1)3+1=
3-3
2+3
;
因为
,所以
,即
是整数。
下证
至少有
个质因子。
=
3-3
2+3
=(
)3-3(
)2+3(
).
因为
=
(
),令
,则
=
由于(
,3)=1,所以(
,
)=1,从而
必有异于
质因子的质因子,
所以
至少有
个质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