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的阻力与对策(上)
摘要
由于综合素质评价信度缺失,高等学校录取风险大以及“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方式无法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目前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录取之间还处于“软挂钩”或“假挂钩”的形式主义境地。这不仅影响了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落地,也为公众质疑高考录取的公平性埋下了隐患。文章结合高招工作的实际,分析目前阻碍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高考录取有效运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提供可能的方法论启迪与借鉴,切实推进考试招生制度的深化改革。
本文仅为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的阻力分析部分,相应对策部分于明天发布,请大家持续关注。
文 | 樊亚峤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博士
在国家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都定位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两依据、一参考”中的“参考”部分。当然,“参考”并不是要模糊“硬挂钩”的终极要求,而是由于高考作为一项高利害的考试,其设计理念、机制、形式、内容的变化都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基本原则。不过,鉴于来自综合素质评价自身和高考录取工作实际等几方面的问题,目前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运用到高考录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难为”的窘境。
综合素质评价信度缺失
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最大的问题是综合素质评价是否具有高考成绩那样的公信力。从目前的情况看,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短期内还难以具备这一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综合素质评价存在“不可比性”。“综合素质”不是各种素质的“组合”,不是“整体等于部分之和”,而是发现不同素质的内在联系,使之融合起来,变成个性整体。因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不可比性”:一方面,《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所定的“六大目标”并不能涵盖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部内涵。并且,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和一般的考试不同,它呈现典型的非线性特征,某些方面难以进行简单评价,而对于那些更为丰富但没有描述的素质,更难以作出简单的判断和比较。所以,我们很难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来准确区分学生之间综合素质的优劣。另一方面,学生的“背景因素”具有不可比性。我们在多个省市的具体方案中发现,诸如“学业水平”“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考查多要参考学生的特长及获奖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在学生“背景因素”不平等的前提下,不同的学生获得的教育投资是不可比的,相应的投资产出也是不可比的。因此,不加区分地进行横向比较必然影响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的可操作性差。综合素质评价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评价的可信性。当前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可操作性仍然很差,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缺乏对观测点等级评定的赋值依据。例如,在对学生“公民素养”的主要观测点“公民意识”进行评价时,评价者很难有充足的理由给两个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评价等级。二是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某些指标本身就难以被测量和评价。例如,“崇尚科学、信仰真理”“关心国家、家乡的建设”“具有美的鉴别能力”“精神饱满、富有朝气”“不妒忌他人的成绩”“能够保持身心发展的一致性”等评价指标或观测点。这些指标或观测点均属于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的范畴,本身就容易受个人爱好、性格、心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由专业机构采用专业量表进行单项测量也不一定完全准确。将这些内容作为评价指标,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必将受到影响。三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观性强,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综合素质评价是一种以“质性评价”为主的评价,不同的人在评价时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不同的“主观性”评价,天然地具有“主观的主观性”。同时,如果综合素质评价和高考录取“硬挂钩”,它就成了高利害性的评价,如何保证学生在评价自己和评价他人时的客观性,如何保证其他参与评价主体不受人情、关系、权力等因素的干扰,进而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确实是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难题。
再次,综合素质评价缺乏客观的评价结果。虽然学界一直在探讨如何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用到高考录取中,但笔者认为,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这样说的原因是《意见》中并没有提到综合素质评价要形成最终的评价等级或评价分数等客观性结果,其对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也仅指出“高中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这表明,从国家层面的文件来看,对于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是只要求呈现材料,不评定等级的。从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实施办法或建议方案来看,包括浙江省、上海市等率先开展试点的省市以及重庆市在内,都采取了以“只记录不评价”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原则。这表明,综合素质评价是没有客观性评价结果的。虽然可以将这一原则的普遍采用看作是对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客观性”的尊重和保证,但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对“综合素质”作客观性比较和等级划分的难题。不过,这样的“折中”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是将难题遗留和转移到了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环节中。众所周知,高考录取的公平性是藉由其整个高考体系的“客观性”所体现和保证的,综合素质评价缺乏可信的客观性结果,与现有高考体系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背道而驰。因此,综合素质评价难以与高考录取挂钩。
高等学校录取风险增大
按照《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作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从高考考试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这一要求虽然合理,实际上却是将高考的录取风险转移到了高校,并且这也是综合素质评价无法运用到高考招生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首先,“谁使用,谁评价”的使用办法大大增加了高校公平录取的风险。如果在高考录取前对综合素质评价作出等级结果判定有可能影响学生的高考录取情况的话,那么高校自己组织人员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进行评价则一定会影响该学生在该高校的录取情况。这就是说,假设某高校对某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进行了评级,又在高考录取中使用这一评级对该学生及其他学生的录取情况造成了影响,那么高考不公平录取的风险实际就从现在的政府招生考试机构转移到了高校。高校承担了比过去更大的高考录取责任,能否获得比过去更大的收益却还是个未知数。同时,高校是否能够承担如此大的高考录取责任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次,“谁使用,谁评价”的使用办法导致评定结果容易引起公众对高校的质疑。笔者认为,即使高校组织专门人员对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研究分析和集体评议,实际上也难以对学生综合素质作出准确的评判。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在于:其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客观性本身就是难以保证的,即使是直接拍摄的视频材料,都可能因为拍摄者的拍摄视角、主观意图、后期编辑,或者因为材料评审者观察视角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其二,是评价材料如何评定的问题。例如,两个学生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中都有去养老院为老人服务的相关视频和文字材料,但他们一个扫地,另一个帮老人剪指甲,如何判断他们的思想品德素质孰高孰低?又如何得知他们参加这一活动的目的是真的具有这样的品德素质,还是为了获得有益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刻意而为呢?或者,这两个学生同样都帮老人洗衣服,但一个洗得干净,一个洗得不太干净,那么这究竟是属于学生的个人能力问题还是思想品德素质有高低,又该如何评定其等级?其三,学生的档案材料来自全国各地,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极大,高校不了解各地各高中学校的基本情况就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横向比较来准确地对学生档案材料进行客观评价。诸如此类,高校很难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中提供的材料片段来作出准确的判断,即使能够作出,也极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这也使高校在录取中不愿意使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再次,“谁使用,谁评价”的使用办法无法满足高校高考录取的时间要求。目前的高考录取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的7~8月完成,在这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再根据学校层次划分不同的录取批次,实际上每个批次的录取时间不足五天。在这不到五天的时间内,高校要完成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成千上万考生档案的阅档、调剂、录取、退档、增补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时间已经相当紧张。如果还要同时对这些数量庞大的考生群体逐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评定、公示、采用工作,无论从高校的人力、物力保障,还是高考录取的时间要求上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纳入高考录取会极大地提高高校录取的时间风险。因此,高校不愿意使用,即使努力推动多年,目前也只有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中在部分地运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模式无法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平行志愿”是目前各省(市、自治区)普遍采用的录取投档模式,它是指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在指定批次同时填报若干个平行院校的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是其投档的基本原则。“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模式在投档过程中,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再按顺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第一个院校志愿到最后一个院校志愿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且只有当上一考生的志愿检索完成后才检索下一考生的志愿信息。
由于投档总是优先满足分数的要求,因此,在使用“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模式时,高校完全没有办法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不顺序录取高分考生,高校根本没有机会看到下一个考生的档案材料。并且,如果高校想在两个总分相同的考生中,通过评估其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来确定录取人选,在“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模式中也是不可能的。以重庆市为例,在采用“平行志愿”的录取投档模式进行投档时,如果两个学生的高考总分相同,投档系统则会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对学生的高考科目成绩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如果考生A和考生B的高考总成绩都是600分,但是A的高考综合科目成绩比B高,那么考生A的档案就会先于考生B被投放到志愿高校。由于基本不会有两个考生在高考总分及各科目小分都完全一样的情况,因此如果考生A刚好满足高校最后一个录取计划数,考生B的档案就不会再被投放到该高校。这样一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完全就成了摆设,成了“假挂钩”,即使提供给高校,高校也没有机会参考。
回复关键词“核心素养”,即可查看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专题文章。
声明与致谢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六期,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现中国教育学刊采编系统已上线,请大家登录官方网址 http://www.jcse.com.cn 赐稿。
感谢大家对中国教育学刊的关注与支持,也欢迎大家的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