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化工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2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记实量化,为研究生素质测评及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提供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促进学院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为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0%;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3个等次,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8000、4000元;
第三条每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学校按不超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80%,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学院根据学校总下拨经费,确定每年各等次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其中,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第三章
第一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一年内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一年内无故旷课、迟到3次及以上或旷考行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3.上一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5.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且未按期毕业;6.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申请条件
7.在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第三条下列情况,调整学业奖学金发放:1.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2.变更培养类别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按新的培养类别核发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发放学业奖学。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一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学的申请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一、计分公式
总分=课程成绩(分值)×比例a+创新能力(分值)×比例b+社会工作(分值)×比例c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价内容和权重
评分细则
二、课程成绩1、课程分数
课程成绩采用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以及一级学科基础课(其中诸如文献检索、现代测试技术试验、现代测试方法等对化学工程或者学科教学等专业并非为必修,但学院要求上的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其中必修课程因事(病)缓考,正常办理缓考手续的,可去除该课程计算必修课加权平均分。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全勤参加本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学科前沿讲座)(具体次数以学院统计数据为准),评价为合格,计100分,每缺勤一次扣5分(如有课或者其他原因,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不扣),低于85分或者找人代签一次及以上者只能享受三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每学年参加本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学科前沿讲座)次数达本学院组织总次数的4/5(具体次数以学院统计数据为准),计100分,扣分政策参照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以每次签到记录为准。2、实践能力(化学工程专业硕士)
社会实践能力考核在第二学期暑假举行,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现场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评价为合格则可以参与评比第二学年一、二等奖学金,不合格或者未参加社会实践则第二学年只能享受三等奖学金。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在第四学期举行,在实践专题报告会上研究生汇报本人的专业实践工作,依据研究生实践的综合表现,学院评价小组评价为合格则可以参与第三学年一、二等奖学金的评比,不合格或者未参加专业实践则第三学年只能享受三等奖学金。
三、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考核包括科研实践及课外竞赛等内容。1、学术论文加分
学术论文的认可及加分依据学校下发的《中科院SCI论文分区表》及《湖北大学重要期刊目录》(校科发字[2014]5号):
(1)被SCI收录或国外SCI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基本分计25分;(2)EI收录(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的论文,每篇计15分;(3)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15分;(4)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5)其他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6)有关说明:
①SCI收录或国外SCI源期刊发表论文基本分25分,具体分数是基本分乘以系数。系数分别为:小于1.0为0.5,1.0-2.0为1.0;2.0-3.0为1.5;3.0-4.0为2.0;4.0-5.0为2.5;5.0-6.0为3.5;6.0-7.0为4.5;7.0-8.0为5.5;8.0-9.0为6.5;9.0及以上为7.5,如国内SCI或EI源期刊与学校认定的一类、二类期刊种类重复,则按最高分计算。
②国内文章必须见刊或校样,国外SCI源期刊需至少提供录用证明或网址可查,学院对提供的录用证明跟踪结果。
③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加分标准*70%进行计分),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本专业学科领域。
④“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是指具有正式出版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但不包括摘要文集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
⑤期刊级别按学校下发的标准认定。研究生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含国内外会议论文(SCI\SSCI检索的会议论文除外)。在《AdvancedMaterialsResearch》、《KeyEngineeringMaterials》及类似的收取高额版面费、无规范出版量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认可和计分。
⑥同一篇论文只能一人使用,同时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计一次。2、科技发明成果计分
表2科技发明成果计分
注:专利必须是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受理公开号,专利必须与本专业学科领域相关的按上述加分,授权专利乘以系数2.0,无关的乘以系数0.5。
3、科研获奖计分
①获得国家级奖(有证书):
一等奖100分,第1名,系数0.4;第2名,系数0.3;第3名,系数0.2;第4名,系数0.1
二等奖60分,第1名,系数0.5;第2名,系数0.3;第3名,系数0.2三等奖30分,第1名,系数0.6;第2名,系数0.4②获得省部级(含教育部)奖:
一等奖20分,第1名,系数0.6;第2名,系数0.3;第3名,系数0.1二等奖10分,第1名,系数0.7;第2名,系数0.3三等奖5
分,第1名
③获得行业协会奖励:
一等奖6分,第1名,系数0.7;第2名,系数0.3二等奖3分
4、参加学术竞赛活动计分
表3学术竞赛计分标准
(1)学术竞赛活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由国家各部委和国际权威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
(2)以上参赛项目,如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则按照人数均分相应等级分值,如排名分先后,由团队组长负责分配具体分值,总分不得超过相应等级分数。其中全国和省级的获奖项目,限排名前5位的计分,学校获奖项目,限排名前3位的计分。
四、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考核包括参加集体活动、担任社团职务、参加文体活动等。
1、集体活动包括集体大会等要求全体研究生参加的活动,由班长负责考勤,报辅导员备案。基本分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缺1次,扣1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2、担任研究生会及班委职务
表4研究生干部计分标准
(1)考核对象:凡任期一年以上,工作中无重大疏漏的学生干部,由研究生会、班级成员评价考核;考核成绩根据总分值由研究生会及班级成员具体打分,根据相应等级乘以相应系数:
优秀:乘以系数1良好:乘以系数0.8合格:乘以系数0.6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2)担任两个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的同学,如考核均为合格的按最高分×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分加分;
(3)校级、院级、班级学生干部任期工作不满一年不参与考核加分;
(4)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与考核加分。3、文体活动或其它获奖
本项计分的项目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运动会;优秀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会等其它思政奖项。
表5个人获奖项目评分标准
表6团体获奖项目评分标准
个人获奖如有等级排名则按等级排名评分,如没有则按相应类别二等奖分值评分;团队获奖如有等级排名则按等级排名评分,如没有则按相应类别一等奖分值评分,团队获奖中个人得分由领队负责分配,但总分不超过团体相应分值。
七、其它
1、成立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组织实施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2、在评定过程中,若同一评定类别内的研究生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以第一学年公共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序;若仍出现相同分数的,再按照四六级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3、直博生的考评,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4、本细则中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加分的项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院评委会讨论决定。
5、其他未尽事项按《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20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实施办法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年级为单位,由研究生秘书和班主任具体组织开展。2、课程学习成绩由研究生秘书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研究生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3、计算课程成绩、创新能力、社会工作等各项的分值(成果)起止时间规定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对于毕业班,材料认定时间延长到规定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前,提供论文论、专利或获奖所需的佐证材料。
4、奖学金等级及额度设置以研究生院暂行规定为准,见表7:
表7奖学金等级及额度设置
学院按照每年研究生院实际下拨总金额,实行专业包干(即各专业按照人数比例获得的本专业奖学金总额在本专业内部学生中使用,其等次按照表7原则进行分配,各等次人数取整,如有小数不计四舍五入,总金额不得超过分配给各专业使用的奖学金总额,结余零
头学院统筹使用。)
九、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