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超级实用)
AAAA
1、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 连带关系。
2、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BBBB
1、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3、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4、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5、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7、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8、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9、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10、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1、不完全给付: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12、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
1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又称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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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5、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6、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7、财产上的独立性:P58
8、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如基金)
9、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10、从法律行为: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1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2、撤消权: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1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14、撤消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15、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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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2、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3、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6、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7、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
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9、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10、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11、代理权授予: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12、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1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P129
14、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15、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6、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17、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18、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9、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0、动产质权的实现: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
21、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2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23、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24、抵消: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25、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2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7、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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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身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2、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指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5、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6、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7、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8、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9、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1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6、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7、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18、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19、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2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1、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22、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23、法人的设立: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4、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25、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26、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27、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
28、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29、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0、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31、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32、法定孳息:P93
33、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34、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 的意思表示。
3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3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37、法定代理人追认P119
38、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39、身分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以身分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40、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4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42、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4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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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3、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4、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5、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
6、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7、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8、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9、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13、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14、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5、给付拒绝: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16、给付延迟:也称履行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17、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18、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19、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20、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21、过失: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2、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2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4、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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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3、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4、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
5、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6、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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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2、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4、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5、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
6、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7、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8、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9、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0、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11、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12、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13、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14、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15、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16、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17、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18、间接代理P121
19、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
21、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
22、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23、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4、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25、继承权放弃: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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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3、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4、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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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2、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3、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4、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5、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6、滥用代理权P128
7、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8、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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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
5、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6、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7、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8、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9、民法的适用: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10、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1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5、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16、民事行为P33
17、民事法律事实构成P32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9、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20、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2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3、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4、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40
26、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27、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8、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9、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30、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1、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3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33、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34、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35、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36、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7、免除: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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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3、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4、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PPP
1、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2、 派生分立:指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3、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4、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QQQQ
1、强行性规范:是必须遵守的,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
2、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3、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5、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6、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7、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8、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9、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10、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11、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12、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13、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14、清偿: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清偿的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16、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17、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9、侵权民事责任: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法法律的后果。
20、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合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存的现象。
2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
2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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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3、任意性规范: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
4、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5、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6、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7、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8、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9、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0、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11、荣誉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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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事实行为P33
3、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4、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如公司)
5、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6、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7、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8、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9、生前法律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10、死后法律行为: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1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1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4、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1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6、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7、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
18、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19、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0、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2、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23、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24、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5、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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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能适用一般法。
2、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3、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
4、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5、天然孳息:P93
6、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7、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
8、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9、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10、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11、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13、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14、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5、推定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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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外国法人: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
5、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6、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7、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8、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9、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0、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无权处分行为P120
12、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13、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14、物权: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5、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6、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17、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18、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19、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0、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
21、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22、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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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2、现代民法:是指10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注意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3、新法改废旧法规则:是指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4、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5、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7、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
8、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9、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 死亡。
1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2、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13、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14、吸收合并:指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
15、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16、新设分立:指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
17、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18、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19、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1、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22、消灭状态: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23、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24、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25、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6、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7、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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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2、与的人意志无关P32
3、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4、一时抗辩权P35
5、永久抗辩权P35
6、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7、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8、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如公司)
9、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10、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1、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12、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13、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14、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15、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16、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17、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18、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19、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0、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22、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3、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24、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5、遗赠抚养协议: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
26、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27、遗产分割: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28、一般侵权行为: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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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3、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4、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5、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6、自卫行为:P37
7、自助行为:P37
8、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9、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10、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1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15、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16、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17、责任上的独立性:P58
18、中间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如校友会)
19、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20、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企业法人的设立)
21、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2、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23、主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24、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5、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26、债务转移P120
27、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8、再代理: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29、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30、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31、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32、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3、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35、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36、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37、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38、债的担保: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39、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40、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41、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42、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43、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44、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45、债务更新: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46、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47、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