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私家车管理校园安全责任协议书
蓼泉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乘车、
自有车辆使用安全协议书
为加强全校教职工安全管理,规范教职工乘车、自有车辆使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切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教职工生命安全,特签定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蓼泉镇中心小学
乙方:全体教职工
一、甲方责任
1.经常性的对教职工进行出行安全教育,制定《蓼泉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乘车、自有车辆管理规定》等制度对教职工的乘车、自有车辆使用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2.对教职工乘车、自有车辆信息进行备案登记,责令乘、用车人员签定相关安全协议。
3.对发现的教职工乘车、自有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
4.教职工在乘车、自有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自己、他人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乙方责任:
1.积极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2.有下列行为造成自己、他人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个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⑴乘坐或合租非营运性质载客车辆出行的;
⑵无证、证照不全或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的行为;
⑶驾驶车辆年检各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未保险和保险不全的车辆;漏油、漏水等故障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的车辆;
⑷将自有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⑸自有车辆供其它教职工乘坐和带有收费性质的合租、租赁的行为;
⑹乙方在学校上班期间,随意外出的行为;
⑺操作不当,随意停放等其它个人过失造成事故的行为;
⑻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等其它原因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三、其它
1.停放在校园内的教职工自有车辆,发生车辆丢失、车体损坏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主自负。
2.教职工乘车、自有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个人和他人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全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乘车人、自有车辆车主及家属、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学校纠缠闹事。
3.本协议所指自有车辆,包括各类小汽车、摩托车等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至2016年9月1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2015年9月 1 日 年 月 日